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 318 運動滿十周年前夕,2024 年 3 月 17 日的下午,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喜孜孜的拍下他的電影螢幕,說自己擬定了「兩岸關係監督條例」草案,並且把整個太陽花運動歸結成一句柯粉們經常拿出來跳針的屁話:「民進黨沒有通過《兩岸關係監督條例》就是打假球。」
當紀念 318 的民眾在濟南路上集結,並且在黃國昌立法院辦公室外面齊聲痛罵他此一時彼一時、背信忘義、「人格和他的假髮一樣歪」的時候,黃國昌正陶醉在自己虛構超譯的小世界裡 —— 那個世界裡 318 運動的目的不是反中國,也不是反服務貿易協定,而是要一個沒屁用的《兩岸關係監督條例》。
先不論以黃國昌過往紀錄,到底他拍的那個 word 檔有沒有第二頁以後的內容,以及若有第二頁是不是其實又是亂抄亂改賴中強版本的草案,到底小草們念茲在茲的「兩岸關係監督條例」是什麼東西?
先講結論,《兩岸關係監督條例》就是廢物,跟黃國昌一樣廢,跟民眾黨一樣廢,廢到印出來浪廢紙、廢到存成電子檔浪費硬碟空間、廢到拿去用 email 寄給別人也是徒然增加碳足跡。
這是為什麼呢?
《兩岸關係監督條例》一開始被提出來的目的是要讓「與中國簽訂的條約或協定經過國會同意,擁有民意基礎」。這聽起來很不錯,但問題是,難道馬英九政府跟中國亂簽協定的時候是「沒有國會同意」的嗎?
國會就是民意組成的,人民選出一大堆國民黨立委,你說那不是民意?別騙自己了。318 運動一開始為什麼要佔據立法院,不就是因為我們一票一票選出來的總統馬英九、一票一票選出來的多數立法委員像喪屍入侵的失速列車一樣要把台灣人「送中」嗎?我們十年前寫下讓外國人都畏懼三分的「公民不服從」歷史,衝進國會、行政院宣告他們不代表我們,不就是因為「國會同意」的事情我們未必同意嗎?
要進一步討論,則涉及我們與中國之間關係的技術性細節。首先,現在是 2024 年,中國假若還要跟台灣簽任何協議,前提都是要台灣承認「九二共識」,而中國版本的「九二共識」就是一國兩制。中國不放棄九二共識,台灣不接受變成香港的前提下,請問我們勞師動眾立一個除非已經打算投降否則根本用不到的《兩岸關係監督條例》幹什麼?
有那個美國時間怎麼不去把本來就已經存在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得更嚴密一點,甚至直接把中國定義為敵國就好?更奇怪的是,吵著要《兩岸關係監督條例》的某些黨同時還想放寬中國配偶取得台灣國籍的年限,他們到底是提防中國還是不提防中國?到底是在乎台灣還是不在乎台灣?可以想好立場選邊站好,不要雙邊壓注嗎?
其次,釋字第 329 號大法官解釋就已經明確指出,根據憲法第 58 條、第 63 條,「行政院提出的對外條約,要由立法院通過才有效力,不管名字叫條約、協定、備忘錄,還是什麼其他任何鬼東西,都是一樣」。
當然,有人會疑問,「但中國究竟是不是外國」?與中國簽署的東西倒底是不是「對外」條約?其實也不用想那麼多,不如反過來想吧,中國是不是「我國」?以及台北市會跟桃園市簽「服務貿易協定」,讓桃園人可以來台北工作嗎?以上答案都很明顯,糾結這些根本就沒用。
為了提醒台灣人金魚般短暫的記憶力,幫大家回想一下 318 運動發生時台灣到底是什麼狀況:馬英九連任總統,不忘其父骨灰罈上的題字「化獨漸統」,不僅跟中國簽了一大堆鬼東西,還一再放寬中國人結婚移民、依親的規定。這是行政權的部份,立法權也是國民黨過半,換句話說,只要國民黨狠下心來想推什麼都可以,就連把台灣整個賣掉都可以。
那原本馬英九賣台賣得順風順水,多數台灣人好似也不覺得跟中國無限逼近有什麼問題,為何會踢到鐵板呢?不就是因為有一部分台灣人警覺到「完了這下真的要被賣掉」,然後衝進立法院嗎?大家還記得一開始媒體是怎麼報導這些抗議者的嗎?幾乎全都是負面描述,因為多數人並不知道服務貿易協定是什麼,只覺得「哇你怎麼可以打擾立法委員上班」、「哇你們怎麼這麼沒有禮貌都不撤退」、「哇你們怎麼可以吃掉立委的太陽餅」。
在當時,《兩岸關係監督條例》的這份構想充其量只能稱作是一個想要擋住國民黨完全執政、完全賣台的緩兵之計,真正的目標應該是要透過選舉跟民眾意識的覺醒,建立一個沒人有機會賣台的環境,而不是用《兩岸關係監督條例》讓「賣台的技術性細節」稍微變複雜一點,《兩岸關係監督條例》就像是在檢查你「用哪種髮型賣台」,而無法杜絕賣台的可能性。
十年過去,柯粉跟黃國昌只剩下一個《兩岸關係監督條例》可以說嘴。《兩岸關係監督條例》跟他們所謂的「反黑箱不反服貿」是如出一轍 —— 只要髮型對了,賣台也無所謂。在不放棄進犯的敵國面前,所謂的「程序正義」就是如此空洞。
更可笑的是,現在儘管國會被藍白陣營把持,但至少我們還擁有行政權,至少可以「不要提出跟中國簽任何條約,讓國會無從自行賣台」,試想如果台灣改成內閣制會發生什麼事?全部被簽一簽賣一賣,早就被統一全部的小朋友都在圍紅領巾、唱「紅旗飄飄,你的名字比我生命更重要」了啦!
按照黃國昌與柯粉的邏輯,我就照樣造句吧:
「沒有開宗明義把中國定義為敵國的《兩岸關係監督條例》就是打假球!」
最後結論,去你媽的黃國昌,去你媽的昌版《兩岸關係監督條例》,比假髮片還假,別拿來騙台灣人。
【編按】
【三道紅線,一個釜底抽薪】
2019 年 5 月 31 日,台灣公民陣線、經濟民主連合與民間版監督條例起草人邱文聰教授及蔡政府合作,共同推動立法院完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民主防衛條款」的立法,為對中政治談判畫下三道紅線。條文明定:
(一)台海雙邊政治協議,在程序上,談判前的締結計畫必須國會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才能開啟談判;
(二)談判後草約必須國會四分之三多數通過,並交付公民複決,獲全體投票權人總額過半數同意,相當於修憲高門檻,才能正式簽署;
(三)在實質條件上,明訂「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建立了:主權不能賣,自由民主不能賣,其他政治談判比照修憲民主程序三項底線。
(四)此外,並釜底抽薪規定,「關於政治議題協議公民投票」僅可依前述程序之單行道進行公民複決(行政院締結計畫→國會四分之三同意→談判後草約行政院決議→總統核定→國會四分之三同意→公民複決),因此,原公民投票法所規定的各種(1)公民連署公投,(2)立法院交付公投,(3)行政院經立法院同意交付公投,(4)總統交付防禦性公投,(5)地方性公投,就「關於政治議題協議公民投票」一律不再適用。以後不會再有「推動洽簽和平協議」公投,「推動金門為兩岸和平發展實驗區」公投。【民主防衛條款的重大意義】
這項立法在台灣的憲政發展史上具有三項重大意義:
◆重新定義並捍衛台海現狀:
首先,它填補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曖昧性,重新定義「維持台海現狀」的意義。「主權國家地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意味無論兩岸如何政治談判,消滅中華民國台灣的主權國家地位,不是合法的選項。因此,就算是要談統一,只可能是保留主權國家地位的「歐盟模式」、大英「國協」模式,俄羅斯與白俄羅斯「邦聯」模式,而不可以是消滅主權國家地位的「一國兩制」香港模式、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模式,或「聯邦國」模式。◆其次,政治協議必須進行公民複決的規定,再次確認了 2,300 萬台灣人作為中華民國主權者的身分,防衛台灣現狀不因內部或外部因素,而發生不符合民主原則的變更。從黨外到民進黨,民主運動高喊的「自決」,第一次被寫入法律條文。
◆其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民主防衛條款」,正式宣告太陽花運動標舉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民間版《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已部分實踐,就民主防衛而言,最大的威脅已經處理,剩下「非政治性協定」締結程序,何時完成立法?從維持台灣自主性的角度,只要守住「沒有監督條例,就不再有兩岸協議」的底線,留下監督條例尚未完成立法,因此包括對中服貿協議、貨貿協議及一切對中「非政治性協定」均不應推動的「相罵本」,把重新推動「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壓力,轉留給「對方」,未嘗不是好事。
—— 節錄自賴中強臉書 202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