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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在戰爭中的悲運(補遺) 東山戰役後二十位台灣人被判死刑

本系列的(下)篇曾記述,〈東山島戰役〉有三名台灣人被俘返台後遭判處感化之刑,限於篇幅未及詳述,其實,〈東山島戰役〉後至少有二十四位台灣人返台遭移送軍法審判,除了那三人之外,另有二十人因不同案由判處死刑槍決,一人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東山島戰役〉後至少有二十四位台灣人返台遭移送軍法審判,其中二十人判處死刑槍決。
(資料來源: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3=3132372=372=1=001=0011)

前文提到參加那次突擊行動中不幸被俘者:黃朝觔(三十七歲,嘉義縣人)、紀金水(二十一歲,屏東人)、游渭漳(二十八歲,台中縣人)等三人,因未及隨隊撤退,以致被解放軍俘虜,遭送中共的福州政治學習大隊集中管訓,三個月後獲中共釋放,他們以小木艇準備返台,但在東印島海面被我方海軍查獲帶回送辦。國防部查明他們的身分後於一九五四年三月三日授權《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同年十二月三人均遭判處交付感化三年。

其中,黃、紀都是因案調服「特種勞役」,編入〈福建反共救國軍〉第二大隊二中隊,游則是陸軍十九軍四十五師一三四團三營八連的一等兵。〈福建反共救國軍〉突擊大隊的編組,前文提及其中兩個中隊分別是由在台判刑確定之罪犯,以調服勞役名義,充當游擊隊員,以及由台灣保安司令部職訓大隊管訓的太保、流氓、無業遊民或小偷之類人員組成;但是,陸軍十九軍四十五師的組成則不明朗。

前述的二十四名台灣人中,只有六人隸屬〈福建反共救國軍〉突擊大隊,其餘十八人中除了一人是隸屬陸軍第二百師外,另十七人都隸屬於駐防金門的陸軍十九軍四十五師,他們被移送《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後,二十四人全部集中列名在〈林敏雄等叛亂案〉中審理,根據時任國防部長俞大維在給蔣介石的呈文,轉述保安司令部的報告提到四十五師兩名成員背景:「黃國良、游渭漳二人均係竊盜累犯,於集中管訓後,送金門服特種勞役,又經金門防衛司令部撥補兵役。」【註一】點出四十五師似乎不是由一般充員兵所組成。

總統府第二局轉呈時簽注蔣介石的「均應軍法從事」一句。
(資料來源: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3=3132372=372=1=001=0012)

又根據時任總統府秘書長張群、時任總統府參軍長孫立人,兩人將該案審判結果呈給蔣介石的簽辦文指出:「卷查林敏雄等二十三名,於金門敵前逃亡,….以上各犯多係歷年保安突擊檢查拘捕之人犯或因案判處徒刑之囚犯,解送金門服役者,本質多屬不良分子,金門離匪區太近,易被脫逃。今後保安檢查拘捕之人犯須調服勞役或補充兵役者,似應避免送往外島地區較妥。」【註二】使四十五師成員的特殊背景更為清晰,同時,在保安司令部的判決書中,也清楚寫明他們「均奉國防部(四○)綱繼字第一六一六號代電撥補」服役者,跟前段的保安司令部報告相符。

先談陸軍十九軍四十五師及陸軍第二百師等十八人被控的犯行【註三】。《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指控:他們「分別於一九五一年十月八日至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之間,先後在金門駐地潛逃,分別潛水浮海至小登島、草島等地附近投匪,旋由匪幫送往福州匪偽福建軍區政治學習大隊受訓,聽講反動言論,黃國良在受訓時,曾參加叛亂之集會。」

判決書上指出,他們「受匪訓練至四十二年十月八日,經匪幫以帆船一艘遣返台灣,囑為匪作宣傳工作」,林敏雄等是在同月十四日船至馬公海面為我海軍緝獲。他們被控潛逃時間多數是在東山島戰役準備期,潛逃原因猜測極可能是知曉即將派往中國突擊吧,他們辯解的說詞是「擬泅水至大陸轉香港設法回台灣」,但軍法官認為「共匪盤據大陸殘殺人民,毫無行動自由,豈能任被告等在大陸自由行動經港返台」【註四】,而不予採信。

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保安司令部是以「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罪名判決,其中,十六人遭判處死刑,一人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一人判處感化三年。被判處十五年的黃國良是台中市人,一九三五年十月十七日出生,第四十五師一三五團二等兵,他之所以逃過死罪是因逃亡時年僅十六歲又八月,除依兵役法第三條規定尚無服兵役義務,因無軍籍難成立陸海空軍刑法上逃亡或戰時軍律上敵前逃亡或投降叛徒罪名。被判處感化三年的游渭漳(二十八歲,台中縣人),則不是逃亡而是在《東山島戰役》中被俘。

至於隸屬〈福建反共救國軍〉突擊大隊的六人,除了前述黃朝觔、紀金水兩人也是因在〈東山島戰役〉中被俘而判處感化三年之外,其餘四人【註五】也是因案判處有期徒刑的囚犯,奉令撥送金門〈福建反共救國軍突擊隊〉服勞役,他們是於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一日夜間,共同攜帶槍彈,竊據民家漁船,渡海至五齒島附近,為解放軍發覺,他們將所帶槍彈交付解放軍,也被送中共政治學習大隊受訓,與林敏雄等人一起獲釋遣返途中同時為我軍截捕。

蔣介石對初判不滿意,親筆批示。
(資料來源: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3=3132372=372=1=001=0014)

〈林敏雄等叛亂案〉初判後,蔣介石不滿意而批示:「林敏雄等死刑如擬,黃國良亦應處死刑,黃朝觔、紀金水、游渭漳等三名均應軍法從事」。黃國良部分退回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複審,仍維持十五年有期徒刑;至於黃朝觔等三人部分,保安司令部看不懂蔣介石所謂「均應軍法從事」的意思,張羣和孫立人簽請總統府核示,總統府第二局轉呈時婉轉簽注指出:「『均應軍法從事』一句為一種慣語,但法律條文中無此術語,揣 總統之意,似係認交付感化不足以懲惡,有須處刑之意,似以亦改為複審為稍好」,蔣介石同意後,複審也維持原判。

蔣介石的〈興弘〉字第1307號核示電文。
(資料來源: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00000C=0039=1571.5=5704=0002=virtual001=0303)
林敏雄等二十人,被分三批押往刑場槍決。
(資料來源: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3=3132372=372=1=002=0002)
林敏雄等二十人槍決前最後身影。

判處死刑的二十人,於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四日上午九時、下午二時,及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分三批由台北憲兵隊綁赴刑場執行槍決,二十人槍決前後的照片四十張依慣例送給蔣介石檢視。判十五年的黃國良服刑期間曾申請假釋卻未獲准,直到刑滿的一九六八年十月十五日才開釋;感化的三人也都關滿三年才釋放。後者四人在二○○○年後分別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都獲准。至於判處死刑者,他們家屬也多數有提出補償申請,該基金會審核認定逃亡事證明確,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規定,建議酌減基數補償。

另外還須補遺的,前文提到有一位政治犯莊江田被送往金門服「特種勞役」,參加《東山島戰役》被俘;除了他以外,其實另有一些政治犯同樣被送往金門服「特種勞役」,人數不明,他們為什麼會被調服「特種勞役」,尚乏資料作進一步了解,當然也無法得知還有哪些政治犯被迫參加突擊行動。不過,從筆者對白色恐怖案件資料的爬梳中,可證明確實另有政治犯被送往金門服「特種勞役」,試舉兩例簡略說明。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在「簡清欽補償金申請案」中,清楚記載簡清欽調往金門服「特種勞役」。

在以劉福增為案首的〈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桃園地區龜山支部〉案中,總共逮捕十六人,有兩人判處死刑。該案有一名簡清欽(一九二六年生,桃園縣,魚販),於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一日被羈押,因「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遭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他在一九五二年底開始申請假釋,始終沒有獲准,卻突然在一九五三年二月八日被調撥金門防衛司令部服「特種勞役」,幸運的是沒有派赴突擊行動,刑期將屆前調回台灣軍人監獄,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九日刑滿開釋。

受台大法學院葉城松案牽連的呂錫彬,也曾被調往金門服「特種勞役」。
(資料來源: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40=1571=60603812=66=060=0011)

牽涉很廣的台大法學院葉城松案,是所謂的〈台灣省工作委員會學委會台大法學院支部〉案,前總統李登輝險些被牽扯其中。該案前後共逮捕了十九人,以葉城松為首的五名台大法學院學生遭到槍決;同案的張璧坤在逃亡期間生病,曾接受妻弟呂錫彬(一九二三年–一九九一年,嘉義縣,農民)收留,呂錫彬因而被保安司令部扣押,要求他限期交出張璧坤才獲交保,但他屆期交不出人,卻以新台幣二百元行賄特務,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一日遭羈押,判刑兩年六個月,他也是在申請假釋期間於一九五三年二月八日調往金門服「特種勞役」,他的「人犯假釋刑期計標表」上確實註明「金門服役」,不過,他也沒有被派赴突擊行動。

〈東山島戰役〉之後,韓戰不久也已結束,原本滯留滇緬邊界從事游擊行動的李彌部隊,在聯合國與美國的壓力下撤來台灣,美國禁止國民黨政權再度發動對中國大陸的突擊行動,國防部情報局運用興辦海威、班超等計畫所訓練的特戰人員,組織情報局專屬的〈反共救國軍獨立縱隊〉,開始實施小規模滲透中國大陸執行敵後行動,有一個叛亂案例顯示,仍有台灣人參與在〈反共救國軍獨立縱隊〉之中。

這個案例的台灣人是:蘇振文(一九三六年生,高雄市)、黃信義(一九三八年生,澎湖縣)。兩人都隸屬情報局〈廣東省反共救國軍獨立第四十六縱隊〉第一支隊中尉隊員,由上校司令朱文傑(一九二五年生,浙江籍)率領,於中共炮擊金門的「九三砲戰」前兩個月(一九六四年七月五日),奉派隨隊運送情報局前羅漢計畫工作人員,由高雄乘船出發,向中國大陸滲透發展敵後工作,卻在約距海南島四十六浬的公海上,與中共船艇遭遇被擊沉,三人落海被解放軍俘虜。

他們先後被拘禁於廣州市西村看守所、沙河鎮看守所、金坪勞改場等處,發現不少國民黨敵後工作人員、突擊隊員關押在這些地方,一九七一年他們及其他十餘人獲釋,同年三月十八日、二十二日分批遣返金門,其他獲釋者在國防部情報局進行思想過濾偵訊時,供出他們三人拘禁期間曾供承情報或出賣其他同拘者,因而遭情報局軍事檢察官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起訴,判決結果:朱文傑,處死刑;蘇振文、黃信義,各處無期徒刑。【註六】

針對蔣介石汲汲營營於「反攻大陸」的不可能任務,美國史丹佛大學胡佛檔案館東亞館藏部主任林孝庭有過很透徹的評論:「畢竟反攻大陸的目標乃是國民黨政權在國際社會間維持『自由中國』形象,在台灣統治正當性,以及蔣介石本人作為國民黨政府內最高領導人地位最為重要的基石。」【註七】

蔣介石引進的「白團」日本退役將領,曾幫他擬定反攻大陸的「光計畫」,雖然深得蔣介石的贊同,卻未能獲得美國支持而僅停留在規劃階段;後來在〈東山島戰役〉及韓戰結束的前後,蔣介石又曾向美國提出另一項「開字計畫」,要求美國提供龐大的軍援,他將徵集三十萬台灣人組成戰略部隊反攻廣東,幸好美國也沒有同意,否則會有數不盡的台灣人被無謂犧牲。不過,由於「開字計畫」沒有獲得美國支持,他卻下令將當時的陸軍總司令孫立人解職,這是題外話就不提了。

在那段期間,蔣介石還曾希望美國支援他反攻海南島未成,後來當他仍熱衷於屢試屢敗的突擊行動時,美國突然試探他是否願意實施反攻海南島計畫,他反而以還沒準備好而迴避了,印證了林孝庭的針貶之言。蔣家王朝結束之後,台灣人也遠離了把台灣青年送上火線的噩夢,台灣開始走上自主、和平的大道。

【註一】引自《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3=3132372=372=1=003=0001內容。

【註二】總統府文電稿,檔案典藏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3=3132372=372=1=001=0014。

【註三】陸軍第十九軍第四十五師等十八人名單、年籍(※死刑)

※林敏雄(三十歲,屏東縣)機槍兵,一三三團

※陳淵明(三十歲,高雄縣)二等兵,一三三團

※蔡進添(二十七歲,嘉義縣)二等兵,一三三團

※郭國良(二十三歲,高雄縣)二等兵,一三四團

※許復興(二十八歲,台南縣)二等兵,一三五團

※白水吉(二十四歲,彰化縣)二等兵,一三五團

※楊登惠(二十四歲,台北縣)二等兵,一三五團

※許媽送(三十歲,高雄市)二等兵,一三五團

※黃秀庚(二十七歲,彰化縣)二等兵,一三五團

※顏再來(三十七歲,澎湖縣,住高雄市)二等兵,一三五團

※施清祥(二十七歲,台南市)二等兵,第二百師六百團

※呂多論(二十八歲,澎湖縣)二等兵,一三五團

※曾仲修(二十六歲,新竹縣)二等兵,一三三團

※邱金塗(二十四歲,台南市)二等兵,一三三團

※陳清祥(三十四歲,台北市)二等兵,一三四團

※張春印(二十九歲,台南縣)二等兵,一三四團

判刑十五年:黃國良(二十歲,台中市)二等兵,一三五團

感化:游渭漳(二十八歲,台中縣人)一等兵,被俘,一三五團

(他們被控潛逃的時間如下:林敏雄、陳淵明、蔡進添,一九五二年六月十四日。郭國良,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許復興、白水吉,一九五二年六月十八日。楊登惠、許媽送、黃秀庚,一九五二年六月四日。顏再來,一九五一年十月八日。施清祥,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呂多論,一九五二年五月十九日。曾仲修、邱金塗、陳清祥、張春印,一九五二年八月十六日)

【註四】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四三〉審三字第五十四號判決書,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殷敬文、彭國壎。

【註五】福建反共救國軍突擊大隊被判死刑的四人:

陳貴森(三十歲,南投縣。一九五一年七月,偽造台幣,判七年)第二大隊隊員。

賴伸和(二十六歲,新竹縣。一九五○年十二月,偽造台幣,判十年)第一大隊直屬中隊隊員。

陳阿喜(四十一歲,苗栗縣。一九五一年五月,偽造台幣,判十年)第一大隊第一中隊隊員。

游和順(二十七歲,桃園縣。原為聯勤總部兵工署士兵,一九五二年二月,因傷害罪判六月)第一大隊第三中隊隊員。

【註六】國防部情報局〈六○〉聿弼判字第○一七號判決書,國防部六十年衙復高延字第○三一號覆判判決書。

【註七】林孝庭,《台海‧冷戦‧蔣介石:解密檔案中消失的台灣史1949-1988》,頁124。

邱國禎系列文章:(上)【邱國禎】台灣人在戰爭中的悲運(上)台灣人日本兵權益遭國民黨出賣

                             (中)台灣人在戰爭中的悲運(中)被國民黨拐騙的台灣人國府兵

                             (下)台灣人在戰爭中的悲運(下)台灣受刑人被國民黨送往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