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29)日通過臺北監獄糾正案,監委高鳳仙表示,臺北監獄在性侵犯彭木乾案中,經最高法院判決有罪,於96年10月16日入臺北監獄服刑,彭男於獄中受治療、輔導,惟5次評估具「中危險」之再犯可能性,5次治療評估會議均認定其治療未具成效。
高鳳仙指出,臺北監獄明知彭男經5度鑑定評估均認治療不具成效且有中高度危險再犯可能,且明知彭男將於105年12月3日執行期滿,未依法聲請施以強制治療,致使彭男於出獄後多次再犯;高鳳仙表示,再犯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核有重大違失。
調查報告指出,目前有關刑後強制治療規定有防治工作上之漏洞,導致具高再犯危險之性侵害加害人於出獄後不久即再犯性侵害犯罪,衍生法律空窗;且作為性侵害犯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依據之兩條條文,主管機關並不同相同,行政院允宜召集相關部會,俾使強制治療漸趨一致。
此外,調查報告又指出,性侵害犯強制治療處所之設置困難重重,行政院允應正視此一嚴重問題,務實考量性侵害犯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俾使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