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民政局長曹桓榮日(17)前被踢爆,其於 line群組上用傳訊息表示,要挺韓群眾不要出去投票,但一定要監票,要讓「站出來投票的人有壓力」。但有意見也認為,這是曹桓榮的言論自由,並不違反行政中立原則或觸犯選舉罷免法。
高雄市民政局長曹桓榮在 line 群組上傳訊息表示,要挺韓群眾不要出去投票,但一定要監票,要讓「站出來投票的人有壓力」此舉遭民眾告發後,高雄地檢署證實,已經分案偵查曹桓榮是否涉犯妨害罷韓投票。
粉專高雄好過日則在臉書貼文表示,曹桓榮違反「行政中立法第 10 條」: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以及「選罷法第 50 條」: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違反者依 110 條第 3 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卻也有人認為,曹桓榮是在下班時間傳送訊息,是個人意見與立場的表達,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因此並沒有觸犯選罷法、或是違反行政中立原則的問題。但這樣的意見,恐怕對於言論自由權的內涵有所誤解。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意旨,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然而,言論自由作為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最重要的功能就是為了對抗「來自國家公權力」的侵害,這也就是學理中所謂的「基本權利的防禦功能」。換言之,如果主張自己正在行使言論自由權,意味著是要對抗「來自國家公權力」的不法侵害。
然而,曹桓榮除了擔任高雄市的民政局長以外,還是主辦本次罷韓投票的選務人員,也就是說,他正在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只要他正在執行任何有關選務的公務,對於選務相關事項,他就喪失主張言論自由的地位。有論者認為,執行公務之人可以享有與一般人民完全相同之基本權利,恐怕是對於基本權利的基本假設與內涵有所誤解。
綜上所述,基本權利的防禦面向,就是賦予人民對抗來自國家公權力的不法侵害,倘若自身正在代表國家執行公務,對於公務相關的事項,本於行政中立原則之要求,即沒有再主張受到基本權利保護的餘地,行政中立法與選罷法之要求,即屬合理且合憲。
曹桓榮一旦擔任公職、執行公務,只要涉及到公務相關的事項,其言論自由就會受到限制,此時的曹桓榮已是國家公權力的一環,就「罷韓相關事務」,不能享有毫無限制的言論自由,因此,筆者認為不得以言論自由合理化曹桓榮之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