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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終於臣服」18 歲公民權首次交付公民複決

立法院會今(25)日三讀通過 18 歲公民權修憲案,明定年滿 18 歲中華民國國民,依法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參加公投及被選舉權,在公告半年後,將成為首次交付公民複決的修憲案。公民複決門檻極高,需獲 965 萬以上的同意票。立法院進行廣泛討論時朝野發生口角,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表示,國民黨一路的指控,到今天終於臣服,這是人民的勝利;國民黨團表示,修憲過程沒尊重國民黨意見,民進黨只顧及自己的利益,並送上「專洗髒嘴」的漱口水、牙膏給民進黨立委管碧玲。

國民黨終妥協 進場投下同意票

在國民黨立委持續缺席的情況下,立法院臨時會 1 月 18 日召開修憲委員會,表決通過由民進黨、台灣民眾黨及時代力量黨團所共提的 18 歲公民權修憲版本。審查會通過條文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 18 歲者,有依法被選舉權,憲法第 130 條規定 20 歲選舉權、23 歲被選舉權停止適用。

立法院朝野黨團在 3 月 17 日進行協商但未達共識,因此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將公民權討論列入今(25)日立法院會討論事項議程。然而因修憲草案的處理程序與一般法律不同,須全體立委 3/4 出席的 85 席,還要出席立委 3/4 同意(64 席),而且隨著出席立委人數的增加,同意票數還會往上調整,外界近日十分關注國民黨立委投票動向。

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表示,修憲必須有慎重周全,立法院出席、同意門檻,但修憲過程中民進黨主導修憲程序,沒尊重國民黨意見,只顧及自己的利益。然而,國民黨黨團大會今(25)日上午終於妥協,決議投同意票,支持 18 歲公民權入憲。立法院曾於 2015 年啟動修憲委員會,但因時間倉促、朝野未達成共識,當時修憲功敗垂成。立法院今天決議通過 18 歲公民權修憲案,不僅是創舉,也是首度交由公民複決的修憲案。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 18 歲公民權修憲提案時,進行表決;二讀表決結果,出席 108 人,贊成 108 人、反對 0 人、棄權 0 人;全案三讀表決時,出席立委增為 109 人,贊成 109 人、反對 0 人、棄權 0 人,全案通過。三讀表決時,扣除游錫堃擔任會議主席沒投票,未投票者包括國民黨立委鄭麗文、李貴敏與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由於贊成人數多反對且符合出席立委 3/4 門檻,立法院長游錫堃宣布修憲案通過。

國民黨批評民進黨多數暴力 送上專洗髒嘴漱口水

立法院會25日處理18歲公民權修憲案,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左)言論引發國民黨不滿,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後右2)送上漱口水、牙膏給管碧玲,要求管碧玲收回發言。圖/中央社

今(25)日立法院會進行廣泛討論時,朝野一度發生口角。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形容,民進黨是這次修憲的「阿信」,國民黨一路指控到今天終於臣服,呼籲國民黨別製造荒謬。國民黨立委則大表不滿,要求管碧玲收回發言,並痛批民進黨「多數暴力」,干擾管碧玲發言,並送上貼有「專洗髒嘴」的漱口水、牙膏給管碧玲。但多位民進黨立委上前緩頰,院會持續進行,未爆發嚴重衝突。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發言說,18歲公民權入憲出立法院,這是一件正確、公義的好事,這也是今天為何國民黨要投下同意票最重要的原因,國民黨一路的指控,到今天終於臣服,這是人民的勝利,民進黨沒有多數暴力。管碧玲指出,國民黨手握否決權的少數暴力,終於看到國民黨這次不敢再利用否決權,因為國民黨知道這應該用來促進公益,不應該用來製造荒謬;民進黨是這次修憲的阿信,國民黨願意投下同意票,人民勝利了。

憲法修正改公民複決後首次辦理 修憲門檻高!

過去最近修憲的紀錄為 2005 年的第 7 次修憲,而在 2000 年 第 6 次修憲前,立法院及國民大會皆有修憲提案權,但審議機關則只有國民大會,立法院提出的修憲提案必須經國民大會複決,而再第 6 次修憲後,立法院成為發動修憲權的唯一提案機關,但當時仍須經國民大會複決。直到第 7 次修憲,憲法修正案才由國民大會改為公民複決,也就是說,將於今年舉辦的修憲案公民複決,其程序將是中華民國憲政史上第 1 次辦理。

針對公民複決的門檻,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即通過。依照2020年大選,台灣有效選舉人數為 1931 多萬人,也就是說至少要有 965 萬以上人同意,修憲案才會通過。而總統蔡英文在 2020 年大選獲得史上最高票也不過才 817 萬多票,可以想見修憲通過的難度極高。

而 11 月 26 日將舉辦地方選舉,會不會合併大選舉辦複決,根據中選會主委李進勇先前說法,公民投票法中,有關於修憲案複決的文字不到 20 字,只能就公投法、憲法增修條文以及立法院的決議,據以辦理。針對公民複決投票的日期,現行公投法規定的投票日期為每 2 年的 8 月第 4 個週六,但根據立法院法制局「我國修憲程序與界限之研究」報告指出,因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規定,憲法修正案的複決有特別明文 3 個月的期限,實務上未必能依公投法規定的投票日期舉行,應可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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