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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食安自治條例興訟案更一審敗訴 中市府表示將會再上訴

行政院函告台中市議會制定的食安自治條例關於瘦肉精零檢出的規定無效,台中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一審遭裁定駁回,經抗告,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裁定,發回更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台中市政府是行政機關,屬「當事人不適格」,應由台中市的立法機關台中市議會提出行政訴訟才合法,判決駁回,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台中市政府是行政機關,屬「當事人不適格」,應由台中市的立法機關台中市議會提出行政訴訟才合法/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台中市政府:尊重法院的決定 但將依法提出上訴

立法院三年前通過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簡稱萊劑)的美國豬肉2021年元旦起開放進口,行政院宣布相關地方自治條例凡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相關條文,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

台中巿政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行政院函告性質,並非行政處分,裁定駁回。巿府提起抗告,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裁定未查明中市府是否為適格當事人,僅以法規審查權限而認定函告非行政處分,因此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裁。

北高行更一審審理後認為,行政院當時的行政處分,是對於台中市議會所決議之自治條例,中市府是行政機關、並非立法機關,就此部分因涉及處分適法性的公法爭議,直轄市議會自得代表直轄市政府行使其權限。

北高行更一審表示,中市府並未因自治條例經政院函告無效,而受有直接侵害,因此中市府提起行政訴訟,自屬「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可上訴。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收到判決後表示,中市府尊重法院的決定,但市府將依法提出上訴,以捍衛台中市食安。

針對法院之判決,中市府表示將會為了食安再次上訴/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另外,台北市議會、台南市議會、台中市議會、嘉義市議會、桃園市議會,質疑政院2020年函示萊劑一事,侵害地方自治權,因此聲請釋憲。去年5月13日憲法法庭判決,政院函示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的權限,且進口肉品及其產品殘留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均合憲。

新聞回顧:
2022/05/14 報呱 萊劑案宣判:中央、地方權限怎麼分?大法官這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