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15)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與包宗和所提法官退休退養金制度調查報告。監院同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現行法官退養金制度,以加給自願退休法官最高140%月退休金之退養金,使退休所得最高達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98%,相較同為公務員之公教人員請領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僅為45%至62.5%;監察院表示,制度設計如何始稱合宜妥適,建請實宜立於與軍公教年金改革之思考,斟酌國家財政負擔,為更整體合理衡平之考量。
監察院說明,有關法官退休退養金制度,依監察院諮詢相關學者專家之見解,大致上均認為法官退養金制度如何設計為立法裁量之問題,其修改調整並不涉及違憲。政府前以人口嚴重高齡化現象、國家財政與退撫基金財務安全出現警訊,考量國家財務困境,及永續發展年金制度之情況下,就軍公教人員整體退撫給與重新檢視並溯及調整,無視諸多軍公教退休人員抗議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提出有關軍公教人員之年金改革方案,並陸續完成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法案之修正。
監察院進一步說明,目前軍公教人員之年金改革後,以公務人員為例,公務人員請領之退休給付(含月退休金及優存利息之合計數)金額,依其得計列請領退休年資(以25年至40年為例)計算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僅為45%至62.5%,始符國家財政負擔可行性。
監察院表示,惟法官之退休給與,司法院卻認為使法官具有公正、超然及退休後身分保障之地位,與鼓勵、保障優秀法律人終身奉獻職責繁重之審判運作,加給最高140%月退休金之退養金,使法官月退養金與依法支領之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合計金額,最高達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98%,如何始稱合宜妥適,實宜立於與同為公務員之軍公教年金改革之思考,及適度斟酌國家財政負擔之可行性等因素,為更整體合理衡平之論述及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