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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佈 22 條新規懲處台獨 「分裂國家罪」最高可處以死刑

中國國台辦 21 日臨時與相關單位召開記者會,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等部門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並且宣布在發布之日起實施。

其中規定,透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對外進行官方往來,以及在新聞傳媒「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行為,都屬分裂國家罪。

中國國台辦 21 日臨時與相關單位召開記者會,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並且宣布在發布之日起實施。/圖:台灣制憲基金會

▌「分裂國家罪」的首要分子 最高可處死刑

這項意見分為四部分 22 條,其中第二部分「準確認定犯罪」方面明訂,「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組織、策劃、實施下列「分裂國家」行為,依照中國刑法第 103 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這些「分裂國家」行為包括: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透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法律地位的行為。

此外,「透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作法也觸及「分裂國家」。

另外還包括「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行為。

這項意見也稱,在「台獨分裂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首要分子』」。

而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判處死刑;對積極參加的,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 最高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於「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實施「宣揚台獨分裂主張」以及其他煽動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依中國刑法第 103 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經定罪為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行為,可併處沒收財產。

這項意見還提及,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與會官員指出,為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切實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這項「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

▌上述罪名可缺席審判 中國可對境外被告提起公訴

另一部分,上述所提的「犯罪」並可缺席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慶彬表示,依據中國刑法有關規定,對於嚴重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犯罪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對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訴。

張慶彬提到,只要中國執法、司法機關認定需要及時追訴審判,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核准,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此外,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而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中國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孫萍表示「對於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台獨頑固分子」,一經偵查機關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無論他們逃到何方,都將依法終身追責」。

根據此項司法文件所述「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針對媒體表示這項司法文件實施後,或許有台灣民眾會擔心言論自由受影響,可能對參與兩岸交流產生顧慮的提問,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回答稱,這項文件清晰指明,刑事懲治措施只針對「極少數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台獨頑分子」,不涉及廣大台灣民眾。

▌陸委會:挑起對立、影響交流 無助兩岸關係良性發展

針對中國發布懲治台獨的「意見」,陸委會回應,北京對台灣完全不具司法管轄權,這種做法只會挑起兩岸對立、影響交流,無助兩岸關係良性發展。

陸委會強調,台灣 2,300 萬國民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享有不可剝奪的自由、民主與權利,北京當局對台灣完全不具司法管轄權,中共所謂的法律與規範對台灣民眾毫無拘束力。呼籲民眾安心,勿受中共的威脅與恫嚇。

陸委會指出,北京當局的做法,只會挑起兩岸人民間的對立,嚴重影響兩岸人民往來交流,無助於兩岸關係的良性發展,更是對全世界熱愛台灣、支持台灣自由民主的國家提出極度不文明的粗暴挑釁。

陸委會指稱,本案凸顯中共體制與台灣的自由民主憲政體制截然不同,這正是兩岸制度根本差異之所在。中共為維護一黨極權專政,極度缺乏安全感,不斷強化各種國安法令及措施,對內侵害中國人民的基本人權,對外威脅國際人士赴中的人身安全。

陸委會最後也再次提醒台灣民眾,慎重思考前往中國的必要性,並呼籲在中國的民眾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

針對中國發布懲治台獨的「意見」,陸委會回應,北京對台灣完全不具司法管轄權,這種做法只會挑起兩岸對立、影響交流,無助兩岸關係良性發展。/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