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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首場OTT草案公聽會 業者批評砲火猛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日(3日)舉辦《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俗稱OTT草案)公聽會,草案要求業者向NCC登記營業資料,並明文禁止業者租借伺服器給中國OTT業者,引來愛奇藝代表范立達及相關業者如LINE TV、DMA協會代表紛紛提出疑慮。

OTT(over­-the-top)屬於不和特定網路綑綁的寬頻新興影音服務模式,不需要電信運營商額外的支援,透過網路即可隨選視訊(VOD),從Youtube、Netflix、Line TV 到抖音皆屬於此範疇。

愛奇藝代表、歐銻銻娛樂公司董事長范立達表示,NCC提到要參考各國的法令規定,但目前看來各國OTT的規範現況主要僅管制線性的,對於VOD的OTT並未加以管制,因此他表示此商業模式就如同錄影帶的租賃業者, 並質疑為何政府要立法來管錄影帶的租賃業者。

今日(3日),經濟部禁止業者在台灣代理、經銷中國OTT TV的《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之公告也即日起生效。依據該項條例,NCC可處違法業者新台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要求停止或改正,且得連罰。

對此,愛奇藝代表范立達表示,今日經濟部公布的《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已經禁止代理或經銷中國OTT事業,違者得罰5萬到500萬。范立達便批評,NCC的OTT專法中第12條和第18條的罰則是「疊床架屋」,質疑「(這兩條)是不是還有存在的必要?」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內容:
第12條:
電信事業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不得對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取得許可之大陸地區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或其代理人,提供其為提供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所需之電信設備或電信服務;提供網路資料中心服務、內容傳遞網路服務、雲端服務,或其他利用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高效能運算服務、資訊儲存服務組成之網際網路服務者,亦同。

第18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鍰,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情節重大者,得逕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 改正為止。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 百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連續處罰至予以攔阻或為必要之處置止。

業者們對於專法罵聲連連,提出了對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的定義不清、Facebook與Youtube平台的文化侵略不在納管範圍內等批評,甚至指出NCC在擬定草案時根本沒有主動聆聽業者意見,甚至在業者到會拜訪時「態度傲慢、拒絕溝通」。

針對這些批評,NCC林麗雲委員回應表示,追求新(治理)典範的過程不容易,將會將業者意見納入政策研議進行參考。NCC也透過新聞稿指出,草案預告期間至9月20日,後續歡迎社會各界持續提供意見,公聽會後將各方意見綜合研析,提報委員會、經行政院,再經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