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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所有「被欺負的乙方」請命 藝文團體籲政府保障創作者著作權

金鐘廣播主持人馬世芳日前發布聲明,表示將與 Alian 原住民族廣播電台結束 3 年多來的合作關係,原因是電台要求完全擁有馬世芳電台節目「耳朵借我」的著作權。馬世芳發布同時在臉書上發長文,為被長久以來經在著作權上「被欺負的乙方」請命,要求政府改善侵害著作權的採購法。本周二(1 日)在立委的協調下,馬世芳已與原文會達成共識,未來著作權將會朝「甲乙雙方共享共有」的方向邁進。

昨日(3)上午,立委蘇巧慧邀集立委張廖萬堅、范雲、賴品妤、林昶佐,以及廣播人馬世芳、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台灣視覺藝術聯盟、新經典文化等代表,共同召開「你的著作不是你的著作?甲方 vs 乙方」記者會,要求各政府機關應針對契約內有關著作權之規範,明定授權時效、公開形式及使用範圍,盡可能完整保留創作者的權利。

立委蘇巧慧指出,《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17 條第一項已明定「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著作權者,機關依案件之需要,應於契約內就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訂定合理必要之約定。」 意即著作權不是全有或全無的觀念,政府與藝文創作者可以用更合理的方式或比例分享,而不是讓政府直接佔有藝文創作者的著作權。蘇巧慧表示,他希望相關部會可以有更明確的法令與契約範本,讓公務員可以遵循,也讓創作人更有保障。

金鐘廣播主持人馬世芳日前也在記者會中為所有契約中的「乙方」請命。馬世芳表示,現在的癥結點並非他個人和一家電台的爭議,而是所有創作人,長年被迫簽屬不平等契約。他希望各政府部門,應主動改變不平等契約,和創作者共同協商出共贏機制。
圖/馬世芳臉書

立委張廖萬堅表示,他已於今年會期提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文化藝術工作者之智慧財產權應予保障;各級政府機關不得於獎勵、補助、委託或政府採購契約中,使其智慧財產權受到不合理之限制。前項契約之智慧財產權條款違反誠信原則並對文化藝術工作者顯失公平者,得撤銷之。」張廖萬堅強調,只有透過法令規範,才可以讓藝文工作者有撤銷、重新議價權,進一步保障藝文創作者。

立委賴品妤認為,文化部作為藝文創作之主責機關,應主動協調各部會業務單位,制定相關規章,明文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賴品妤強調,目前文化部已有建立文化藝術採購作業專區,下一步應更積極協助其他部會納入參考,讓創作者可以更安心創作。

立委范雲表示,針對馬世芳與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爭議,他已於日前偕同立委伍麗華和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召開協調會,並達成初步協調成果。范雲說,希望原基會的改進方向可以作為其他公營事業與政府部門的表率,文化部也應與工程會合作,讓各政府機關能更明確保障藝文工作者權利。

立委伍麗華強調,這次的記者會並非單一事件,而是要檢討契約乙方與公部門的制度性關係。伍麗華指出,去年所通過的《文化藝術採購辦法》是進步的精神,但是這一年依然未見相關授權契約在公部門落實,希望政府部門具體重視文化藝術創作者之著作權利。

另外,針對政府與藝文創作者簽署的授權契約中,對於著作權多所侵害,紀錄片工會理事長許文烽也指出,過去十幾年來,公部門透過影片徵件競賽,編列數十萬的獎金,即可取得十幾二十部影片的使用權利。許文烽強調,競賽獎金不等於授權金,授權金應另外由甲乙雙方共同洽談出合理的授權。

台灣視覺藝術協會理事長吳尚邕則認為,現行許多授權合約依然剝奪創作者可以自主使用作品的權利,政府也不尊重創作者。但雙方應是平等合作關係,主辦方應在徵件競賽簡章中,明定參賽作品著作權的相關使用範圍方式及期限,而不能以永久、無條件授權,甚至可轉讓著作權的做法便宜行事。

蘇巧慧則表示,其實現行的法規對藝文創作是有保障的,包括《著作權法》第10條,保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5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對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工作權、智慧財產權及福利,應訂定具體辦法予以保障;另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等,本就有適度的保障藝文創作者。

但蘇巧慧也直言,現行部分政府機關的做法與上述法規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反而採用對藝文創作者最不利的方式,甚至在取得全部的著作權後,卻沒有讓作品發揮相對應的用途。她認為著作權不是全有或全無,更不是一塊固定的餅;應該用比較合理的方式讓政府與藝文創作者可以分享,而非直接全部佔有藝文創作者的著作權。因此未來將要求文化部與經濟部甚至是公共工程委員會應該依各種模式(比賽徵稿、特約、採購等),遵循「著作權要有條件授權」、「著作人格權要創作者保留」、「使用範圍與期限要訂定合理範圍」等3個原則,共同研擬列出合理方案,以保障藝文創作者,並讓公務員有遵從的規範或示範的契約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