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4 月,路透社報導指出約 100 家中國企業涉嫌對台灣半導體產業及其他科技公司展開非法挖角,台灣法務部調查局於 2020 年 12 月成立專責小組,打擊非法挖角行動。今(20)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可為外國、陸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等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重可處 12 年有期徒刑,罰金可視不法所得利益加倍。同時,本次修法也新增經濟間諜罪,任何人從事經濟間諜竊密,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洩漏給外國、陸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最重關12年,罰1億元,未遂者也罰,若所得利益龐大,罰金可以加倍。
全球晶片短缺,加上經歷美國前總統川普時期的中美貿易戰之後,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強力推動要達成高科技晶片自給自足,台灣半導體巨擘台積電(TSMC),占了全球最先進半導體 92% 生產力,專業的晶片製造能力讓中國覬覦台灣科技人才與關鍵技術營業秘密。
台灣法務部調查局於 2020 年 12 月成立專責小組,打擊非法挖角行動。路透社報導,去年年初以來,有 7 家公司遭到起訴,遭到搜索或是負責人遭約談的公司則有 27 家。調查局展開迄今最大行動,對 8 家公司展開掃蕩蒐證,稱這些公司涉嫌替「中共非法挖角與竊取機密」。此次國安法修法,朝野獲得大致共識,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在修法過程中也曾指出,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的資料,有關國家安全的侵害營業秘密案件,僅去年就查獲 26 案,幾乎每月都有企業受害;保護台灣的科技成果不僅僅是商業上考量,全民的科研成果更是保衛台灣國家安全的重要資產。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可為外國、陸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等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重可處 12 年有期徒刑,罰金可視不法所得利益加倍。另外,這次修法也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罪」,明定如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可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如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可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罰金。由於營業秘密可能涉及龐大商業利益,三讀條文規範,訂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進行彈性調整。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 2 倍至 10 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為保護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於法制面建立更嚴密完善的國安防線,行政院提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朝野立委也有提出近 20 案版本,併案審查,盼有效管理並遏止不法。立法院會今天完成三讀,針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定義,是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三讀條文規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經認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應定期檢討。
此次國安法修法也加強對軍品採購的規範,增訂禁止採購中國、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之軍品條款以及其罰則。由於現行國防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實務,雖然採購契約已明定限制大陸地區產製,但仍發生廠商以大陸地區產製贗品交貨的狀況,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安全,這次修法規範,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的採購廠商,履約時不得交付或提供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的產品或服務。
根據條文,對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若知悉是來自中國、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而交付或提供,最重關 7 年、罰 3000 萬元;若知悉軍品是偽造、贗品等不實的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交付或提供,最重則可處 10 年徒刑、罰 5 千萬元。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 2 倍至 10 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為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也避免中國透過借人頭成立公司。立法院院會 20 日三讀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明定受政府委託、補助、出資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中國需經審查許可,並要求中企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如要來台從事業務活動,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同時針對「借人頭」祭出重罰,最重可處行為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 150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此,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規定要求,受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 3 年者,如要赴中國地區,須經審查會許可。該審查會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此外,針對中企繞道第三地及藉由人頭在台從事業務活動,三讀條文也明定管理機制,要求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的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之規定。
在罰則方面,三讀條文新增規定,若是將本人名義提供給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大陸地區人民使用,將由主管機關處 12 萬元以上、2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若是將本人名義提供給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的營利事業使用,而為業務活動者,處行為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00 萬元以下罰金,並對該法、團體或其他機構處相同罰金。此外,三讀條文規定,若台灣地區的負責人於分公司登記後,將專撥其營業所用的資金發還該營利事業,或任由該營利事業收回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並應與該營利事業連帶賠償第三人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保護國家科技研究成果,立法院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新增經濟間諜罪,任何人從事經濟間諜竊密,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洩漏給外國、陸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最重關 12 年,罰 1 億元,未遂者也罰,若所得利益龐大,罰金可以加倍。
根據條文,「經濟間諜」包含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可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5 百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