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年 MeToo 運動受害者遭到加害者反撲事件,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19)日呼籲,司法系統謹慎審酌「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訟」可能帶來的寒蟬效應,並建議立法院重視此類案件下被害人的保護制度。民進黨立委范雲表示,將推動不得有性別歧視跟性騷擾行為納入檢察官跟法官的倫理規範。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范雲立委辦公室今(19)日於立院舉行「後 MeToo 時代下的司法監督與挑戰」記者會,邀請 MeToo 運動的當事人黃綺瑀、陳又新律師、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共同出席發言,針對後 MeToo 時代下的司法課題表示意見。
去年五月,台灣的 MeToo 運動在一位政治工作者的發聲下揭開序曲,後續有關 MeToo 案件的報導充斥各個媒體版面,從原先的政治界到媒體、藝文、影劇、司法、體育、校園等其他領域,越來越多的性侵害/性騷擾受害者勇敢發聲揭露自己的經驗與故事。
立法院去年七月,完成性平三法的修正。然而,由台灣 MeToo 運動催生的司法改革,卻似乎沒有終結性騷或性侵受害者的夢魘,有些被害人在告發後,反而被加害者加以報復性訴訟。
民間司改會、勵馨基金會、范雲立委辦公室指出,在過去幾個月裡,一直有收到相關的個案陳情,表示自己因時效規定、證據不足並無法向加害者提告性騷擾/性侵害訴訟,但自己卻要承擔 MeToo 運動發聲的法律風險,造成二度傷害。
司改會指出,後 MeToo 時代下,許多 MeToo 運動者和受害者遭受行為人提告,因此被迫進入司法程序,是一種「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strategic lawsuits against public participation),亦即作為有權有勢者恐嚇新聞記者、非政府組織和一般公民的慣用方法,其最終目的不在於司法的救濟結果,而是對批評者的司法騷擾;藉著興訟使公民有所顧忌與噤聲,怯步於參與公共事務討論,形成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
換句話說,行為人藉由訴訟的手段報復與威嚇 MeToo 運動者不敢在社群平台公開表達自己的 MeToo 經驗,並試圖用司法程序的壓力逼迫當事人和解來掩蓋行為人過去的性騷擾/性暴力行為。
在勵馨基金會的個案救援中,與其他團體合作組織了義務律師團,共有 913 人次諮詢,開案服務 171 人,47%的當事人需要法律協助。其中,有 8 名反被提告的被害人,勵馨已提供轉介給義務律師協助,MeToo 運動者除了性創傷外,還須面臨刑事及民事訴訟,產生持續騷擾與多重創傷。
司改會呼籲,司法系統應謹慎看待 MeToo 司法案件,審酌「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可能對 MeToo 運動者的吹哨、發聲行動產生寒蟬效應。同時,司改會也呼籲立法院可以透過相關措施應對報復與威嚇 MeToo 運動者的「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比如國外有針對 MeToo 運動受害者提供制度保護(比如美國的「保密協議無效化」、加拿大的《保障公眾參與法》等),制定相關法律防免 MeToo 運動者受到報復性的司法騷擾。
司改會指出,去年七月「性平三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是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希望建立專業「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
然而,快速立法的過程中,並未留意到 MeToo 運動者和受害者面臨的司法風險,有不少的受害者遭受行為人的司法訴追。因而,MeToo 發聲後仍必須應付行為人提告後的司法程序,比如警察詢問、檢察官調查、法院開庭等。在繁雜的法律程序中,有些 MeToo 受害者承受巨大的壓力並缺乏相關的法律資源。
為此,司改會性別小組正在籌備「#MeToo 運動受害者的自助手冊」並將於五月線上出版供民眾公開閱覽,自助手冊將統整最新的法律條文、司法判決、程序規定,希望給予 MeToo 運動受害者簡明而實用的法律指南。
司改會表示,站出來 MeToo 發聲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當事人會面對各種質疑與挑戰。一本自助手冊雖然無法協助當事人看見所有可能的壓力,但至少能夠提供當事人辨識自己需要思考的法律風險,以及可以尋求資源支持的管道。
司改會表示,針對司法首長濫用其職場權力與資源優勢而有性騷擾行為,除事後究責的性平及懲戒機制外,《法官法》目前對於司法首長應具備的素養、遴任程序、考核與解任,規範密度實屬過低。去年司法院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法官涉及的性騷擾事件,尤具指標性意義。
台灣民眾都在質疑負責實現公平正義的司法院,如何面對內部發生的性騷擾事件?士林地院前審判長蔡明宏,除因強制猥褻罪起訴,也遭監察院彈劾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並據報載,監察委員指出蔡明宏案反映司法院、地方法院的結構性、系統性包庇問題。
為此,司改會認為司法院如無法妥善處理、檢討,不只嚴重打擊人民對司法的信心;也將使全國的性騷擾/性暴力被害人,無法相信法院可以公正處理性平事件。
司改會指出,過去以來,每當法官的風紀問題出現,司改會總是不斷提出《法官法》職務監督修法草案,明定擔任院長、檢察長應具備、足堪全體法官、檢察官表率的標準;且增訂院長、檢察長「不適任」時,司法院及法務部得加以撤換的規定。
同時,除加強對司法首長的監督外,司改會更主張作為表率的司法首長應盡監督所屬法官、檢察官不當行為的責任,比如在職務監督的範圍,明確納入「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之行為」。換言之,司法系統中的性騷擾問題,已不能被視作單一個案,為加強司法內部的自律,並預防重大司法風紀、性平事件的發生,司改會呼籲立法院應儘速修正《法官法》職務監督規定。
參考資料:
2024/04/19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後#MeToo時代下的司法監督與挑戰
新聞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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