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新聞台遭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不予換照處分後,依據行政訴訟法提起「定暫時狀態處分」,上週召開言詞辯論後,今(7)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予以駁回,中天新聞台的法律戰又添一敗。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 11 月 18 日召開委員會決議,針對中天新聞台不予以換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針對中天綜合台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則採取有條件換發,要求中天綜合台必須提升本國節目比率、投入一定經費製作本國綜藝及戲劇節目等改善計畫。
中天新聞台也立即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規定,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北高行)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倘若聲請成功,則中天新聞台可以暫時使用第 52 頻道並且繼續經營新聞頻道。不過,北高行今日以裁定駁回中天新聞台之聲請。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 2 項規定,中天新聞台必須通過以下三個要件,始可予以定暫時狀態處分:釋明其於本案訴訟具勝訴之高度蓋然性、對中天新聞台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權衡公共利益與中天新聞台之權益。
依據北高行說明,從聲請人的事實證據來看,尚無法得出本案訴訟具勝訴之高度蓋然性;
聲請人所取得之執照本來就只有六年之期,中天新聞台本就會考量到六年後未必能夠順利換照(的風險),進而予以評估後,才會開始投入相關營業成本與聘僱員工,再者,營業收入減少尚且能夠以金錢作為賠償,並非不可回復之損害,因此不具備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最後,北高行表示,考量新聞媒體屬於全體國民之公共資源即社會公器,其使用及發展應受國家政策與主管機關依法監督,本件聲請若予准許,就有如中天新聞台可以藉由假處分程序迴避國家對於新聞台換照監理之規範,使得六年的換照期限的規定被架空,又考量到新聞製播對於一般社會大眾正確資訊之取得與認知影響深遠,中天新聞台既然沒有重大或急迫危險,故而並未達到准許聲請之必要程度。
中天新聞台接下來雖然仍就本案訴訟繼續爭執,也在今日表示將對該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但是從今日北高行的法理論述來看,除非中天新聞台的委任律師有能力提出更好的論述,否則中天新聞台的法律戰恐難免敗訴。
參考資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