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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者權益保障法三讀通過 製作、散布性影片等皆入罪 

立法院會今(7)日三讀修正通過攸關防制性暴力的刑法部分條文,將法案名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更改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從原先未分章、 45 條條文,大幅翻修為 7 章、共 103 條文。

行政院會去年 3 月 10 日通過防制性暴力等 4 項修法草案送至立法院審議,將偷拍、強拍等攝錄或散布私密性影像予以加重處罰,以及製造或散布不實性影像等犯罪行為明確入刑,以落實隱私權與人格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 5 月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多項條文保留交黨團協商。

立法院長游錫堃今年 1 月 5 日召集黨團協商,討論後達成共識。全案今日在立法院會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攸關防制性暴力的刑法部分條文,將偷拍、強拍等攝錄或散布私密性影像予以加重處罰/圖:行政院

利用人工智慧製造或散布不實性影像等犯罪行為明確入刑

台灣過去曾發生網紅「小玉」朱玉宸與助理莊炘睿利用人工智慧深偽技術(Deepfake)合成 119 名被害人臉部製成色情影片牟利的事件。在這次修法中,也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 5 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最重處 7 年有期徒刑。

除了製作不實性影片外,對於未經他人同意而攝錄、散布性影片,也同樣於此次修法中增訂相關條文。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部分,最重處 3 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 1 / 2 。

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以照相、錄影等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最重處 5 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 1 / 2 。

此外,也修正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就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

過去法律保護「社會善良風俗」 卻忽略個人的「性自主權」

立委范雲今日也於臉書發文,提及過去當人們面臨被偷拍、被散布,只能使用「妨害秘密」「散布猥褻物品」等法條,這些法律保護的是「社會善良風俗」,而不是個人的「性自主權」。范雲認為,以往法條將個人的性影像視為「猥褻物」、將個人遭受的數位性暴力視為「隱私權被侵害」,忽略了可惡的不是性影像本身,而是用以散布、威脅他人的人;也忽略了性私密影像被侵害,傷害的不是只有個人隱私,而是對自己身體的掌控、對他人的信任,更是個人的性自主權。

最後,范雲也表示,未來他將會持續關注法律是否有真正保障被害人,包含被散布的性影像有無被立即刪除、下架的效果如何;被散布性影像的被害人,受到的保護完善程度如何。同時也要求修法通過後,執法單位必須產出SOP,明確規範未來警察、檢察官如何執行,並期望法務部、警政署定期提出數據統計、成效報告,以檢視現有條文是否充足保障被害人,作為未來修法依據。

范雲表示,未來將會持續關注法律是否有真正保障被害人,並要求法務部、警政署定期提出數據統計、成效報告,以作為未來修法依據/圖:范雲臉書

參考資料:
2022/03/10 法務部 行政院通過增訂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處罰不法攝錄、散布性影像、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像之犯行,落實被害人隱私權保障。另就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修正為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俾維護社區安全並兼顧治療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