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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通過換照審查評分表:落實法制、並非因人設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11)前審議通過訂定「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一般頻道換照審查評分表」,將作為委員會議審議換照案件之評分準據,但中天新聞台對此表達不滿,認為這是「交了考卷還改題目」,對此說法NCC 則回應,這是為了落實法制化、絕非因人設事。

NCC 說明,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8 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屆滿前六個月,應填具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換照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上開法令訂定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該法第 11 條規定,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申請換照其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者,除有第八條或第九條情形應予駁回外,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審查: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四十分、未來六年營運計畫,六十分。

NCC表示,針對中天換照一案不再召開聽證會。
(圖/中央社記者吳家昇攝)

NCC 表示,依過往實務,「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簡稱諮詢會議)均以「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一般頻道換照審查評分表」項目及配分辦理初審,委員會議對於諮詢會議所為之初審評分及決議多予尊重,並參考作為複審決定。他們也再次強調,本案訂定之評分表中各細項之評分,係將諮詢委員審查實務之配分予以法制化,並以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予以發布,以作為依循。

中天新聞換照聽證會26日舉行,神旺投資董事長蔡衍明(中)親自到場說明。
(圖/中央社記者王飛華攝)

在行政實務中,因為各項行政工作涉及高度專業,立法者不一定有能力事先規範,且從權力分立角度觀之,也必須尊重行政權針對具體個案的裁量與判斷,故而立法模式往往是:

先由立法者在國會中通過「法律位階」的規範,可以稱之為「國會法」,這也是我們一般理解上的「法律」;在「國會法」的內容中,會放入授權條款,允許行政機關據此再度訂立更細緻的「法規命令」,另外,行政機關為了統一裁量基準,或者是為了避免第一線執法人員超脫「國會法」的規範內涵,也會依據固有職權訂立「行政規則」,讓執法人員有所依循,盡可能落實個案正義。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8 條屬於國會法的層級,並且授權給主管機關(NCC)進一步針對「換照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制定更詳細的法規命令(即: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接著,為了避免在換照審查的過程中,沒有更仔細的評分標準,進而侵害具體個案的權益,甚至產生恣意妄為,因此 NCC 才會進一步通過「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一般頻道換照審查評分表」,讓各委員審查換照個案時,有所依循,不至於恣意妄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