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期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教師不以限制下課作為管教手段,並擴大學生提出對處罰提出申訴的空間,引起教師團體批評,表示此修法將使管教窒礙難行。教育部則回應修法為保障學生休息權利,若有違反常規仍可實施管教。
此次引起爭議的「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以及「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兩點,讓許多教師擔心一到下課時間,就算學生舉止不適當也不能加以管教。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表示,修法會造成基層教師恐慌。原先規定:「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在修法後賦予學生改變原管教措施的權利,顯然會造成管教上的困難,並會造成教育現場教師輔導管教實施的困境。
全教總也批評教育部自相矛盾,質疑教育部所定的管教措施中,若於上課中實施將導致學生無法上課,必須在下課期間執行。例如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倘若不能在下課時間實施,要在什麼時候實施?法規針對特殊情形的例外條款描述過於模糊,也將導致教師無所適從。
教育部回應,會有這兩項修法,主要是因應《兒童權利公約》3條「兒少最佳利益原則」、12 條「兒少表意權」、31 條「兒少文化休閒權」。目的為維護學生的休息及休閒權利,不以限制下課作為管教手段。學生於下課時間有違反常規之情形(抽菸、打架、霸凌、危害校園安全)教師仍可實施一般管教措施。
參考資料:
2020/08/03 教育部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2020/09/09 全教會新聞稿 輔導管教辦法恐「窒礙難行」 全教會呼籲教育部「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