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今(27)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針對黃士修所提「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公投案,並未召開聽證會,即於去年3月19日經委員會議認定合於公民投票法規定。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及楊芳玲受理人民陳訴,陳訴指出中選會因107年宋雲飛之提案主文「您是否同意:核四啟用商轉發電?」與本案主文僅有一字一標點之差,即以宋案已開過聽證為由,決議本次不再召開聽證。
陳情人表示,本項公投案疑有違反公投法第9條第6項僅能一案一事項規定之情事,且理由書中諸多事項似非事實,此外,核四「大腦」數位儀控多項設備使用期限將屆,能否找到合法備品?啟封至商轉所需時間?以及能否通過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安全審查等諸多核安問題,中選會似應召開聽證逐一釐清,始能做出正確且負責任之決定,然中選會卻未辦理聽證即草率決議。
三位監委認為本案影響我國未來直接民主能否正向發展,實有詳究的必要,因此立案調查。歷時一年多,調查報告於7月21日提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群、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除函請行政院參考並轉請中選會檢討改進外,亦請行政院轉請經濟部、原能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參考辦理。本案監委於調查中多所發現,並提出4點調查意見,如下:
一、中選會辦理黃士修領銜提出「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公投案,按核四「啟封」乃停止103年行政院長江宜樺宣布並實施至今之封存政策,性質上屬於重大政策之複決,但啟封興建完工後,並不一定能商轉發電,需待原能會確定符合安全管制、審核同意,發給運轉執照後,才能啟動「商轉發電」,因此性質上並非複決,乃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故該公投案實質上包含二個政策事項,依公投法第9條第6項之規定,不得合併為一案辦理公投。
實務上這二個政策的興辦,相隔時程可預測時間的部分至少需7至10年以上,另外還有4項外在因素,其時程根本無法確實掌控評估。此外,現階段將二個政策事項併為一案辦理公投,其中即包含核四廠興建完工後之「核能安全認定」,然核安並非可用公投決定,此乃牴觸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第1項強制規定。
二、中選會認為,本公投案屬於重大政策的創制。但重大政策的創制如經公投通過,權責機關需負責實現該公投內容的必要處置,而權責機關既為法律的執行者,須在法律規範下具體落實。因此,重大政策創制案到底有沒有違反現行法律強制規定,導致權責機關無法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自然應列為聽證議題予以釐清。
但本項公投案,中選會竟在通過公投案「成立」決議後,才行文相關機關,如今經濟部已回函中選會,指出該理由書多處與事實不符,該部已評估核四重啟並不可行。此外,原能會官方網站公開資訊更顯示,核四1號機系統功能試驗尚未完成,核四2號機更未進入測試階段,可見本項公投案理由書所稱「核四已通過系統試運轉測試」,顯然並非事實。
本項公投案,中選會既未主動上網搜尋瞭解,更未事先函請經濟部、原能會等權責機關查復說明,致中選會委員於資訊不足或錯誤資訊下,並未要求提案人補正或依公投法第10條舉行聽證會,即對該公投案做成決議。本項公投案通過後,是否將因違反相關法律強制規定,致權責機關無法為實現該公投案內容之必要處置,非常值得憂慮。
對於本項公投案中選會本應舉辦聽證會,邀集各權責機關、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利害關係人(包括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及代表)共同檢視釐清,並請領銜人就提案之主文及理由書為適切補正,再交付公民投票,才是正辦。但中選會委員會竟完全無視兩案理由書實質內容存在極大差異與錯誤,亦無視107年宋案聽證會並未邀請任何利害關係人等疏失,即草率決議本項公投案不需舉辦理聽證,嚴重漠視地方心聲與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三位監委發現,目前中選會委員皆為法政背景出身,並無核能、機電相關專業,107年宋雲飛案雖有辦理聽證,但中選會委員中只有主持人一人全程與會,其餘委員均未參加,使得聽證提供該會委員訊息的周全性不足。108年黃士修提出公投案時,已事隔一年,核四諸多狀況皆有所不同,中選會委員會本可藉由聽證,虛心聽取專家學者意見及利害關係人的心聲,透過直接參與聽證程序獲得心證,據以做出正確的准駁決定。
但中選會卻以本公投提案與宋雲飛所提公投案,主文僅一字一標點符號之差,即草率決議本公投案不需辦理聽證,不利於我國直接民主之正向推展,中選會實有怠忽之過失。
三、政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各階段作業共需投入人力超過22萬人,總經費亦高達10億元以上,因此中選會本應善盡主管機關依法把關之責,審慎過濾公投提案後再行辦理後續程序,以善用國家有限資源。
中選會幕僚單位若曾先就本公投提案進行必要的查證,即可知本案理由書違反原能會官網公開資料,將查知的事實提報該會委員參考運用,進而要求提案人做必要的補(修)正,並依公投法第10條辦理聽證,不但可使公投提案經由補正程序更具可行性、正當性,較之民間及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經費辦理連署及投票作業後,卻因與法律強制規範抵觸而無法執行,顯然更具成本效益,也更能避免衍生民怨與爭議。
最令人不解的是,中選會認為公投案之理由書內容不論真偽皆不過問,所持理由竟是某公投案提案人控訴中選會,中選會敗訴,但該案尚未三審定讞、僅為高等行政法院的個案判決,中選會竟因此主張此後所有公投案理由書內容的真偽,該會都不予過問,完全不顧公投案成立後,公投理由書將由公帑印製,並耗用國家預算派人一一發送全國公民,但耗費如此巨大人力物力,卻極可能發放含有錯誤訊息的理由書給全國公民,並據以進行公投。
中選會此種見解不但不符人民期待與國家整體利益,亦有失職之虞。
四、本案諮詢委員表示,108年公投法之修正過度偏重技術性規定,對於機制不足的實質問題,未能對症下藥,亦不足以因應「核四公投案」此類高度專業屬性的提案。
為了避免公投提案浮濫及假資訊充斥,反而不利於公民投票的正向發展,行政院及中選會未來於公投法修正時,宜慎重思考要求提案人應擔保提案內容的正確性,亦即課予提案人誠實說明提案內容的義務,若違反可處以罰鍰並命令改善,拒不改善者可撤銷該公投提案,同時也應賦予主管機關更明確的查核權責及建構相應的查核機制。
本案三位監委調閱107年宋雲飛案的聽證紀錄亦發現,原能會與會代表只是被動接受主持人要求而發言一次,僅表示對本項公投提案沒有預設立場、尊重中選會職權等制式回應。並未就本項公投通過後台電公司應如何依法申請復工,以及與「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可能發生抵觸之各種情形,主動闡述分析,錯失了適時提供與會者及社會各界重要資訊的機會。因此,三位監委建議未來公投法修法,除應明定每一公投案均須舉行聽證,中選會一定比例委員應全程參加,並確保提案人、利害關係人(或其代表)及其他第三人的參與權,亦應細緻化聽證程序的進行,使與會者明白其權利義務,並清楚告知相關權責機關需盡責就政策及法令詳實說明公投結果所可能產生的影響;增訂課以主管機關就公投提案更積極的說明義務,對於公投通過後的效益與影響,需提出詳細的評估分析報告。此外,中選會亦宜廣泛蒐研辦理公民投票歷史悠久且成績良好的國家(地區)相關法律規定與具體做法,以作為未來公投法修法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