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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特休未休完 勞動部:應結算成工資

2019 年即將結束,勞動部今(29)日指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

勞動部表示,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雇雙方得協商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曆年制(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或另行約定年度之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雇主應將年度特別休假日數,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與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圖為勞動部長許銘春
(圖/中央社)

勞動部重申,年度終結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如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至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仍有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工資。

勞動部強調,特別休假係以給予勞工休息為目的,事業單位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相關權利,並應由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期日,不得有限制排定或強制遞延之情事。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