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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在北監設投票所供受刑人投票 中選會將提抗告

林姓受刑人年初向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桃市選委會)要求明年總統大選投票日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被拒,轉而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暫時狀態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北高行)昨(12)日正式裁定,在行政訴訟確定前,桃市選委會應先於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供林姓受刑人行使投票權,為台灣首件由法院准許受刑人「在監投票」的案例。

對此,監所關注小組表示裁定結果顯示民主的真諦與價值,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則在今(13)日發布新聞稿稱,已經和中選會達成共識,將向台北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12)日正式裁定,在行政訴訟確定前,桃市選委會應先於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供林姓受刑人行使投票權,為台灣首件由法院准許受刑人「在監投票」的案例。/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選舉將近保障受刑人選舉權免受侵害 北高行裁定在北監設置投票所

中選會定於明年 1 月 13 日舉行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林姓受刑人年滿 20 歲、戶籍於 2019 年 12 月遷入台北監獄(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 2 號),至投票日當天仍在監執行。他主張自己可以參與投票,因此於今年 3 月委由監所關注小組要求中選會、桃市選委會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

中選會、桃市選委會當時僅回覆林姓受刑人稱,若監所收容人戶籍已遷至監所,而在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可能方式,包括「戒護」收容人外出前往投票所投票,但此涉及法務部權責,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則屬於「特設投票所」,為「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林姓受刑人認為明年投票日仍難以行使投票權,因此向法院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北高行由審判長蕭忠仁、陪席法官林秀圓、受命法官羅月君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合議庭指出,桃市選委會雖稱受刑人可依「外出規定」申請出外投票,但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外出制度是為了強化就業職能、才藝或技能,與行使投票權無關,且還要符合「在監執行逾 3 月」與「行狀善良」或「具特殊才藝或技能」的要件,若不符規定則無法外出。

合議庭認為,縱使受刑人不符合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權,國家應以其他方式保障其權益,且一般選舉權人無需「行狀善良」或「具特殊才藝或技能」就能投票,受刑人也是「穿著囚服的國民」,不應受上述條件限制。且獄中管理人力吃緊,戒護受刑人外出投票還得面臨人犯脫逃的危險,若由桃市選委會在北監內設置投票所供在籍受刑人投票,更能降低行政成本與意外風險,為符合比例原則的做法。

合議庭更指出,林姓受刑人勝訴的可能性不低,然而明年總統大選距今僅剩 3 個月,若待本案勝訴確定,選舉早已結束,如此一來林姓受刑人遭剝奪的投票權將無法回覆,此為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危險。

合議庭最後提及,在監獄設置投票所供受刑人投票早為各國採行,相關經驗均可參考,並非難以執行,然而林姓聲請人等受刑人之選舉權長期若空,只能訴請法院救濟,若未准許聲請,將嚴重影響民主法制及基本權制度保障。綜合上述原因,合議庭裁定桃市選委會應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先於北監內設置投票所供林姓受刑人投票,全案仍可抗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定,縱使受刑人不符合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權,應以其他方式保障其權益,因此裁定桃市選委會應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供林姓受刑人投票。/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監所關注小組樂見其成 邀請社會各界共同響應

對於裁定結果,監所關注小組感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勇於任事,並表示合議庭的裁定理由不僅肯認了收容人長期以來所遭遇的困難,更指出了民主的真諦與價值。

監所關注小組指出,他們在去年 7 月開始對監所徵求投票請求書,收到來自 31 個矯正機關 2,526 位收容人的請求書,其中 408 位為在籍投票權人,並組成專業律師團,針對明年 1 月的總統大選,由 9 位律師替 11 位在籍收容人提起 11 起行政訴訟及暫時處分聲請,至今已開過 3 個暫時處分的庭,期待此次裁定結果對本案訴訟與其他暫時處分都能起到鼓勵的作用,也邀請社會大眾共同響應。

缺乏法源依據 中委會、桃市選委會將提出抗告

桃市選委會則於今(13)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將依法對裁定結果提出抗告,並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召集各相關單位研議因應措施。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接受媒體訪問時則表示,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沒有不在籍投票、缺席投票的制度,很多國外的通信投票、代理人投票、移轉投票,甚至於電子投票制度,在台灣都沒有法源,因此北高行的裁定還有待商榷,中選會已決定提起抗告尋求救濟。

李進勇指出,按照現行法律,必須在投票日到戶籍所在地的投票所親自投票,站在選務機關立場,其實並未少掉受刑人的選票,在其戶籍地投開票所選舉人員名冊都有受刑人名字,只是因事實上限制沒辦法到場投票。

李進勇認為,北高行裁定要求選委會在監所設置投開票所,可能會造成一些問題,例如受刑人投票時,戒護人員不能跟著進去圈票處,受刑人也不能攜帶戒具,可能造成安全問題等。他表示,中選會關心受刑人公民權,保障投票權應從法制面建立不在籍投票或缺席投票制度,才是正解。

至於實務上是否做得到在監所設置投票所,法物部長蔡清祥表示,法務部將會等到案件抗告結果完全確定後,矯正署與所有監所才會進一步處理,法務部會與中選會研商,並按照法院確定判決實施。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表示,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沒有不在籍投票、缺席投票的制度,因此北高行的裁定還有待商榷,中選會已決定提起抗告尋求救濟。/圖:中央社記者王飛華攝 109年5月5日

參考資料:
2023/10/13 桃園市選舉委員會 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2023/10/12 監所關注小組 同學,可以投票了!收容人投票權的第一個暫時處分裁定出爐!
2023/10/12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