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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海洋基本法 政院須法案施行 1 年內提政策

(綜合報導) 立法院會今天( 11 月 1 日)三讀通過海洋基本法,明定每年 6 月 8 日為國家海洋日,行政院也須在法案施行 1 年內,針對環境保護、海洋產業發展、國際海洋事務、國家海域安全等面向, 提出完整的國家海洋政策。

行政院長蘇貞昌曾經表示(2019 年 4 月 25 日),台灣作為海洋國家,在海洋法政、科研、生態保育及產業等方面,都有必要持續強化,藉由「海洋基本法」的制定,規範政府義務與授權,以及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進而達到打造生態、安全、繁榮的優質海洋國家目的。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海洋基本法

(圖/中央社)

海洋基本法的要點如下:
一、 統籌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海之權責、制(訂)定海洋空間規劃之法規與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草案第四條)
二、 以和平、互惠與確保我國海洋權益理念,參與區域及國際合作。(草案第五條)
三、 國民、企業與民間團體應協助推展國家海洋政策、施政計畫及措施。(草案第六條)
四、 以全球視野與國際戰略思維,提升海洋事務執行能量,強化海洋實力。(草案第七條)
五、 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對策,以強化污染防治能量、推動海洋復育及保護海洋環境。(草案第八條)
六、 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發布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各級政府應配合檢討所主管之政策及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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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是針對特定領域的總則性、原則性規範。與其他法律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在基本法規範的領域內,就必須以該基本法的規定為主,若基本法與其他法律出現互相矛盾之處,必須優先適用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