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7 月檢調大動作搜捕多位收受前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恆隆賄款的立委,台北地檢署查出涉案的國民黨籍立委廖國棟涉嫌收賄 790 萬元,去年 9 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起訴廖國棟等人。去年 9 月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起訴。今 (15)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開庭後,裁定廖國棟 1000 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與出海。
本案為 2002 年開始的「SOGO 案」後續,也就是李恆隆的「太流公司」與徐旭東的「遠東集團」之間的 SOGO 百貨經營權爭議。SOGO 百貨原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章民強家族所經營,但因財務問題,陸續於 2000 年起向李恆隆的太流公司暗中借款。2002年太流公司召開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增資,修訂章程大舉增資,將資本額由 1000 萬元增加為 40 億元。不料,遠東集團也陸續增資太流公司 40 億元,於是在增資的過程中,遠東集團反而取得太流公司控制權,並且等於控制 SOGO 百貨之經營權。
SOGO 百貨經營權引起兩商業集團之間相互訴訟,其中爭點在於李恆隆的「太流公司」增資 40 億元是否合法。訴訟案自 2002 年便開始糾纏不休,終在 2018 年 7 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其中被稱作「SOGO條款」之第 9 條修正,規定擴張適用至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但是「未溯及既往」,因此,本次修法並未影響太流公司增資登記爭議。
公司法 第 9 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也正是在這次修法中,特別指明「未溯及既往」而引起檢調單位注意。檢調單位經過調查指出,李恆隆涉嫌透過中間人、是知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郭克銘等人,行賄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前立委徐永明等人,透過公司法修法或舉辦公聽會等方式,施壓經濟部官員撤銷太流增資登記,企圖奪回SOGO經營權,並影響 2018 年公司法第 9 條之修正。
檢調單位於該去年 7 月 31 日大舉搜索立法院及涉案立委之住所與辦公室等,查得可疑現金並約談多人到案,9 月 21 日,台北地檢署宣布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時任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趙正宇、前立委徐永明等12人。這起立委涉收賄案,在台北地方法院今天開庭裁定廖國棟以新台幣1000萬元交保後,目前僅剩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蘇震清、蘇震清辦公室主任余學洋2人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