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偵辦京華城案聲押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經檢察官抗告後,昨(4)日高院發回更裁,北院今(5)日下午 2 時召開羈押庭,經過 2 個半小時庭訊後,下午 5 點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
【編按:《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北院認為,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所指部分事實,柯明知京華城容積率增加過高、超過 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造成共犯沈慶京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 200 餘億元的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因此裁定羈押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台北地院今上午討論程序問題,確認檢、辯今日攻防範圍,法官則諭知為避免造成突襲,至被告來不及防禦,審理範圍限縮於檢方原本的聲押卷,檢方於抗告時提出的其他新事證,將不予審酌。檢、辯都未爭執此事。
第一次羈押庭上,北院認為,柯文哲不是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與會人員,無法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無相關專業,檢察官所提事證還有其他合理解釋空間,犯罪嫌疑不重大,本月 2 日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
不過,北檢補強資料後,本月 3 日提起抗告,高院指出,依彭振聲、威京集團子公司鼎越前董事長朱亞虎、時任都發局總工程司的都委會前執行秘書邵琇珮等人的證述,及朱亞虎與應曉薇對話紀錄、柯文哲被扣的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參酌朱亞虎受雇沈慶京之目的、沈慶京行賄應曉薇犯罪嫌疑重大等,懷疑柯對於京華城一案尚還有諸多疑點須究明,因此撤銷「無保請回」裁定,發回北院更裁。
由於柯文哲請回之裁定已為高院裁定撤銷,他回復為檢察官為逮捕並向本院聲請羈押之狀態,下午庭期前,他暫留候審室,法院也告知法警,帶他往返法庭與候審室間,除非他反抗,得不使用戒具,同時規定庭前律見之次數與時間。
不過,下午裁定羈押後,柯文哲被媒體拍到身穿外套,未有衣物遮蓋上銬的雙手,面無表情、不發一語走上囚車,支持者遠處高喊「主席加油」,囚車隨即開往台北看守所。
北院指出,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所指部分事實,柯明知京華城容積率增加過高、超過 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的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 200 餘億元。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圖利罪的犯罪嫌疑重大。
北院表示,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的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圖利罪」的要件。但柯文哲所為是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的具體證據查明。
北院指出,偵查是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的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柯文哲為避免受到重刑,縱使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且柯文哲所述,仍與已被羈押的共犯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
北院表示,為保障柯文哲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柯文哲目前所涉犯最重的《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柯文哲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的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慶京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 200 餘億元的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因此裁定羈押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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