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除了「選舉」之外,其他三種政治權利並非其他民主國家皆必然配備。創制與複決其實在《公投法》修正前,幾乎沒有實際使用過。罷免則更是某程度上而言已經遭到武器化,變成不同陣營之間彼此保證毀滅的致命攻擊手法,更有甚者,小自里長大至直轄市長,不同層級的罷免都曾發生,但很難說每一次罷免都真的顯現了公民的意志,規模越是小的行政區劃,越難說在其上推動的罷免全都具有正當性。 Read More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本週一(16 日)上午再度排審國民黨立委許宇甄提出之「提高罷免門檻」的《選罷法》修正案,會前國民黨立委搶先占領主席台,並以膠帶封門、桌椅阻擋走廊的方式,阻擋民進黨立委進入會議。 最終國民黨籍召委徐欣瑩在民進黨立委未能進場參與表決的情況下,僅利用「3 分鐘」便宣布《選罷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程序引發爭議。 Read More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3)日舉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實務現況精進」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列席討論表達意見,其中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張嘉尹,針對對選罷法修法提供公法學的觀點。張嘉尹教授強調,選罷法的修訂固然是立法者的形成自由,然而必須合憲的框架內進行。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