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數位國民身分證的議題,因涉及隱私與資安問題,遭到許多民團與民眾反對,也因為有如此大的民間反彈,監察委員高涌誠、王幼玲與葉宜津調查後,於今(25)日發布調查聲明,認為政府推動數位國民身分證有缺失,並要求政府檢討改善,內政部今也對監察院的調查回應表示,會虛心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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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高涌誠、王幼玲、葉宜津首先指出,國民身分證換發引起重大社會爭議已非首次,1998 年研考會規劃國民卡即曾遭監察院糾正,2005 年內政部規劃強制捺指印又遭司法院第 603 號解釋指為違憲,而內政部對於本案卻仍未能記取教訓、重蹈覆轍,令人遺憾。且國民身分證已成為我國人民經營個人及團體生活辨識身分之重要文件,其發給與否,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縱然本案在 2021 年 1 月 21 日由行政院於第 3736 次院會宣布俟法制完備後始賡續推動,但已付出互信基礎不足等重大社會成本,內政部身為主管機關,難辭其咎。
監察委員質疑,雖內政部一再宣稱法律授權完整,惟以實體經濟跨越到數位經濟政策為例,政府制定相當多相關法制配套,諸如「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等;反觀 New eID 政策,內政部卻聲稱停留在紙本時代的身分識別法制環境可以無縫接軌數位時代,其相關理由洵不足採,令人民無法信服。再者,New eID 所產生之風險係由人民直接承擔,且在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只在事後經由民、刑事訴訟處理,欠缺事前及事中風險管理機制,實為規避政府所應承擔之責任。況且,我國個資法管理強度已落後長期關注隱私權議題並遵行 GDPR 之歐盟國家,內政部卻仍自認既有機制周妥無虞,顯非妥適。
三位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內政部於實際執行 New eID 政策之態度避重就輕、方式不得要領、程序流於形式,未就行政院核定 New eID 計畫「公開透明」原則切實辦理,以致於遲遲無法與社會有效溝通,致使大眾疑慮不減反增,爰該部應就組織面及作業面之行政責任全盤檢討。
調查意見並指出,內政部或國發會對於 New eID 多元使用情境及環節所潛藏之資通安全、個資洩漏及隱私權侵害相關風險,欠缺從使用者角度進行完整評估及說明。三位監察委員也憂心,內政部所謂個資法及資通安全管理法已有相關規範一節,從交通部鐵道局在豐原站擬引進人臉辨識技術一事,就足以證明現行機制不足以保障民眾隱私權。而對於 New eID 關鍵規劃內容一改再改,監察委員認為,內政部雖名為「滾動式調整」,實為前期政策評估階段未臻精準,以致於 New eID 在脫離政策評估階段,進入政策執行階段才引發社會爭議,無論其原因為何,內政部都有必要詳加檢討。
至於採購方面的爭議,本案雖未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明確事證;但經調查發現,內政部在遴選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時,將篩選條件設定為「公務人員」,導致建議名單在根本上排除其他身分人員參與評選的機會,顯不適當;另外監察委員也質疑內政部有部分工項既不採納委外規劃內容,又不等到廠商交付規劃再發包,則究竟為何要委外規劃?監察委員也就 New eID 的系統開發基礎─戶役政系統進一步調查,發現該系統於 2014 年 2 月新版上線服務時發生嚴重當機,2020 年下半年改版時又陸續發生數次全國性當機,內政部雖說明是「偶有系統不穩定緩慢或異常情形,需進行相關參數調校」,行政院資安處卻點出實情為「結構設計不良」,這要人民如何充分給予信賴?
最後,在人臉辨識爭議部分,監察委員調查發現交通部鐵道局於 2017 至 2019 年間於豐原站推動試辦之「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部分項目涉及在公開場所執行人臉辨識功能,引起隱私權爭議;復以交內政部警政署 M-Police 亦有部分人臉辨識功能之法制未臻完備,均凸顯目前個資法對人臉辨識規範有待強化,且各機關對個資法解釋亦有歧異,更對外界隱私疑慮欠缺敏感度,將使各潛在應用機關容易陷於爭議,爰該法法規解釋機關國發會宜於法制、組織及宣導等面向,如推動 GDPR、人臉辨識納入特種個資、個資獨立機關等積極推動,始符隱私權保護之國際標準。
內政部今回應表示,尊重監察院報告內容,未來會朝制定專法方向進行,目前由副院長召集相關部會、國發會、內政部及行政院資安處等,進行相關研討和準備,此外,也會檢討溝通方式,讓溝通更有效率。對於監察院所提各項建議,會虛心檢討,並依限回復。
資料來源:監察院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