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 20 日做出釋字第 807 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工鬥今天赴行政院陳情,要求勞動部未來修法應朝所有勞工都有夜間工作保護、保留工會同意權、輪班規範入法等方向研擬。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家福公司於民國 104 年至 108 年間被地方政府勞動檢查時,發現公司未經工會同意,讓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違反勞基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台幣 2 萬元至 80 萬元不等罰鍰。家福公司分別提起行政訴訟,均敗訴確定,聲請釋憲。另外,中華航空公司於 104 年及 105 年間也因違反勞基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被桃園市政府開罰 5 萬元、30 萬元。華航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均敗訴確定,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另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法官也因相關案件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維護社會治安,本屬於國家的固有職責,國家也應該採取各種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包括立法課予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的義務,而不是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方法。
大法官表示,勞基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剝奪女性自由選擇夜間工作的權利,而且增加女性就業的法律上障礙,導致女性應受保障的安全夜行權,變成限制女性自由選擇夜間工作的理由,因此手段與所欲達成的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
大法官指出,其次,從維護身體健康的觀點,所有勞工都有「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在夜間工作」的需求,並不限於女性。至於所謂「女性如果在夜間工作,則因為還需要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必然會增加身體負擔」的說法,不僅加深對女性不應有的刻板印象,更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的責任,應該由經營共同生活的全體成員合理分擔。
大法官表示,這種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的雙重負擔,任何性別的勞工均可能有之,並不限於女性勞工。況且這種說法對於單身或沒有家庭負擔的女性勞工而言,更是毫不相關。
大法官指出,勞基法第 49 條第 1 項的但書部分,固然具有避免弱勢的個別勞工承受雇主不合理的工作指示,進而蒙受生命身體健康危害的重要功能。
大法官認為,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的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於女性勞工應受到維護的權益,難以一概而論,也未必適合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為決定。況且工會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意願的正當性,也不是沒有疑慮。因此,勞基法第 49 條第 1 項但書部分的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沒有實質關聯。
工鬥今天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家樂福工會)等團體赴行政院陳情,要求女權勞權應兩全、集體協商真平等,呼籲勞動部未來修法應朝所有勞工都有夜間工作保護、保留工會同意權,且將輪班規範入法;行政院由內政衛福勞動處代表接下陳情。
新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洪清福說,大法官的解釋只有考慮平權,沒有考慮到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安全性、家庭和諧性,將造成很大困擾,且拿掉工會同意權,恐嚴重弱化工會功能,修法應該要先有配套措施,才能廢止原有條文。
家福企業工會常務理事籃世華表示,工會與家樂福公司原先勞資雙方即將達成協議,資方傾向無論性別,都提供夜間津貼,但這次釋憲結果,讓勞工團體憂心是否一切都會翻盤,呼籲勞動部提出能不分性別保障勞工夜間工作權益的修法。
今日記者會的訴求為
● 勞動部立即啟動修法程序
● 落實性別平等,不分性別,所有勞工都該有夜間工作保護
● 保留工會同意權:保障勞工集體協商權,創造提升勞動條件有利空間
● 輪班規範要入法:從根本解決廣泛輪班勞工工時及職場保護問題
參考資料:司法院臉書、廖郁雯臉書
2021/8/20 中央社 限制女性夜間工作 大法官:形成差別待遇違憲
2021/8/20 中央社 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家樂福、華航:保障基本人權
2021/8/27 中央社 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遭宣告違憲 工鬥提修法3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