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歷經 5 年研議與 10 多名立委所提版本後,於本月 19 日於立院三讀通過。對此,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院長蘇貞昌感謝立院三讀通過《跟騷法》,此法通過後,可加強保護跟騷受害人。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的跟騷行為犯罪者,不但最高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法官認定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認定會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者,還可以進行預防性羈押。
針對立法院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蘇貞昌特別感謝立法院長游錫坤、副院長蔡其昌、朝野各黨團及委員的辛勞,以及內政部等相關部會的努力。羅秉成說,跟蹤騷擾的不法行為,使受害人心生畏怖,是一種嚴重的性別暴力行為,此項立法通過後,應可加強保護跟騷受害人,而法制上對於保護婦女同胞的安全也將更為完善。
羅秉成表示,《跟騷法》通過後,也賦予檢察官及警察得以公權力介入,即時保護被害人的運作空間,檢警機關應儘速展開相關教育訓練,務使第一線的執法人員熟稔此一新法的規定內容,積極妥善執法,使我們的社會更安全、安定。
根據《跟騷法》內容,認定 8 種跟騷樣態違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行為,導致對方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包括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與冒用個資。從此盯哨、要求約會、網路騷擾等都納入規範,且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足以影響受害者日常生活,違反者最高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責部分,若有上述跟騷行為就是犯罪,得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加重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警察公權力將即時介入處理,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如經告誡後,若行為人 2 年內再犯,被害人、警察與檢察官得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此外,若持凶器、危險物品進行跟騷行為,或違反保護令,經法官認定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認定會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者,可以進行預防性羈押。
台灣防暴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數位女力聯盟、勵馨基金會、蘭馨婦幼中心、台灣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等團體今天發表聯合聲明感謝之前提出的跟騷法部分訴求有被採納,包括「主管機關應設置防制跟蹤騷擾防治推動小組」、「政府應提供被害人保護服務」等。然而,婦團發表聯合聲明指出,法案仍將跟蹤騷擾行為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範圍,且保護令申請以取得警察書面告誡為要件,令人遺憾。
對此,婦團指出,仍有部分重要關鍵內容被行政與立法單位忽視,像是法案仍將跟蹤騷擾行為受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範圍、保護令聲請仍以取得警察書面告誡為要件、以及警察「書面告誡」欠缺即時性、明確性與效果,令人感到遺憾。婦團呼籲,就跟蹤騷擾行為定義涉及「與性或性別有關」部分,主管機關應明確定義其行為範圍,應審酌跟蹤騷擾行為態樣未必「與性或性別有關」,且不應僅限於動機判斷,而須考量跟蹤騷擾行為造成傷害,並徹底檢討其與「性騷三法」定義相異性,避免定義失於狹義,無法有效遏止跟騷行為。
另外,為避免出現保護被害人的缺口,婦團認為,主管機關接獲民眾報案時不應以「與性或性別無關」拒絕受理或勸喻撤回,並應於跟騷法施行後 2 年內,檢討因這些要件而未成立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研議跟騷法修正方向。同時婦團也呼籲,主管機關與各相關單位應立即規劃、研擬跟騷法施行後相關施行規範、細節與配套措施,配置應有的資源與人力,以讓跟騷法能有效施行,而行政機關研擬相關子法規定及作業程序時,務必邀請婦女團體與民間相關團體參與討論,提供被害人服務經驗與實務處理建議,以完善法制,有助跟騷法有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