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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農田水利會改制 更能發揮專業效能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今(6)日邀請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辦理農田水利法公聽會,農委會表示,感謝蒞會之立法委員、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踴躍提出高見,對於正、反各項意見,農委會將列入未來施政及訂定農田水利法子法規的參考,使未來農田水利法施行內容更為健全。

農委會表示,服務農民是該會最重要的使命,目前僅有31萬公頃適宜糧食生產農地位於農田水利會服務範圍,尚有37萬公頃未享有農田水利會的灌溉服務;另目前農田水利會公權力不足,致灌溉水質受污染無法即時防治,行政院爰規劃以兩階段方式辦理農田水利會改制,期提升水資源利用效率,賦予農政單位農田水利事務公權力,保障農產品安全,並服務更多農民。

農委會說明,水利會改制第一階段已完成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將臺灣15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之任期,由2018年5月31日延長至2020年9月30日。同通則第40條第3項規定「農田水利會之改制及其資產處理、職員工作權益保障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第二階段該會擬訂農田水利法草案,經行政院審核後於109年4月9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2020年4月29日及30日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惟農田水利法(草案)第22條及第23條,涉及農田水利會資產處理及成立作業基金事宜,保留送院會處理。

農委會表示,農田水利會改制後,灌溉服務可更切合農民實際用水需求。
(圖/中央社)

農委會補充說明,農田水利法草案通過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成立農田水利署,農田水利署下設17個分署接納全國17個農田水利會,規劃與原任職務等級相當方式,繼續進用原水利會內現有人員約2,700人,參照原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制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管理辦法,以維護升遷管道順申暢,透過雙軌雙流制度,未來公務人員與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分工合作推動農田水利事業。農田水利會員工雇主原為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員工雇主則改為政府,權益更增保障。

關於今日公聽會部分專家學者質疑農田水利會改制係沒收資產,違反憲法規定一節,農委會指出,農田水利會的土地資產具有多重的來源,一部分為先民無償提供的土地,一部分為日治時代日本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出資興建水利設施的土地,亦有一部分為依「農地重劃條例」登記的土地。自1994年起,政府補助農田水利會營運及工程的經費亦超過1,200億元。若無政府持續挹注經費,農田水利設施恐已老舊毀損,無法發揮灌溉給水功能。今日參與公聽會學者提出在國家與社會二元化之體系下,農田水利會公法人為「國家延長之手臂」,其財產雖非在國有財產法體系內管理,但仍應視為公有財產,才符合創設公法人之法理之見解,顯見農田水利會財產屬公有財產之一環,並無沒收資產問題。改制後,農委會將設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並下設17個分基金,分別承受17個農田水利會之資產,其資產之處分及孳生之所得,皆屬各分基金,不相互流用,不受國產法之限制,其財產處分所得仍留存基金不需繳庫,另公務機關若有需使用基金土地,需辦理有償撥用,以維持原農田水利會資產使用性質。另也明定政府繼續編列預算撥補基金,專款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上,絕非侵佔農民資產。

農委會強調,農田水利會改制後,維持工作站及水利小組等基層組織,繼續辦理農田水利業務,服務農民。另由農田水利署各分署組成農田水利事務諮議會,提供處理農民建議與用水協調等服務。另對於今日公聽會民眾關切改制後埤塘魚介問題,農田水利法亦已考量,可於子法規予以規範。在完善基層組織設計與農民參與下,灌溉服務可更切合農民實際用水需求,服務農民灌溉更為確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