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宮印太事務協調官康貝爾(Kurt Campbell)2021 年 7 月 6 日參加美國智庫亞洲協會(Asia Society)視訊座談會討論印太地區議題,會中他提到美國支持台灣尊嚴、維持堅實的美台非官方關係,不支持台獨。言論一出立即引發熱議 —— 到底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因此不需要喊獨立;還是台灣「尚未」獨立,或是台灣地位是「未定的」呢?
本文嘗試從國際法通則、演進與國際政治現實兩個角度來看台灣主權地位問題及當前所面臨的難題。
回首人類歷史,條約體系(或稱西發利亞體系)確立主權國家的基本形式以來,迄今為主,國家成立的要素是:人民、土地及政府。換言之,觀察國家的構成,必具有上述要素,並據此延伸出在國際法上主權國家主要的幾個要件:
若具備上述四個條件則被認為系國際法所承認之國家。
因此,不論從政治學或國際法的觀點來說,上述要素與要件,作為區辨認定是否為國家之標準不但在學界通說,抑或是國際條約,如 1933 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中早有認定,在現實的國際法實際上也反覆實際確認如此。按說應無太多的爭論與疑問。
然而,從現代主權國家出現至今,國家之成立從未有應然的誡命先期公布,然後依循這些誡命、形式或流程而「創造」一個國家。實際上,國家與國際政治率從政治力的集結與政治實力的體現,經過交錯往來、溝通而建構的。這樣的狀況,既從構建現代主權的西發里亞條約以來是如此,回應到當代的國家與國際狀態之既有秩序亦復如此。換言之,國際法是國際既有秩序的確認與維護,源自於現實的實踐與操作,本身並非先驗的規範存在。
然而,自 1648 年西發里亞條約簽訂後,全世界的主權國家(現代國家)數量大幅增加,這固然係透過國家資格的檢視,但實際上卻是國際政治交往與實踐的現實與確認。更重要的其實也是價值體系的認同。但國際政治的現實變動劇烈,隨情勢流轉,始終是一種動態博奕的現實。固定性的要件固然容易從典型化與體系性來區分紛亂的狀況,但針對個案與變動不居風雲流轉的國際現實,若膠柱鼓瑟地僵化詮解與套用,則不但自我設限,也背離事實。
這種情形特別在新主權體建立與確立過程尤其凸顯去脈絡的理解的荒謬與可怕。概許多主權體的構建與誕生,是在激烈持續的變動與抗爭中逐步達成的。過去,基於規範的欠缺與價值共識的貧瘠,不少國家只能訴諸野蠻的叢林法則,待抗爭塵埃落定或雙方都無法承受後達成妥協的共識,然後予以確認(條約簽署)。然而,隨著技術的進步與人類社會的溝通益加多元複雜化,同時也是人類文明的提升,對於此種國際政治現實的確認與體認便日益多歧與變通性。對於既有的國際秩序與規則人們固然予以尊重,然而,面對國際政治卻遠非不顧價值取捨與實際需要的套用。詮解與分析也必須追尋脈絡,而非僅僅扣住陳舊的詞彙而罔顧實際上以行之久遠的現實。設若,一共同體有能力,也有意願並長久反覆實踐履行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的作為與事實,卻僅抓著限縮性的名詞去加以否認排除,這恐怕不是國際規範的本質,也違反國際社會尊重既有秩序規則的規範目的。
台灣作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具備有國家存立的基本要素,也具備有作為國家的國際法認定資格。然而,環顧現實與脈絡,台灣作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雖從外部來看無可置疑,但台灣自身體制上確實有不少遺留問題待解決。首先,作為主權範圍的宣示與實際,過往與實踐有重大的落差甚至歧異衝突所在。但基於默示的事實與實踐的現實,台灣主權的實力支配範圍是可確定而現實爭議較小的。治權所及的人口也是可以徵信與計算的。而台灣政府長期在有效的運作,並不存在統治權難以運行的本質性與結構性困難。雖然,政府機構並不完美,有些植基過去體制的遺緒與遺留問題猶待解決。然而這些問題都是可透過國內的政治力來加以解決的,並不存在正當性與合法性的根本破綻。所希冀的是共同體內部政治力集結與實力展現後的制度性保護建構。
另一成爭議的,則是涉及外部的與他國建立關係的能力。從現實來說,雖然在正式名目的外交關係並非全世界暢行無所障礙,然而,國際承認既非國家存立與否的條件,現實上來說,也不存在普遍承認後國家才存在的邏輯與實際。則事實上台灣確實能以政府組織與主權實踐形式與各國進行包括商務、旅遊甚至財稅或人身安全的保護與協定,甚至,某種程度來說,可以在為維護主權的前提下,有能力並有意願使用包括武力等手段維護與確保主權。則台灣作為主權國家的適格應無疑義。
但論者或論:台灣何以始終未明確主張自己的台灣主權獨立?首先,此一問題實際上涉及的是國際政治的現實與博奕問題。誠然,就理論來說,在有能力有意願的前提下,台灣確實應該補足這最後一段明確的表述自身獨立的立場。然而,具體的現實是,基於國際秩序的尊重與維護,特別是這又涉及區域與國際間的安全與戰略態勢的平衡與穩定時,如何及何時進行這個「明確主權的宣示」,就成了異常敏感的話題。特別是當有另一個國家就台灣主權的明確性予以否認並不惜打破既有國際秩序、價值與利益時,這種作為的時機與體現就異常的艱難。而此時僵固地錙銖必較形式要件,不免無謀又不近人情,只是凸顯有利於壓迫者而苛刻對待受害者。
因此,從本質性與意願來說,我們當然希望台灣從體制根本到國家名稱能盡早完成「名實相符」的憲政體制改造,並能在國際間明確使用真實與符合台灣人意願的國名與國際法人格。這也應該是有識者的共識及持續努與奮鬥的目標。然而,我們還是必須明確的指出,不論是國內憲政體制建構與國際政治影響這些都是需要透過政治力的集結與政治實際運作來加以完成的。區別理解國際秩序規範,不該成為混淆國際政治與國際關係理解的根源。而在實踐國際秩序規則的同時,更需理解脈絡與現實,方能正視並解決問題,避免陷入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