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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遺忘的抗爭者──專訪323佔領行政院事件「被告」

前言──被遺忘的抗爭者

在 2014 年時為了抵抗中國國民黨政權強行通過服務貿易協定,民間發起抗爭活動,先是於 2014 年 3 月 18 日晚上 9 時,一群反對服貿協定的公民團體、青年學子衝入立法院議場,並且用桌椅等雜物封鎖住出入口,隨後逐漸組成決策組織,是自 1990 年野百合學運以後,影響台灣政治最為深遠的公民(不服從)運動,至 4 月 10 日為止,共 23 天。

在佔領立法院期間,官民高度緊張對峙的情況下,同年 3 月 23 日,部分學生與公民團體成員,轉而向行政院進攻,試圖要佔據行政院,以擴大抗議規模,形成對馬政府更大的輿論壓力。當群眾開始衝入行政院後,時任行政院院長的江宜樺於 3 月 24 日,下令警察驅離群眾,並且逮捕強佔公署的「現行犯」。

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群眾進入行政院院區靜坐抗議,遭警方暴力驅離,發生流血事件。
(圖/翻攝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警察開始使用暴力,雙方發生激烈肢體衝突,事件中總共有上百名傷者,324 行政院事件可以說是近年來,肢體衝突最為嚴重,國家暴力展現地毫無保留的一場公民運動。

從 2014 年到現在, 六年過去了, 這些抗爭者不只當時被國家暴力對待,他們有許多人仍遭受到司法機關的追訴,儘管這群人在不同領域工作、就學,他們並真正沒有脫離 323 事件的影響,被起訴的這群人,對整個事件是重要的,但相對較沒有在鎂光燈出現,因此懷疑檢方起訴是選擇性的,避免進一步的政治後作力,也間接分化了起訴與不起訴人之間的信任。這些人被控以刑事犯罪,罪名是「強佔公署」、「妨礙公務」、「煽惑他人犯罪」。2020 年 4 月 28 日將是第二審宣判的日子,筆者本次訪問兩位參與佔領行政院事件,後來也被檢察官起訴的「被告」,希望透過本文可以讓讀者更了解這起事件的全貌,以及從參與者的角度,去了解運動參與者的心境以及他們堅持甚麼樣的價值。

受訪者簡介

江昺崙,台大中文系學士、政大台文所碩士,台大台文所博士班。
他在 323 當晚持大聲公指揮群眾佔領行政院,並且在現場阻擋警力、毀越行政院的窗戶等,後來被檢察官以侵入住宅、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名起訴。

陳廷豪,台北教育大學學士、世新大學社發所碩士。
他在 323 當晚持大聲公要群眾「佔領行政院」,並在場持麥克風表示佔領行政院,後來被檢察官以「煽惑他人犯罪」起訴。

圖為受訪者陳廷豪,於323行政院事件中被控以「煽惑他人犯罪」。
(圖/陳廷豪提供)
圖為「被告」江昺崙。
(圖/廖家瑞攝影)

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你對於司法體系的感受是甚麼?你會想對司法體系做出甚麼呼籲?

江昺崙
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我感受最明顯的就是檢調系統的缺失,還有人民對於國家的控訴,是非常不容易的。

首先是行政院事件當天,大約有數千人進到行政院裡面,如果走進行政院是有罪的,那麼警方逮捕運動參與者跟蒐證的過程都是「自由心證」我們不知道為什麼警方會抓這個人,而不是抓另外那個人。
或者他們只想藉由「任意逮捕」來警告參加運動的市民?我認為檢警當然可以找現場核心的參與者來逮捕,就像 318(太陽花學運) 的法庭,被控告的都是黃國昌等核心成員一樣。但 323(佔領行政院事件) 的案件,檢警根本任意起訴,連在網路上寫文章也被當成煽惑他人犯罪抓起來這是非常不公平的吧,為什麼不只抓像我們這樣參與程度比較深的「主謀」就好了呢?

318學運期間,有網友自發製作「我是主謀」T恤

另外,很多參與運動者被警察打傷,他們有提出自訴,但都沒有成功 。為什麼現場警察明明值勤手段超過職權,用盾牌攻擊群眾、把群眾拖到暗處圍毆,這樣明顯違法的事情,法院卻無動於衷?這樣真的是公平的審判嗎?
我們希望司法可以嚴謹調查、公平審判。我們主謀等人,如果法官真的認為有罪,我們也願意承擔,但抓了這麼多參與程度輕微的人來定罪,也不理會被警察毆打的控訴,我覺得非常沒有道理。


陳廷豪
司法體系所謂的「依法行政」氛圍很重。縱然我們期待公務體系能夠真正依法行政,某種程度上是顯示,人民(立法委員)所立的法,能夠對國家的權力有好的限制與節制。然而,另一方面來說,也會因為沒有反省我們「依的甚麼法」,而讓「法」流於形式,並使得法因為缺乏反思性而變得保守。

例如,以我被起訴的「煽惑罪」為例。當行政院已經撤告「侵入住宅罪」,換句話說,覺得進來行政院沒關係了,然做出「叫大家去行政院」的行為而被起訴煽惑的我們,依然繼續被官司纏訟了六年,如果煽惑是原因,侵入是結果,原因造成的結果被撤除,而沒有結果的原因要處罰,且不荒謬?即便我們都覺得相當無奈,且都有強調這有侵害言論自由的之虞,但檢察官仍認為,「煽惑罪」不以他們是否犯罪為起訴條件,做出「依法行政」的起訴。

另外,「妨礙公務」的條件也相關寬鬆,在我們這個案件中,許多人是因為被拍到和警方的盾牌推擠到,就被起訴。然而,正如同辯護律師和我們當事人自己說的一樣,在優勢警力的驅趕過程中,再怎麼推擠和碰撞不僅在所難免,且手無寸鐵的人民,終究還是無法抵抗身著防暴制服的警察。何況,相對起被打到頭破血流的人民比較起來,我們和盾牌的推擠,不正也是某種程度在阻擋更多人民被拖進警察堆裡圍毆嗎?還是檢察官是在說,警察的公務正是在執行「打人」的任務,而我們妨礙了他們打人這件事情呢?

退萬步言之,就客觀行為上,我們或許都有觸法之虞,也願意承擔後果。然而,我仍相信我們的主觀意識挺身而出阻止中國「以經(濟)促統」的行為(簽服貿協議),避免讓台灣走向被中國併吞之路,是為了維護整體國家安全的更高法益,而具有阻卻違法事由

同時,我們也多次提要「調查有利證據」,應傳喚政治學、社會學等相關學者來作證,但都被法官拒絕;相反的是,法官還一度傳喚警察來出庭作證,證明當天我們真的有所謂的妨礙公務。法官不以公正第三者自居,而把自己當作檢察官來辦案,且不可笑?

再來,我真心覺得法律的文字,真的不是那麼好親近和理解,過多不必要的文言文和倒裝句。我想,對於有大學以上學歷的我來說,都有一些閱讀障礙,更何況是其它人?

最後,縱使對於法院有諸多抱怨。不過還是要說,真的很謝謝司改會、法扶的律師,這六年下來一路協助我們。坦白說,運動激情已隨著時間而淡化許多,更已經沒有所謂的社會鎂光燈與關注度。而我們這些辯護律師們,仍然很用心、認真地為我們辯護、幫忙我們。真的很謝謝他們。

你對於警察體系的感受是甚麼?你會想對警察體系做出甚麼呼籲或控訴?

江昺崙
警察體系非常惡劣,他們代表著「平庸之惡」。警察當然值勤很累很辛苦,但當天失控的暴力手段,完全像是要殺人一樣的鎮壓,是非常沒有人性,也完全不遵守法治的。我們群眾佔領行政院是為了阻止中國國民黨出賣國家,所以不得已採取積極手段,但完全不是要針對警察。當天群眾除了無奈跟警察推擠碰撞之外,也沒有出手攻擊警察(如果有人故意毆打警察,那我覺得是不對的),警察為什麼要把現場人民當成敵人一樣傷害呢?我覺得警察濫權是非常可怕的事情。

但其實最應該負責的,是下令 3 月 24 日夜裡清場的最高行政首長江宜樺。他向警方下令,說要在天亮之前清場,也不願意跟人民溝通,是造成警方濫權傷害民眾的主因。警方當然是有責任,但江宜樺應該要負最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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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惡的平庸性」 由漢娜·鄂蘭所提出的概念,指的是執法者並無思辨能力,只是對於邪惡的指令照單全收,並準確完成任務,即使該任務是屠殺無辜的猶太人,也不覺得這是不對的事情,只認為自己正在執行任務。

陳廷豪
自己有過當兵的經驗,不敢說真的很懂,但至少知道軍警文化體制的運作,不僅是依法行政,而更是以「執行上級命令」最為唯一行動準則。

然而,我便是想起一個「可以開槍,但更可以選擇打不準」的東德圍牆士兵案。在 1989 年柏林圍牆倒塌之後,法院對一位射殺企圖翻越柏林圍牆青年的東德衛兵,做出徒刑的判決。而衛兵以「服從命令」為由辯護,然而法官卻說:「開槍是服從命令,可以諒解,但打不準是你自己可以做到的。因為這個世界除了法律之外,還有良知這個東西。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良知才是最高的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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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德圍牆士兵案: 東德圍牆的守衛士兵奉命必須射殺逃離柏林圍牆的人民,但法官認為這樣的行為仍然有罪,因為士兵雖然是遵守法律與上級命令,但是依據良知,士兵也可以選擇將槍口往上抬一公分,避免殺死逃離威權統治的無辜百姓。

因此,我是認為,台灣雖然在政治上,走過中國國民黨的威權體制,經歷政黨輪替,民主進步黨也即將在 2020 年 5 月開始第二次全面執政。至就整個國家公務體制來說,包括教育、司法、軍警等等,依然有相當多的地方要清理與改革。

單就警察體制來說,我就覺得在教育訓練上,應該要有一些對於台灣民主化進程的歷史教育。歐洲許多國家在警察教育上面,都要讓警察知道自己是暴力的使用者,以及對暴力使用要有所節制。至少要知道,抗議人士不是警察的敵人,甚至是為了維護一個更好的體制而存在,我們也從來沒有要跟警察對立。而過去在威權體制下,警察假扮抗議人士,偽裝進群眾中,故意製造動亂的時代也已經早就過去了。

你有話想對蔡英文政府說嗎?怎麼看待蔡政府對於此事件的態度?

江昺崙
我其實覺得跟蔡政府沒什麼關係,除了行政院撤銷控訴之外,他們似乎也幫不了什麼忙,態度消極,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我們有不同的任務,蔡政府只要用民主自由、公平正義的方式好好統治國家,我們的運動就有意義

但還是期待蔡政府可以注意與人民的溝通,不要把警察丟到第一線,用國家暴力去解決社會爭議。另外集遊法也希望可以盡速修正成報備制,然後改成集遊保障法,不要再因循戒嚴時期的法律思維來看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了。


陳廷豪
即便同情地理解,民進黨在軍警體制改革的困難,但回到太陽花運動本身,綜觀 2014 至今的政治局勢,就結果來說,民進黨成為最大的政治受益者。我覺得,這(編按:指的是民進黨獲益)也沒什麼不妥,只要民進黨能讓台灣受益,這才最重要。況且,在反抗中國國民黨的理性選擇下,票自然會往最有機會打敗中國國民黨的政黨移動。然而,我作為一位運動參與者,還是必須說,在民主的國家體制中,政治權力使終來自於人民。

再者,就轉型正義和警察改革的課題而言,我認為,民進黨應該要更借力使力,用更進步的司法改革,謀求人民的福祉。例如 323 事件中:檢討煽惑罪是否要修正,甚至刪除;或者要改革警察體制,比方使其制服上的員警編號更容易辨識;還有提出行政院事件的驅離檢討報告等等。

特別是,對比香港暴警對待香港人的方式,此刻正是一個契機,比較台灣政治和中國政治的不一樣。我相信,人民期待民進黨作為一個標舉進步價值的政黨,應該勇敢在民主法治上的改革道路上,做出更有利的宣誓。

你認為本次抗爭是「公民不服從」嗎?是否能夠接受自己被判有罪?

江昺崙
其實我們不僅是公民不服從,很多人根本上就不認為中國國民黨具有統治正當性。公民的意識是建立在我們對於國家的認同上面。但中國國民黨一來是「遷占者政權」,二來因為轉型正義沒有確實進行,所以中國國民黨過去的獨裁法西斯統治沒有被追究。中國國民黨應該要像是西班牙獨裁政權佛朗哥一樣被審判,被歷史審判、被民主的法庭審判

但如果最後是有罪(編按:指本次案件),我也是能接受。不是因為我覺得這樣判決合理,而是這是抗爭的一部分,既然我們出來抗爭,就要承擔所有責任,把這場運動走完,這樣才能對所有當天參與的群眾負責、對受傷的夥伴負責、對歷史負責。但接受判決,並不代表要同意中國國民黨的正當性,我們不斷努力,直到中國國民黨徹底滅絕,台灣走向真正民主自由、公平正義的國家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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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占者政權」 在此的脈絡是指,中國國民黨與中華民國政權是流亡者政府,因為戰敗而逃到台灣,卻統治台灣人民,本質上中國國民黨/中華民國政權對於台灣人來說,就是一個「外來政權」。

陳廷豪
我認為當然是公民不服從。國家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當國家做出違反人民意志的施政時,人民自然可以提出各種挑戰。

法律責任上的任何有罪判決,我們做為行動者,早就已經清楚,也勢必要承擔。然而,歷史的責任,政治當權者、法官、檢察官、警察,也要自行承擔。

三一八運動即將因為本訴訟案件逐漸走向尾聲,回顧整場運動,有沒有甚麼特別想談的?

江昺崙
三一八運動是不值得紀念的,因為我們主要參與者很失敗,也沒有成功達成訴求,而且過程充滿爭議,可以說是失敗的社會運動。

但另一方面雖然是失敗的社運,政治上卻是成功的,三一八意外改變了選舉版圖,讓一些新興的政治參與者出現,也瓦解了中國國民黨獨霸的改革困局;二方面我覺得在台灣史上是值得標誌出來,因為經過這樣一場亂局,台灣人民好像重新找到自己的力量,認知到「自己的國家可以自己救」,年輕人站出來到立法院來參與,也間接改變了很多人對於政治的看法。從這個角度,三一八是有他的歷史意義在,我們可以去標誌它的位置,但不太需要去特別紀念

陳廷豪
問心無愧。

後記──

檢察官對於誰該被起訴的判斷標準何在?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檢察官也可以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又依據第 251 條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然而,縱使有檢察官倫理規範以及相關懲戒機制,但是我們都很難指出,在這種「兵荒馬亂」的抗爭現場中,檢察官「選擇性執法」因此違背倫理規範。被起訴的被告是不是恰好都是「比較不知名」的人士?又或者說,那些因本次抗爭事件而爆紅的政治明星,「未被起訴」或「無罪」的原因是甚麼?至今未見一個明確的說法與標準。

2014年太陽花學運群眾在行政院前靜坐遭暴力驅離案,今年10月30日一審北院判北巿警局應賠前立委周倪安(前左2)等10人共新台幣111萬1570元。
(圖/中央社)

筆者認為司法體系確實存在一個值得思索的現象。在三權分立的結構之下,我們都期待司法權對於立法權與行政權進行控制、仲裁,我們甚至還說司法權是「最不危險的權力」,因為它具有「不告不理」的被動性質,除非有人提出訴訟,否則司法權並不主動出手干涉。

不過,檢察官卻不一樣,他帶著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雙重性質,一方面依據職權發動調查,必要時須聽從上級指揮協同辦案;但另一方面檢察官也具備解釋法條決定是否起訴、緩起訴等權限。究竟檢察官到底是司法官還是行政官?筆者先不擬跳入學理爭端的泥淖中,只想提出一個觀點與讀者思索:

檢察官依據事實與證據,並解釋法律來決定某個人是否需要被起訴」這件事情,是否屬於司法權的核心領域,而任何其他權力(行政權或立法權)絕對不能去「管」?如果讓其他兩權可以「管」,那又該如何「管」才不會又造成行政/立法權指揮辦案,使得政治之手又過度介入司法?

在本案的情況中,檢察官到底是用甚麼樣的標準來決定起訴的對象?有人在現場翻過行政院之牆卻未遭起訴;有人卻只是在網路上「讚聲」卻被說是煽惑犯罪?檢察體系有必要回應,究竟起訴對象的標準是甚麼,社會大眾才能進一步討論這樣的標準是否合理。

良知高於法律:呼喚「實質法治國」的到來

形式意義的法治國,指的是國家只要「依法行政」即可,只要有法條寫在那,國家做甚麼都沒關係,立法過程是否合乎民主程序,法條是否合乎人權、正義、平等,皆非所問。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馬英九的那句萬用名言:「依法行政、謝謝指教」。彷彿只要有法條作為依據,那國家甚麼都可以做。歷史上最惡名昭彰的例子,就是納粹黨先是通過「紐倫堡法案」,認為猶太人等少數族群並非「德國人」,以此剝奪「公民權利」;接下來則又通過「最終解決方案」,開始逐步進行大規模的屠殺行動。

簡言之,如果我們只在乎形式意義的法治國,那麼最極端的情況,就是會出現納粹黨人「合法」屠殺猶太人。因為有這樣的歷史教訓,我們才會進一步思考,除了形式意義的法治國之外,還應該追尋實質意義的法治國。

實質意義的法治國彰顯的是,通過的所有「法律」必須要以追求正義為目的,具體來說展現在,國家必須落實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必須平等對待所有人民,必須最大程度的保障生命權,公權力必須受到司法權的節制等原則。

324行政院驅離事件,有人被警察打到滿臉是血
(圖/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如同受訪者所談到的,警察只是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強勢驅逐民眾的命令是江宜樺所下,但是警察作為執法者,不能夠只是對於上級的命令照單全收,尚且需要注意到這個命令是否合乎正義,以及執行這個命令上避免執法上的過當行為發生。

更具體來說,警察可以反對抗爭者的立場,但是對於上級的命令,不應該也不需要使用暴力予以貫徹,除非生命遭受到重大急迫的威脅,否則警察並無必要將手無寸鐵的抗爭者打到頭破血流。警察是需要貫徹命令,但良知並非「依法行政」就能拋棄的。

馬英九為了自己下令驅離抗爭者,而被抗爭者控告「殺人未遂」。圖為馬英九出庭為自己辯護。
(圖/中央社)

我們期待台灣真正成為實質意義的法治國。當公權力認為自己的行為有法條依據時,我們更期待的是,執法者可以告訴我們,這些法律合乎正義、貫徹執行這法律,對得起自己的良知。

當然,筆者認為真正該負最終責任者,是馬英九、是江宜樺,而非推給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國家暴力展現在創造「警民對抗」,而執法人員和抗者者,其實都是人民

公民不服從可以用於立法院,那行政院呢?

在整場公民運動中,「佔領立法院」的抗爭者也被起訴,但是法官罕見援引「公民不服從」概念,並宣判被告無罪。

法院認為:「我國司法實務前雖未曾論及公民不服從之概念,法律亦無明文規定。但是,國內外學說及實務見解,都認行為人之行為如果符合公民不服從之要件,就整體法規範之價值體系觀之,其行為是為了達到正當目的之適當且必要手段,而且對社會之利益遠大於損害。」

辯護律師團召開記者會,要求追究國家暴力。

法院又說:「因此合乎公民不服從之行為(編按:此段為筆者所加上),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無予以非難之必要,即具有社會相當性,欠缺實質違法性,而本件佔領行為既無法排除屬象徵性政治意見表達,已如前述,則判斷行為是否具有實質違法性,當無排除公民不服從概念之理(編按:也就是應該使用公民不服從來判斷本案是否有罪)。」

那麼,佔領行政院的被告,也能夠援引公民不服從而獲判無罪嗎?
目前本案的第一審法院認為:「本件依據公訴人所提出之前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被告公開言論、動作或在臉書上公開貼文內容有何煽惑他人犯罪之犯行。」

第一審法院還說:「僅少數人或曾因參加社會運動經驗,或勇於表達而主動持麥克風在群眾前為公開言論行為,所為指揮、維持秩序的動作,或帶領群眾呼喊口號,或有激動言詞等行為,顯對當時執政黨所為表達不滿,或激勵群眾,實不得斷章取義,片面擷取部分數句情緒激憤言語,就認為被告等人具有煽惑犯罪之故意。」

換言之,有別於佔領立法院事件,於佔領行政院事件中,法院並未援引「公民不服從」的概念而予以被告無罪,反倒是認為被告的所作所為,根本就未合乎刑法的構成要件,因此不會構成犯罪。

不過,第二審的高等法院會如何審酌?只能等待四月底的宣判了。

只要有人記住,這些苦難就有意義

我們享受著這得之不易,而且實在尚嫌不足的「民主與自由之果實」,似乎都忽略了還有一群人,他們在媒體輿論中的聲音顯得蒼白無力;他們的臉孔與政治明星相較之下,顯得模糊不清。

我們都回到生活常軌上了──回到鍵盤前敲打論文,回到職場上來回征戰,回到家庭中繼續吵吵鬧鬧。

但這群人並沒有回到正常生活。他們被起訴,被國家控以刑事犯罪,罪名是「強佔公署」、「妨礙公務」或是「煽惑他人犯罪」。但我認為,他們唯一的罪是「熱愛自由與民主」,因此被國家暴力糟蹋到現在。

但是,只要有任何一個人記住,那麼他們所受到的拖磨就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