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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案》柯文哲聲稱逮補不具正當性 北院認合法、駁回提審聲請

檢廉偵辦京華城案,30 日上午 7 時 30 分左右,檢察官和廉政官拿搜索票到柯文哲位於台北市金山南路巷弄的宅邸搜索,而後前往廉政署接受訊問。

台北地檢署指出,有關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一案,檢察官指揮廉政署持法院核發搜索票,30 日上午依法執行搜索柯文哲、彭振聲等 2 名被告住處及辦公處所等共計 7 處。

北檢表示,執行搜索民眾黨中央黨部的部分,僅侷限在柯文哲辦公室,且柯文哲於搜索過程中未抗拒,也願意配合到案接受詢問,檢察官未實施拘提之強制處分,其人身自由也未受拘束。

柯文哲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今(31)日凌晨被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圖為在北檢外替柯文哲聲援的支持者。/圖:報呱記者陳柏諺攝

▌柯文哲逕欲離開偵查庭 北檢:曉諭得先行休息後仍遭拒絕

不過,柯文哲今(31)日凌晨被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時,以拒絕夜間偵訊為由,要求離開,被檢察官諭知當庭逮捕。

柯文哲的律師鄭深元對此表示,柯文哲沒有辦法接受這樣的訊問,主張拒絕夜間偵訊;檢察官則認為不能讓柯文哲離開,所以當庭諭知逮捕柯文哲,後續將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提審,由法官確認檢察官當庭逮捕的程序是否合法。

北檢說明,凌晨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柯文哲表示不願繼續接受訊問,逕欲離開偵查庭,檢察官曉諭柯文哲得先行休息後再接受訊問,但仍遭柯文哲拒絕。

北檢提到,經審酌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若柯文哲未完成訊問程序,即任其自由離去,將使案情晦暗不明的風險驟升,而有妨害偵查目的。

北檢指出,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但書之規定,當庭諭知逮捕,並告知相關權利、交付逮捕通知書。

目前台北地院已裁定駁回柯文哲的提審聲請。

北檢說明,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若柯文哲未完成訊問程序,即任其自由離去,將使案情晦暗不明的風險驟升,而有妨害偵查目的。/圖:中央社

▌逮補程序有誤? 林志潔:完成偵訊前本就不能隨意離開

面對柯文哲提出逮捕程序有誤、聲請提審的爭議,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表示,柯文哲並非因為「拒絕被疲勞訊問」遭到逮捕,而是因為「拒絕在地檢署休息欲直接離開」而遭到逮捕,兩件事完全不同,請勿政治操作成我國地檢署罔顧被告人權。

林志潔說明,依據刑事訴訟法,為了避免疲勞詢問或訊問,法規本來就允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有夜間詢問或訊問時,可以主張要休息。但是為了避免滅證、串證或被告落跑,當然在完成偵訊前,不能隨意讓被告離開,所以,休息必須是在地檢署內為之。

林志潔強調,我國法律保障被告權利,不允許疲勞詢問或訊問,絕對可以休息。但是地檢署不能想來就來想走就走,偵查程序有嚴謹的規定,敬請大家要多加注意。

有部分柯文哲支持者在北檢外集會。/圖:中央社

▌檢察官在訊問之後認為有羈押之必要 放任柯文哲離開恐有串證之虞

律師陳宗元也說明,柯文哲是配合廉政署自行到案,沒有經過拘提或逮捕,所以他接受檢察官訊問到一半,不管是基於什麼原因,他本來就可以拒絕繼續接受偵訊離庭,因為此時他的人身自由並未受到拘束。

但是檢察官擔心柯文哲出去會有串證之虞,這個時候有兩種做法,第一個是直接拿出事先準備好的拘票將其拘提,第二個就是當庭逮捕。

陳宗元表示,「當庭逮捕」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3 項規定,是檢察官在訊問之後認為有羈押之必要,才可以當庭逮捕並且聲請羈押,而既然已經是認定有羈押之必要才逮捕,這個時候勢必就是要聲請羈押,不能再改具保才對,檢察官很可能被逼著直球對決。

不過,陳宗元認為,柯文哲此時聲請提審沒有意義,這種有沒有聲請羈押之必要的判斷是檢察官的裁量權,原則上會尊重檢察官。況且檢察官最後只要聲請羈押,更可以確認檢察官逮捕當下確實是認為有羈押之必要,依法要聲請羈押所以逮捕,那這樣的當庭逮捕就不可能違法。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表示,柯文哲並非因為「拒絕被疲勞訊問」遭到逮捕,而是因為「拒絕在地檢署休息欲直接離開」而遭到逮捕/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