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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今三讀通過 固定設施阻通行皆須拆

立法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針對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未來必須要在期限內拆除,否則最高可罰新台幣 15 萬元,該法也規範中央與地方政府需要訂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並依法每 4 年都要進行計畫檢討。對此,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中央與地方政府齊心協力,用最嚴肅的態度來面對行人安全問題,盼 2050 年能達成「行人零死亡」的願景。

首部行人交通安全專法上路 中央地方每四年須檢討改善方向

立法院 16 日上午舉行院會,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圖為立法院長韓國瑜(右)敲下議事槌。中央社記者鄭清元攝 113 年 4 月 16 日

為洗刷「行人地獄惡名」,立法院今(16)日上午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這也是第11屆立法院首部三讀通過的法案。條文內容明訂,為建設、改善、維護、管理及考核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此外,條文也規範,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改善計畫,並逐年編列預算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此外,計畫至少每 4 年檢討修正一次,並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參與討論;地方主管機關則應擬定道路一定寬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請中央核定後優先實施改善。

至於罰則部分,條文訂定,地方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理機關、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改善、遷移或拆除,期限不得少於 3 個月。若未依期限改善,將按次處罰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對此,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表示,在這次條例中,他們也要求地方政府要針對學校、大眾運輸等行人密集場所,要公告指定為「行人友善區」,來改善附近的空間規劃,並強化考核管理機制,確保工程落實改善,也要求在推動計畫的擬定過程中,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的參與機制,「因為許多年輕家長、障礙者,其實都能提供重要的第一線經驗,來協助中央和地方落實改善。」 最後,針對排除人行空間上,像是機車、花盆等非固定障礙物,洪申翰也要求內政部,在條例生效後訂定施行細則,要求地方政府指定專責機關,或落實跨局處的權責分工,洪申翰說,「下了車,我們都是行人」,而這是台灣打造行人交通安全的專法,未來他會持續在立院監督各項交通工程預算經費,和交通教育的落實。

加速建置行人安全路網 林右昌:邁向 2050 行人零死亡願景

立法院會 16 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條文明定,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路段統一重修。圖為新北市板橋區一處騎樓與鄰接地平面有階梯落差。中央社記者王騰毅攝 113 年 4 月 16 日

針對新法上路,林右昌今透過新聞稿表示,感謝立法院全體立委及朝野黨團支持,順利完成立法,能加速建置人行安全串聯路網,以保障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權益,也提升國內整體道路環境品質。

林右昌指出,這次從工程、教育、監理及執法 4 大面向,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逐年編列預算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完善行人動線及提升交通安全。

林右昌說,針對路口設施規劃不良、步行環境未連續、缺少人行道、障礙物阻斷通行及無障礙設施不足等民眾在意的人行問題,在條例中有明確規範及處理原則,未來在既有道路上,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影響或阻斷行人通行時,地方主管機關必須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且要求進行改善、遷移或拆除;如果未能在期限內完成改善者,也將給予裁罰。

此外,林右昌也提及,今年中央正推動 4 年新台幣 400 億元的「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鼓勵地方政府以整體性及系統性規劃模式,推動道路及人行環境改善工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三讀通過後,讓各機關、地方政府可依法制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

最後,林右昌強調,為落實與推動道路以人為本的相關工作,中央與地方政府用最嚴肅態度,面對及處理行人安全所面臨的問題,加速建置人行安全通行路網,讓各年齡層行人享有安全、友善且可連續行走的空間環境,持續邁向 2030 年達成減少行人死亡率 50 %,2050 年達成「行人零死亡」的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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