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政府電子安全委員會辦公室(Office of the eSafety Commissioner)3 月 19 日宣布,已向 Google、Meta、X、WhatsApp、Telegram 和 Reddit 發出法律通知,要求報告保護澳洲用戶免受網路極端主義侵害而採取的措施,並給予 49 天的時間回應,如果不遵守規定,將面臨每天約 78 萬澳幣(約新台幣 1,640 萬元)的罰款。
電子安全委員會委員葛蘭特(Julie Inman Grant)表示,澳洲和國際的恐怖主義和網路激進風險仍然很高,他說:「這些提供(網路)服務的科技公司,有責任確保這些功能及其服務,不會被利用來造成此類 [恐怖主義與網路激進風險] 損害,這就是為什麼我們發送這些通知,以了解他們在做什麼和沒有做什麼。我們仍然擔心極端分子利用直播、演算法和推送系統等技術以及其他功能,來宣傳或分享這種極為有害的材料。」
在 TikTok 的部分,美國眾議院 3 月 13 日通過的 TikTok 禁令對澳洲的影響重大,這個法案的後續也可能會改變澳洲的立法方向。過去的 5 年裡,澳洲在平台監管方法方面一直處於全球領先地位,例如在 2021 年推出全球首個《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Bargaining Code),但是卻在 TikTok 的問題上猶豫不決。
總理艾班尼斯(Anthony Albanese)14 日表示,政府目前「沒有計劃」效仿美國。
但澳洲在野黨參議員派特森(James Paterson)表示,情報機構擔心中國政府從用戶資料中收集情報,並利用 TikTok 傳播宣傳和假資訊。
他說:「情報機構很少會給出政策解決方案……(但)我知道事實上情報機構並沒有對總理說 TikTok 沒有什麼好擔心的。超過 800 萬澳洲人使用 TikTok 的數據,可用來建構出非常複雜的『社會圖像』。」
因此派特森主張採取跟美國類似的做法,即只有字節跳動拒絕出售,澳洲才會威脅禁止該 TikTok。澳洲已在 2023 年禁止在政府設備上使用 TikT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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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澳洲情報機構一直擔心字節跳動與中國共產黨的關係,以及中國政府出於政治目的,而將平台內容武器化的可能性。雖然 TikTok 一再否認它曾經或將會跟中國政府分享來自美國或澳洲的用戶資料,但根據 2017 年施行的中國《國家情報法》,尤其是第 7、10、14條,中國政府可以要求公民或機關配合情報蒐集工作。因此,字節跳動可能被迫配合情報蒐集。
中國《國家情報法》不只規定中國境內的公民、機關或組織,中國境外也不例外。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當依法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國家情報工作秘密。
第十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管道,在境內外開展情報工作。
第十四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依法開展情報工作,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和配合。
澳洲旋賓科技大學(Swinburne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媒體與傳播學系資深講師 Belinda Barnet 認為,人們該擔心的不是 TikTok 收集多少澳洲用戶的數據,所有社群媒體平台都會收集大量的用戶數據,所有社群媒體平台都是宣傳和影響力的引擎。
這是無可厚非的,社群媒體公司大多受利潤驅動。但 Facebook、X、Instagram 和 Snapchat 等公司致力於收集數據,並使用這些數據試圖巧妙地改變用戶行為,或對某些類型的內容和廣告感到憤怒或認同,甚至進一步參與。
負面的社會和政治影響,是社群媒體利潤導向的副產品。他們也要對這種商業模式產生的負面社會影響負責。而一些安全專家表示,對 TikTok 的擔憂在於中國可能會如何用數據來製造對其他社會的影響。
社群媒體上的假訊息已經給帶來了足夠多的問題,儘管這些資訊並不是故意設計來引起社會動盪或外國干涉選舉。而最嚴重的問題是設計過的假資訊,被用來影響他國的政治或社會秩序。
例如,政治顧問公司劍橋分析(Cambridge Analytica)在 2016 年跟俄羅斯情報機構有關的實體共享 8,700 萬用戶的 Facebook 資料,這次事件可能影響了美國選舉。
從本質上講,美國要求字節跳動剝離 TikTok 中的股份似乎是合理的舉動,即使只是為了減輕人們對中國可能獲取數據或在境內製造社會騷亂的擔憂。
它沒有解決的問題是,所有社群媒體平台都會收集大量用戶的數據,這些數據可以用來影響人們購買什麼或如何投票。Belinda Barnet 認為,只有強而有力的資料隱私監管才能解決這個問題。
台灣在管制網路平台的進展方面,2022 年 6 月 29 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但是後續的輿論出現該法恐傷害言論自由的聲音,導致 NCC 在同年 9 月 7 日決議把《數位中介服務法》退回內部工作小組,回到原點,重新盤點相關爭議,也沒提出後續的時間表。
NCC 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說,NCC 組織法在修法後,網際網路事務執行跟政策規劃是 NCC 的業務,但是關鍵點在於 NCC 沒有作法可以監督管制平台。
除此之外,網路平台若未在台灣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台灣政府也無從針對這些網路公司進行課稅與監管,但網路平台在台灣的運行卻是得透過納稅人出資佈建的網路基礎設施。因此,未來要求網路平台業者在台灣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也會是關鍵的一環。
相較之下,澳洲的《網路安全法》(Online Safety Act 2021)授予電子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有權力可以監管平台,並在需要時祭出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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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電子安全委員會最初於 2015 年成立,當時名為兒童電子安全委員會(Children’s eSafety Commissioner),2017 年,澳洲政府擴大電子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範圍至保護所有澳洲人。是世界上第一個專門成立來保護公民網路安全的政府機構。
2021 年 6 月,國會通過《網路安全法》鞏固電子安全委員會的監管權力。
電子安全委員會負責的工作包括提供資訊和工具以幫助管理網路安全風險,並執行計畫來處理針對嚴重的網路虐待、針對澳洲兒童的網路霸凌內容、未經同意分享親密圖像,以及有害的網路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電子安全委員會處理的網路霸凌範圍也涵蓋社群媒體以外所發生的額外傷害。另外也設立內容移除流程,縮短平台商對委員會發出的移除通知做出回應的時間框架。
同時也將 App 提供商和搜索引擎納入管理。《網路安全法》也賦予委員會有權力在危機情況下限時禁貼文、分享、煽動或指導具暴力行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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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2024/03/19 ABC Google, Meta and others face tough questions in Australia over cyber extremism threats
2024/03/17 ABC Coalition steps up calls to ban TikTok over links to China
2024/03/15 The Guardian The proposed US TikTok ban hints at why Australia must further regulate social media
Australia Government eSafety Commissioner
Australia Parliament Online Safety Bill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