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26)是聯合國的「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 International Day in Support of Victims of Torture,或稱國際反酷刑日)。此紀念日緣於聯合國大會在 1984 年 12 月 10 日經會員國簽署通過《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下稱「禁止酷刑公約」),並於 1987 年 6 月 26 日正式生效,因此制定每年 6 月 26 日為「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除紀念公約生效外,亦支持全球各地遭受酷刑的受害者,以警惕世人關注酷刑與不人道待遇對於個人尊嚴、心理及生理所造成之嚴重侵害。
2021 年,長期救援邱和順的眾多民間團體選在「國際反酷刑日」前一天,也就是昨天邀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共同舉辦聲援記者會,目的是持續喚起國人對於邱和順所遭遇酷刑之關注。此外,也呼籲政府提供邱和順必要之救濟,包括總統應盡速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特赦權,並盡速通過「禁止酷刑公約」相關法案,保障人民免於遭受酷刑的權利。
新聞回顧:國際反酷刑日前夕 民團聲援邱和順
然而,究竟什麼是聯合國人權公約?什麼是《禁止酷刑公約》?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國,為什麼要遵守公約的相關規定?邱和順案為何被普遍認為是冤案?邱和順與酷刑之間的關聯又是什麼?民間團體選在國際反酷刑日聲援邱和順的原因為何?又為什麼要找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一起開記者會?
在台灣提到聯合國人權公約,比較多人熟悉的是兩公約(ICCPR 及 ICESCR),不過事實上,聯合國大會已通過了九部「核心人權公約」,而每部公約可能另有「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s)」的規定,為開放各締約國可選擇簽署的附屬條約,舉例而言:目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總共有三個任擇議定書,開放各締約國自願加入。
這九部核心人權公約的特色在於,每部公約都各自擁有由獨立專家組成的委員會(Committee),也就是所謂的「條約機構(Treaty Bodies)」,負責監督各締約國落實公約的狀況。這些條約監督委員會均由在人權相關領域具有公信力的獨立專家組成,專家由各締約國提名和選舉,任期固定為四年,屆滿可連任。委員會的權限可能有所差異,但通常都包含三個共同點:
台灣因為被排除在聯合國之外,不被承認是主權國家,加上中國杯葛種種國際地位爭議,至今無法成為任何國際人權公約的正式「締約國」,但是從 2009 年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來,已經透過此一國會立法之「施行法」模式承認五部核心人權公約之人權保障規定「具有國內法效力」,並且比照聯合國之制度建立了一套「在地」的報告審查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華民國(仍代表中國)聯合國會員國時,曾經依循正式的國際法規定,簽署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理應成為對我國有拘束力之法律文件,不過實務上並未受到相應重視。至於其餘公約,先前受邀來台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也持續建議我國政府,應當將其餘核心人權公約的國內法化作為推動人權保障的重要目標之一。
不過台灣仍試圖國際人權價值接軌,在長期的民間倡議努力奔走下,目前以施行法模式通過了五部公約,分別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CRC)》、《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而尚未通過施行法的四部公約,分別為:《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ICMW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ICPPED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CAT )》。
1984 年《禁止酷刑公約》,全名為《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縮寫為 CAT)》由聯合國第 39 / 46 號決議通過,並在 1987 年正式生效。
《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OPCAT)》在 2002 年由聯合國第 57 / 199 號決議通過,並於 2006 年 6 月生效,並據此設立了防範酷刑小組委員會(SPT)。 2013 年兩公約初次審查會議時,國際專家亦建議台灣政府將《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而內政部也終於在 2018 年 4 月提出施行法草案,等待立法院的審議與通過。
「《禁止酷刑公約》之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AT,簡稱 OPCAT)規定,締約國應設立名為「國家防範機制」(National Preventive Mechanism,NPM)的酷刑監測單位,規律性地訪視所有拘禁場所(places of detention),也就是人們正在或者可能遭受自由剝奪的地點。
在行政院提出的 「CAT 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中,即有意指定監察院擔任 NPM 的角色,監察院也將新設一個「酷刑防制委員會」。就算沒有被指定為 NPM,監督國家不得濫權,本來也就是監察機構的重要職責,此外,立法院在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後,監察院也將更明確地具備「保障與促進人權」的職責,而酷刑防範自然是未來監察院中專責人權事務的委員所無法迴避的一項重要人權議題。
為了貫徹 NPM 的任務,監察院下的「酷刑防制委員會」 應明定委員有權在不需事前通知的情況下訪視拘禁人們的機構與設施,具備自由接觸任何人員、走訪任何地點與取得任何資訊的權限。其工作團隊應有專家(例如醫生)與有經驗的成員,才能敏銳發覺許多第一眼看太不出來的蛛絲馬跡,推斷是否曾發生過各種形式的不當對待。
與其他受理申訴案件的機制不同,NPM 的目標並不是要調查已經發生之個案的缺失並懲罰加害者,而是著眼於未來、致力為拘禁場所內所有受拘禁之人的保護,強化免於遭受酷刑與不當對待的機制。
捷克籍律師崔寶維(Pavel Doubek)博士曾經形容:「你可以將 NPM 想像成一個旅行社,派出一群專家到各地的拘禁場所去旅行。」
邱和順案為我國著名冤案,諸多證據皆表明其曾於本案偵查階段遭遇刑求,且長期關押已對其身心造成極為不人道之待遇。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曾有 4 年被單獨監禁,也曾戴著 6 公斤的腳鐐長達 18 年,現在的健康狀況也不容許他繼續在牢房裡等待救援。本案除了是我國司法史上著名的刑求冤案,亦在國際上成為台灣司法制度與人權紀錄的巨大污點,實應獲得我國社會之高度關注。
1988 年 4 月 7 日,邱和順「被控」犯下學童陸正綁架案和保險員柯洪玉蘭分屍案被收押於新竹看守所。那天,他剛滿 28 歲。無情的歲月奪走了 32 年的時光。今年,他 60 歲。刑求取得的自白、同案被告 288 份前後矛盾的筆錄、無法辨別真偽的聲紋鑑定。當年承辦員警,已因刑求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儘管如此,邱和順仍在 2011 年遭死刑定讞。窮盡了司法途徑,再審和非常上訴仍遭駁回。
縱使《禁止酷刑公約》之施行法尚未在台通過,但從國際法的精神去觀察,會發現酷刑的禁止已被承認為國際習慣法之一。何況,台灣已經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7 條也明定:
「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
《禁止酷刑公約》的第 1 條第 1 項,將酷刑定義為:
「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
筆者認為,依照公約對於酷刑的定義,再看完邱和順遭遇酷刑模擬影片之後,即可確認邱和順遭受酷刑的事實。
邱和順案中的偵查手段,是最典型的酷刑,但我國法院卻使用刑求而來的證據定罪,明顯違反《禁止酷刑公約》關於不能用刑求的證據來定罪的規定,國家有舉證義務,以證明證據並非藉由刑求而來。
並且,司法體系不針對酷刑以及不正當審判的問題予以解決,無異是變相鼓勵偵查系統採用酷刑方式調查案件,明顯違反《禁止酷刑公約》第 16 條國家應防止人民遭受酷刑的義務。
邱和順遭如此嚴重不公平的審判定罪,待決至今。就前面所說邱和順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除了刑求確定之外,曾有 4 年被單獨監禁,也曾戴著 6 公斤的腳鐐長達 18 年,現在的健康狀況也不容許他繼續在牢房裡等待救援,在這種情況下繼續待在看守所內,無疑是遭受酷刑或者是非人道待遇的進行式。
經過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慘痛經驗,國際社會將對自身的反省體現於《聯合國憲章》以及《世界人權宣言》之中,並於其後數十年中逐漸發展出以兩公約為核心的人權公約體系。
與此同時,各區域也鑑於其歷史、經驗、及發展上的差異,發展並建立屬於該區域的「區域人權體系」:經歷極權主義的肆虐,歐洲理事會在 1950 年通過《歐洲人權公約》特別著重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基於被殖民經驗,美洲國家組織在 1969 通過的《美洲人權公約》對於原住民及其社會經濟文化權利有相當的保障;非洲聯盟在 1981 年通過的《非洲人權與民族權利憲章》也因殖民歷史,特別注重於各民族的權利。在公約與憲章之上,各區域也發展出委員會、特別報告員、人權法院等獨特的人權機制。
2019 年由台灣法學界發起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的構想,並邀集眾多公民團體共同努力,獲得多國響應,最後並由來自馬來西亞、台灣、新加坡、夏威夷、孟加拉、日本、泰國、印度、韓國、斯里蘭卡的法官組成亞洲第一個人權法院——模擬亞洲人權法院,選定邱和順案作為首件審理案件,邱和順控告中華民國政府在審理其案件的過程中違反國際人權公約。
在經歷數個月的籌備,以及四天的審理後,模擬亞洲人權法院於 2019 年 10 月17 日作出判決,宣告中華民國政府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 7 條及第 14 條關於國家應保障人民公平審判權利,以及免於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的義務。
模擬亞洲人權法院法官一致認為,由於顯而易見的法庭程序失靈、法律與事實認定的重大錯誤、程序過度延遲,以及上訴程序案件往返耗費大量時間,使邱和順受到嚴重的不法侵害。
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因此要求我國最高法院應重新審查法院對邱和順所作出的定罪及處刑,以公正且必要的方式,彌補並糾正邱和順所遭受的基本人權侵害。這是國際社會再一次關注邱和順案,並且實質做出對中華民國政府違反人權義務的檢視,對於邱和順案的救援及台灣的司法改革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歷史意義。
邱和順為台灣司法史上著名冤錯案。雖然國內、外普遍認為邱和順案是目前我國最急待救援的冤案,然而,無論是義務律師團四度為邱和順聲請的再審,或是檢察總長為邱和順提起的非常上訴,均遭法院駁回。
(刑事案件定讞後,剩下的救濟手段為再審、非常上訴)
法院迄今不願更正在邱和順案所發生的一切體系性錯誤,也不肯面對、承擔因為這些錯誤而將邱和順錯誤關押逾 30 年的法律乃至道德上的責任。
邱和順案已是司法之窮,但只要邱和順蒙冤關押一日不終止,對邱和順人權的巨大侵害就一日不止歇,國家就一日不間斷地碾壓、凌遲邱和順的人生。像這樣不停地生產不正義的殘忍流程若不被中斷,國家的錯誤卻讓無辜的個人承擔,荒謬地以邱和順的生命在暗無天日的牢房裡凋零殆盡,作為終點。
現行司法救濟已經無能為邱和順昭雪冤屈,而邱和順的健康狀況也不容許他繼續在牢房裡等待救援,義務律師團及長年投入救援本案的各界人士不得不請求總統,為此長達逾 30 年的不正義畫下終止符。
「憲法第 40 條授與總統依法赦免之權力,以濟司法之窮。」
所謂司法之窮的典型之一,正是司法未能自行更正錯誤而予平復的冤案。如今,只有憲法賦予總統的赦免權,才能終止邱和順案裡的不正義。
最後,筆者想引用主導起草了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愛蓮娜·羅斯福(Eleanor Roosevelt)在 1958 年 3 月 27 日於紐約舉行的聯合國大會,紀念宣言 10 週年演講當中的一段話來作為結尾:
「普世人權始於何處?它們發生在離家不遠的小地方。如此近、如此小,在任何世界地圖上都遍尋不著。從個人到鄰里,從學校到高等教育,從工廠、農地到辦公室。就是在這些地方,每個男人、女人、孩童尋求不受歧視的公平正義、均等的機會與平等的尊嚴。除非權利能在這些地方實現,否則幾無意義。若沒有公民協力在家園中以行動捍衛人權,想要在遠處的大世界裡尋求進展,必將徒勞。」
如果平時無法在生活的小地方、小巷弄裡,都能重視並落實人權,公民無法在家園中以行動維護、捍衛彼此的權利,那麼一切都將是徒勞。因此,筆者已連署特赦邱和順,並呼籲每一位看到這篇文章的朋友,分享《禁止酷刑公約》和邱和順的故事給身邊的人知道、動動手指連署、寫信鼓勵支持邱和順、為邱和順寫一封信給蔡英文總統、甚至是等疫情和緩後親自走一趟土城看守所探視邱和順,並持續關注邱和順案的後續發展。特赦邱和順,刻不容緩!期待海旺終有一天能重見天光。
參考資料:
兒童少年權益網
我是邱和順/臉書
邱和順遭遇酷刑模擬影片
聯合國大會第 2758 號決議
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判決全文翻譯
自由廣場》反酷刑︰監察院的新任務
國家酷刑防範機制的旅行手記|專欄介紹
聯合國紀念活動 ——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邱和順案疑點簡介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聯合國九大核心人權公約
立即赦免邱和順:實現遲來 31 年的自由! ( jrf.org.tw )
兩公約初次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文版(102 年 12 月 17 日通過)
CAT|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CRC 個人申訴 # 1 -「兒童最佳利益」應如何落實在年齡不明的個人上?
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對「邱和順案」作出判決,宣告中華民國政府違反人權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