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5 月 17 日是「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立法通過的日子,今天則是該法通過後的周年。蔡英文總統在臉書貼文表示,去年的今天,我們透過法律,讓每個人的愛都受到平等的保障。一年過去了,大家想要守護的價值都依然存在,同時,我們也讓更多的人一起擁有幸福。
今(17)日是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也就是同性婚姻立法周年,在婚姻平權的議題推動上,台灣走了將近三十年,一直到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大法官明白表示:「民法有關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然而,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卻也留下伏筆,因為解釋文還表示:「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換言之,大法官認為,雖然民法拒絕讓同性伴侶成立「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了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以及平等權;但是,要如何保障同性伴侶的婚姻自由與促進平等權?則仍待立法者制定法律予以決定。
大法官認為應留待立法者來形成同性戀者的婚姻制度,此點引發輿論激辯。
有論者認為,只要是「制定同性婚姻專法就是歧視」,因為同性戀者所追求的只是與異性戀者相同的婚姻權利罷了,如果刻意區別兩者,使用專法來予以保障,反倒形成對於同性伴侶的歧視,因此應修改民法之相關規範即可。
但另有論者認為,司法權本來就不適宜針對「婚姻」的定義予以變更,因為司法權 —— 也就是大法官,並不具備民意正當性,如果由 15 位大法官就能夠針對「婚姻」進行定義,則司法權有侵害立法權之虞,僭越了立法權的核心事項。故而此立場之論者認為,宜交由公民投票或立法院來制定同性戀者的婚姻制度。
之後,又有團體對此議題推動公民投票。公投提案第 12 號:「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此公投提案在 2018 年 11 月 24 日提起,並以六百多萬票通過此案。
雖然在通過此案後,贊成修改民法之陣營大感挫敗,但是行政院與立法院立即啟動修法進程,行政院最終以「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提出修法草案,這個草案避開了「婚姻法/專法/伴侶法」等名詞之爭議,並且合乎公投提案第 12 號「不修民法、以其他形式保障同性戀者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的意旨。此草案的內容賦予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相差無幾的婚姻權利,可謂既尊重公投結果,也落實對同性戀者的婚姻自由與平等保障。
今(17)日是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立法周年,「彩虹平權大平台」公布調查報告表示,自同性婚姻立法一年後,有 92.8 % 民眾表示對個人沒有影響,1.8 % 民眾認為有正面影響,有 3.7 % 認為有負面影響;至於問及「同婚是否對社會有影響」,有 50.1 % 民眾表示沒有影響,但有 11.9 % 認為有正面影響,28.4 % 認為有負面影響。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後,仍有許多議題有待推動與研究。比如近來有論者主張,應推動跨國的同性婚姻也能合法化;另外,有關收養的制度與措施,代理孕母以及人工生殖等法律和倫理議題,也陸續浮上檯面。
跨國的同性婚姻。目前台灣的法制之下,必須外國籍配偶的母國也承認同性婚姻,始得在台灣登記同性婚姻,換言之,外國籍配偶的母國如果尚未承認同性婚姻,則其無法與本國籍配偶結婚。因此有論者支持,應讓同性婚姻制度可以擴大施行。
不過,也有論者認為,與來自「尚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外國籍配偶結婚,除了思考到台灣的法制之外,必須注意到,一段在台灣的合法婚姻,在「尚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外國法制下,卻屬於「不被承認的婚姻」,往後如果產生跨國爭訟,例如遺產繼承、子女身分關係、離婚訴訟等問題,可能將衍生爭議。
同性伴侶收養子女。目前異性戀伴侶的收養程序,都必須經過社福機構的層層考驗,並且有法院(家事法官)予以把關;至於同性戀伴侶是否會在收養程序中遭受到歧視對待,或者同性戀伴侶是否能進行與異性戀伴侶完全相同收養程序?仍有待深思。
代理孕母與人工生殖相關議題。此議題直接衝擊到生命倫理,已非單純的法律制度層次。倘若允許同性戀伴侶結婚,那是否能夠保障其「家庭權」?倘若承認保障其「家庭權」,則目前台灣尚且禁止代理孕母,則是否應推動立法?如果通過此法,對於倫理秩序與現行法制,又將帶來如何衝擊?都有待予以解難。
彩虹旗幟升起後,我們仍有許多議題有待陽光普照。但願這塊土地上的人都能幸福,並且在面對艱難議題時,我們都不再需要以撕裂彼此的方式進行討論,願台灣成為一個包容多元價值、尊重彼此,且落實平權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