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該法案於 2015 年 12 月 17 日於美國參議院通過,授權美國政府得對於嚴重侵害人權、妨礙爭取人權之人及國外嚴重貪污受賄之相關人士實施制裁,如:禁止入境、凍結相關個人或組織的資產、拒絕核發簽證或取消已核發之簽證。
為了避免台灣成為藏匿不法資金、躲避追緝的漏洞,台灣科技法學會、陽明交通大學科法學院共同舉辦:「台灣版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公聽會,希望能引起民間討論,促成國會立法。
(完整報導請見:加入國際人權連線 推動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
本文為筆者參與公聽會之後,針對現場立委與學者專家意見進行整理,並且指出個人的初步意見,提供給各界進一步思考。
2016 年在美國國會已經通過該法案,范雲委員也在現場提及,本次推動法案,受到美國 AIT 官員的注意,並且已經與 AIT 官員進行會議討論。換言之,如果該法案順利推動,將可以避免台灣成為全球防堵侵害人權者的漏洞,並且可以藉此與美國、歐盟等國家發展實質上的人權外交,形成全球防線。
對於外交處境艱難的台灣來說,人權立國、人權外交,是一個應該被認真思索的外交策略。世界各國逐漸關注中國在新疆大蓋集中營(血棉花)、緬甸軍政府的血腥鎮壓等侵害人權事件,在這個時間點,透由人權來與他國發展實質外交關係,絕對是必須認真思量的策略。
范雲委員表示,該法案涵蓋面廣泛,有涉及外交、國安、金融管制、犯罪訴追等,應該由外交部、法務部、金管會、還是監察院的人權委員會主責?
倘若由外交部主責,對於形成人權連線,與美國官員直接對口接洽,發展實質的人權外交,應有幫助;若由法務部主責,可以直接由檢調單位針對相關犯罪進行偵查;如果由金管會主責,那麼針對不法資金的流動與監管發揮直接作用;若由監察院的人權委員會主責,基於人權委員會的獨立性保障,或可免去不當的政治效應影響。
然而,如果由單一部會主責,在遇到跨部會的制裁事務時,部會之間的橫向溝通若不佳,制裁的效果恐怕難以落實;相對的,如果由數個部會共同主責,那麼也要避免互踢皮球的窘況。總之,要落實人權問責法案,必須注意部會之間的內部行政分工。
宋承恩老師指出,目前法制上已經有資恐防制法,可以考慮修法即可達到所欲追求的效果。簡言之,資恐防治法 1 條規定:「為防止並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之資助行為(以下簡稱資恐),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基本人權,強化資恐防制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是否可以透過修改既有的資恐法,即可達到人權問責法的效果?
比方說,擴大制裁的名單,將美國、歐盟等盟邦已經宣布的制裁名單,也直接納入本法的制裁名單中;或者是,或將「侵害人權」也列為發動制裁之理由,以擴大制裁之範圍。藉此似乎也可以達成推動問責法案的目的,而在立法技術上也較為簡便。
宋承恩老師提醒,當我們推動這部法案時,必須要嚴肅考慮到中國可能會有的反制行動。對於美國等通過「問責法案」的國家,中國方面都有發動制裁予以反制,對於台灣來說,中國是不是會升高制裁行為?這樣的制裁行為是不是我們都可以承受的?必須予以注意。
筆者認為,宋承恩老師的提醒,除了要關注到中國對於台灣的制裁行為可能會更強烈、更危險以外,也必須注意到,因為中國的制裁行為,讓台灣內部的特定政黨或利益團體,有見縫插針、炒作議題的機會,進而造成分化群族、意識形態對立,這樣的「政治效應」也是有別於美國等國家,而台灣所獨有且必須嚴正考量的負面效應。
出席的幾位律師與學者不約而同提醒,發動制裁必須合乎正當程序(Due process)。 所謂的正當程序有兩個內涵,一個面向是實質正當(Substantive due process),也就是這樣的制裁是否公平、正義;另外一個面向則是程序正當(Procedural due process),也就是如何的程序機制可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比方說讓當事人可以陳述意見。
發動制裁如何合乎程序正當,可以探討的面相至少有:「事前或事後的程序權保障;事前與事後的法官保留。」
事前的程序權保障,例如是否要給予被制裁者陳述意見的機會,甚至召開公聽會?事後的程序權保障,則涉及到是否給予被制裁者救濟的機會,例如到行政機關提起訴願,或到法院提起訴訟?
事前的法官保留,則涉及到發動制裁,例如凍結財產、禁止入境,是否需要先經由法官審查,又或是由行政機關直接為之?事後的法官保留,與上文提及的事後程序權保障雷同,就是給予被制裁者到法院提起訴訟的機會。
發動制裁如何符合實質正當,涉及到對於「人權」的概念界定。申言之,哪些行為屬於侵害人權,進而是我們要予以制裁的,必須定義清晰。例如:如果某跨國企業的內部工作分派,對於女性或種族有強烈歧視,是否屬於侵害人權,而要發動制裁?
又或是說,該法案的「侵害人權」也就僅僅限縮在「種族屠殺、海盜、酷刑、貪腐」等違背普世價值的嚴重犯罪?必須定義清晰,否則動輒得咎,恐怕違背實質正當。
總之,何謂合乎程序正當,必須考量到現實上行政與司法資源如何分配,我國現有法制度如何運作,並且依據不同制裁手段的嚴厲程度,予以細緻區分,在立法技術上實在是一大挑戰。倘若未盡符合正當程序,則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忌憚「違法違憲」而不敢發動制裁,後續提交到法院後審查,又可能遭到法院撤銷該制裁,如此一來,問責法案美則美矣,但仍如空中樓閣。
總而言之,該問責法案對於人權保障的落實,以及外交上的重大意義,筆者完全認同。不過作為法律人,我更關心的是,該法案通過之後,是否可以真正對接到我國現有法制運作,是否可以讓「執法人員敢使用」而且「司法單位可審查」?否則,通過的法條千萬條,能用的卻沒有一條,那麼,保障人權的美意終究停留在「想像」,永遠走不到「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