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8)前韓國瑜委任前高市新聞局局長王淺秋以及葉慶元律師前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聲請停止罷免。王淺秋曾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選罷法 75 條明訂,文字寫得很清楚,一年之內不得罷免,王淺秋表示,罷免方使得高雄市政府「都沒有辦法好好工作,做事情」,王淺秋進一步表示,罷免方「違法亂紀在先」。
今(17)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韓國瑜聲請的停止執行之訴,裁定駁回。駁回的理由主要是,北高行認為本次案件中,並不具備由北高行做出暫時停止執行的「急迫性」,既然韓國瑜已經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則應由訴願機關處理之,並不需要先由北高行做出暫時停止執行。
本次罷韓訴訟中,依據目前所能獲取的公開資料以及法律規定,至少分為兩個層次:本案訴訟與保全程序。
所謂的本案訴訟,是整起爭議中雙方真正爭執的關鍵,韓國瑜如果提起:「撤銷本次罷免」,本次罷免是否應被撤銷就是屬於本案訴訟;所謂保全程序,則是在爭執是否應撤銷本次罷免的過程中,請求法院先將罷免程序暫停,以免罷免程序都結束、韓國瑜都下台了,本案訴訟才有結果,這樣就喪失訴訟的意義。
再舉一個例子,以民事案件來說,甲主張乙應還債務一百萬元,甲並聲請假扣押乙名下之不動產一棟,避免乙趕緊脫產而使得甲就算拿到勝訴判決也拿不回債務。針對乙是否應該還一百萬元給甲,此乃本案訴訟;甲聲請假扣押乙的不動產,此乃保全程序。
回到韓國瑜罷免案來看,今天北高行駁回的訴訟只是保全程序,也就是罷免程序可以繼續進行下去,但是本案訴訟──罷免程序是否有違法,仍然還在爭執中(尚且還在訴願程序),今天雖然北高行駁回韓國瑜聲請的停止訴訟,但本案訴訟仍然持續進行,還需要一段時間才會有結果。總而言之,直到韓國瑜真的下台之前,對於有志推動罷免運動的朋友,都不能掉以輕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