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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現行法律探討防諜網的密度

  【附件1】 各國間諜罪最高刑度

國家最高刑度法律依據
美國死刑(經濟間諜最高十五年)1917年間諜法(經濟間諜法)
英國兩年有期徒刑公務秘密法
德國五年有期徒刑刑法第99條
法國無期徒刑刑法第72、73條
瑞典無期徒刑刑法第6條
俄羅斯死刑刑法第64條
中國死刑懲治反革命條例第6、7條
北韓死刑刑法第65條

資料來源:
http://www.spyboshi.jp/spying/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07083&ctNode=6740&mp=1

【附件2】現行法律有關洩密罪的規定

法律條次規範內容處罰
刑法107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有下列行為:4.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5.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死刑或無期徒刑
109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10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111刺探或收集第109條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
112意圖刺探或收集第109九條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1年以下有期徒刑
陸海空軍刑法20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者死刑或無期徒刑
21洩漏或交付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之前條第1項軍事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2刺探或收集第20條第1項之軍事機密者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之者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3意圖刺探或收集第20條第1項之軍事機密,未受允准而侵入軍事要塞、堡壘、港口、航空站、軍營、軍用艦船、航空器、械彈廠庫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家安全法5-1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2條之1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國家情報工作法30違法洩漏或交付第8條第1項之資訊者(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法刺探或收集第8條第1項之資訊者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0-1從事間諜行為而洩漏或交付第8條第1項之資訊於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者7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洩漏或交付為第8條第1項以外應秘密之資訊者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事間諜行為而刺探或收集第8條第1項之資訊者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刺探或收集為第8條第1項以外應秘密之資訊者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0-2情報人員犯第30條第1項至第4項或第30條之一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3現職或退(離)職之情報人員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非秘密之資訊者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密保護法32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3洩漏或交付依第6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應核定而尚未核定之機密事項)5年以下有期徒刑
34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依第6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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