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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聲明:政院應暫緩推動晶片身分證

行政院近來大力推動全換將國民身分證換發成晶片身分證(政院推動換發晶片身分證 NGO發起連署反對),除了台灣人權促進會、開放文化基金會等 NGO 團體大力反對之外,昨(8)日台北律師公會也發聲明,籲請行政院及內政部廣納民間意見,在未檢討法制作業、消除民間有關資安及隱私風險疑慮前,停止推動晶片身分證。

台北律師公會是全台灣最多律師登記的職業工會,他們對此議題表示,數位服務對於服務供需雙方的便利性也不可否認,數位身份就是數位服務的核心,若國家欲提升提供數位服務的能力、更有效能的滿足人民需求、達成行政任務,而朝向建立國民數位身份識別的政策走向,是數位時代下,難以避免的趨勢。

不過,他們也指出資安及隱私的風險不可不察,並且認為現行戶籍法並無法作為換發晶片身分證的法源依據。

開放文化基金會發起連署,希望政府停止全面換發數位晶片身分證。
(圖/開放文化基金會)

戶籍法第51條規定不足作為晶片身分證法源依據

台北律師公會表示,現行戶籍法第 51 條、59 條規定不足以作為推動換發晶片身分證的依據。

他們說明,綜觀立法理由以及當時之時空環境,應可合理推認立法者就「格式」之原意應只有考量到可供人眼用於辨識個人身份之紙本身分證外觀、記載內容等,且著重應全國一致而授權內政部決定;若空以「格式」字眼稱立法者已合理預見「格式」包括其他非紙本之形式如晶片身分證,殊難想像。

換言之,台北律師公會採取「立法目的論」的解釋方式,認為修戶籍法的立委諸公並無授權內政部,進行換發晶片身分證之意旨,故而此條文不足以作為內政部推動此政策的依據。

台灣人權促進會、開放文化基金會等團體不斷籲請行政院暫緩推動電子身分證。
(圖/中央社)

立法或修正戶籍法有其必要

台北律師公會說明,國民識別身分系統一開始是依附在戶籍制度,而戶籍制度又是是國民政府遷台後承續日治時期之管控人民措施,故 1973 年戶籍法規定「應」製發國民身分證時,是為了配合當時「戶警合一」制度,當個人脫離「戶」活動時,遇警盤查容易以身分證「證明」自己。也因此,身分證上往往登載超乎識別個人的資訊。

台北律師公會進一步表示,如今,身分證的目的不再是控管,而是為了「表徵」國民身分,以此來說,現行戶籍法就會有兩個問題:

一、必須隨身攜帶?

現行戶籍法第 56 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然而如果晶片身份證結合紙本身分證資訊與自然人憑證功能時,自然人憑證僅於存取服務時始須使用,應無隨身攜帶與出示之必要,依法隨身攜帶反而則增加遺失自然人憑證的風險,則上述條文是否需要重新思考?

台北律師公會還說,況且上述條文隱含著國家得隨時查驗人民是否具有國民身分之監管目的,似乎也與「智慧政府」著重強調服務人民之意旨有所杆格。

內政部預計數位身分證2020年起換發
(圖/內政部戶政司)

二、身分證在公、私領域的使用範圍與條件未明確規範

現行法制有關於身分證的使用,無論是在公領域或私領域,使用的範圍、條件都缺乏明確規範,造成公、私領域中如有需要識別身分時,均習於要求人民提供國民身分證作為從事各項行為之證明文件。台北律師公會舉例,金融機構多以身分證字號作為電話查詢信用卡、帳務等之密碼,也造成利用他人身分證字號或偽造身分證文件詐欺情形。

因此,台北律師公會表示,晶片身分證與紙本身分證功能上具有相當大落差,加上數位資料更易於蒐集、複製、傳輸、分析之特性,如晶片身分證之數位身分驗證功能被廣泛使用,資安與隱私侵害的風險可能更高。因此,政府於推動晶片身分證作為國民數位身份識別時,實應反思身分證依附於戶籍法現狀的問題,進而建立一套規範

最後,台北律師公會呼籲,行政院及內政部應廣納民間意見,在未檢討法制作業、消除民間有關資安及隱私風險疑慮前,停止推動晶片身分證。

資料來源:台北律師公會聲明稿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