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當局表示「立法急迫」下,香港行政及立法機關火速推動基本法 23 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立法,並於 8 日早上 8 時公布條例草案,立法會在刊憲僅 3 小時就完成一讀,進入二讀及審議條文。
根據草案內容,叛國、叛亂、勾結境外勢力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煽惑武裝力量效忠等罪行最為嚴重,最高可判處終生監禁。
叛國罪意指,任何中國公民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意圖損害中國在戰爭中的形勢;鼓動外國或外來武裝力量以武力入侵中國;或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
此外,即使並無任何實質行動,只要有任何中國公民公開表明相關意圖,也屬犯罪,可判刑 14 年。
叛亂罪則包含任何人加入與中國進行武裝衝突的武裝力量,或作為其中一分子;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或香港特區整體的公共安全;罔顧是否會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或特區整體的公共安全,而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
若被當局認定勾結境外勢力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不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也會被判處終生監禁。以上境外勢力包含外國政府、境外政黨、受外國政府指示的國際組織。
另一部分,任何人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中國效忠;或組織、發動或參與叛變,同樣屬於犯罪,一經定罪,也可被判終身監禁。
除以上罪行,其他立法內容也包括,在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可被監禁 20 年;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及放棄向特區效忠,可被監禁 7 年,而如果勾結境外勢力從事相關罪行,刑罰提升至 10 年。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者可被判囚 5 年;非法管有國家秘密者則可判囚 3 年;在離開香港時非法管有國家秘密者,可處監禁 7 年;非法披露國家秘密者,則被判囚 10 年。
另外,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者,並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者,一經定罪,可判處 14 有期徒刑。在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同樣最高判處 14 年。
根據草案,上述罪行大都有例外及免責辯護,即任何觸犯相關罪行者,只要有官方認可的解釋,可以免除刑罰。
但草案同時建議,當局可延長拘留危害國安罪行者,由現有的 48 小時基本羈押期,延長至最多羈留 16 天。
陸委會副主委詹志宏於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台灣跟世界各國所擔心的是一樣的,香港過去的自由、民主和人權,還有獨立的司法等,逐漸被消失、被剝奪,而這樣的情形正影響到香港 750 萬居民的生活方式,也影響香港過去在全世界備受推崇的經濟地位。
詹志宏提到,這項草案的條文中,有很多是原則性的規定,原則性的規定,最需要釐清的就是哪一些具體的行為是涉及違法,哪一些是可以被容許的,從過去一個月的諮詢期間可以看到,港府相關官員的說明並不是很完整、很具體、很清楚。
因此,詹志宏指出,即使照進程完成立法,在沒有具體規範的情況之下,後續會讓很多人擔心是否觸犯法律以及觸犯法律的後果,最終的結果是讓所有的人都不知道要如何在香港平安的生活,而境外的人到香港旅遊、經商等行為,也都會受到影響。
其中,草案多部分提及「煽動意圖」相關罪名,根據草案建議,「煽動意圖」的涵義包括,任何人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某些制度或機構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這些機構包括中國的國家制度及駐港機構,以及香港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等。
草案規定,意圖煽惑任何人引起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以及意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香港法律等,都屬於違法。
若有人觸犯上述罪行,當局無需證明有關人士的意圖,即可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