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27日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曾犯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以及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並經有罪判決者,終身不得參選。 同時將原條文所述「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修改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宣告者,亦同」。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