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一年十二月,日本偷襲美國在太平洋的海軍基地珍珠港,美國因而正式對日本宣戰;隔年年初,美國下令將西海岸各州的日裔美國人集中監禁,直到二戰終戰才解禁。沒想到這種事當時也發生在中國,只不過遭到中國集體監禁的是:中日戰爭期間具有日本國籍的台灣人。必須強調,那是發生在中日七七衝突後仇視性的監禁,跟二戰後在中國各地所發生對台灣人報復性的欺凌,完全不同。
中日戰爭(或二戰)戰後,有關台灣人在中國各地受歧視、欺凌的記述,可謂汗牛充棟,惟對中日戰爭期間台灣人的遭遇記述則極為罕見,推測其原因,可能因資料比較缺乏,或戰後眾多台籍日本兵或滯外台灣人的悽慘境遇更引人關切,而受到疏忽。在極為有限的可信資料中,一份由國民政府軍政部轉給行政院的文件透露了這方面難得的資訊。
那份文件是一九四二年一月十九日,由〈台灣革命同盟會〉南部執行部主席張邦傑【註一】函呈國民政府的,重點是向國民政府表態「抗日復台」決心,提出「收復台灣五項意見」:
一、請中央政府確定國策以台灣為我國領土之一;二、懇請中央政府公布台灣為我國之行省,台灣人民即係中華民國國民,並飭地方軍政當局對於台人之待遇一律平等,不得歧視;三、懇請中央政府通飭地方政府將過去所有受拘禁良善之台灣同胞開釋,或交由本會執行部分別具領;四、懇請中央政府通飭地方軍政當局將過去所有沒收台灣同胞之產業,悉數歸還,或交由本會執行部就近接管;五、懇請中央當局切實援助本會【註二】。
台灣人被監禁的蛛絲馬跡就在第三點、第四點,前面兩點是祖國派「半山」張邦傑一廂情願向國民政府表忠的意見,另文再談。第三點證實了確有台灣人在中日戰爭期間遭當局監禁,第四點也證實台灣人的產業、財產被沒收。張邦傑當時就活躍於福建龍溪,他在意見說明中提供了部分資訊述及:「地方當局對於台灣同胞不分皂白均予拘禁或殺害,僅福建一省現尚拘禁於崇安者不下數百人」、「所沒收之台胞農場,經省當局派員管理因不得其法,荒蕪不堪」。
針對這些意見,時任軍事委員會委員長的蔣介石,隔了三個月才下令內政、外交、軍政、財政等四部核議具復【註三】,其中,軍政部的回覆最具代表性、權威性:
「發還台籍人民被閩、浙地方政府沒收之產業及開釋被拘之台人,歸其管理兩節,此在共同抗日之標的下,本可予以同意,惟台灣失陷已久,民族意識大半消沉,入國台民過去往往為敵利用從事間諜工作,自應審慎處理,以免流弊。」【註四】
軍政部的覆文除了明指台灣人遭監禁的原因——「台灣人民族意識消沉」、「為敵利用從事間諜工作」,還透露遭監禁及沒收產業的是福建、浙江兩地台灣人。另外,內政部則覆文要求行政院「分飭閩粵桂江浙贛等省政府詳細查明」;兩者指出的地方比張邦傑所稱的福建之外,又多了:浙江、廣東、廣西、江西等省。
後來將近半年,只見公文飛來飛去,張邦傑的意見並未受到正面回應,連意見第一、第二、第五等三點也被否決或緩議。可是,張邦傑仍持續針對開釋台灣人及歸還產業、財產兩事再度陳情,蔣介石才另下令「交福建、廣東、江西三省政府查核具復」【註五】,為什麼只選這三個省?因為當時一些地方又先後失陷或國民政府無法掌控了。
中日軍事衝突是從一九三一年開始,幾年間,中國東北、華北地區相繼被日本軍完全控制,並進逼華中地區;國民政府一路後撤至武漢,但後來軍事持續失利,再將首都遷至重慶;當美、英兩國對日宣戰後,蔣介石才於一九四一年正式對日宣戰。張邦傑陳情時,國民政府控制的地區大約只剩前述幾個省。
等到一九四二年即將結束,廣東、江西兩個省政府先後回覆行政院並沒有監禁台灣人,其實,情勢極端混亂,既有日軍節節進逼,又有共產黨滲透,地方層級多的是各自為政,這兩省回覆的正確性值得進一步詳查,可是,情勢相對平穩且台灣人移居較多的福建,則明確證實監禁台灣人及沒收產業、財產的情形。
福建省政府的覆文,最令人震驚的是:台灣人遭監禁並非發生於張邦傑陳情時的一九四二年,而是始於一九三八年,也就是說,張邦傑陳情時,台灣人已經被監禁了四年,不但比日裔美國人還久,而且還沒結束。該省政府在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報告指出【註六】:
「查自抗戰軍興,住居本省各地台民,經本省分飭地方官署嚴密監護,嗣為預防間諜起見,經於二十七年夏間,先後將原住福州、晉江兩處台民男女三百八十三名,遣送後方崇安縣(今福建南平市武夷山市)安置;將原住石碼特種區台民男女五十一名,遣送連城縣安置。二十八年夏間,復以連城為交通要道,改遣崇安。所需旅費及途中給養,均由政府負擔。」
「後來,經東山(今中國福建省漳州市東山縣)、南靖(今漳州市南靖縣)、龍溪(今漳州市平和縣龍溪村)、安溪(今福建省泉州市安溪)、福清(今福建省福清市)、古田(今福建省寧德市古田縣)等縣政府,及陸軍第七十五師司令部,先後解送台民男女十六名,前赴崇安一併看管。」
崇安距離福州長達三四○公里,是屬於崇山俊嶺的武夷山區,地理偏僻,當年交通極不發達,僅有一條通往建陽長五十餘公里的簡陋公路,生活條件十分差。初計上述遣送三批的人數共四五○人。福建省政府報告中說是由崇安縣府指定住所,雖然沒說明是甚麼住所,但既然是集中監禁,就形同利用天然環境屏障圍繞的集中營。
福建省政府在這裡還編列保甲,推定保甲長,設置管理員專責管理。「至台民伙食,成人每日一角、孩童六分」,雖然是由縣府發給,但只發三個月。另外,縣府將監禁的台灣人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准予在崇安自行設法獨立謀生,由縣政府設置管理員專責監視其行動。一部分移交縣的墾務所編隊進行墾荒。其中有二十六位屬於老弱婦女生活孤苦者,省政府准予保釋回籍或在外謀生。
比較特殊的,有人為了想離開監禁處竟選擇甘願被編入「台灣義勇隊」,該隊隸屬於軍事委員會政治部,由也是祖國派「半山」的李友邦擔任隊長,他獲知福建省集中監禁台灣人,便發函要求省政府讓他遴選了四十四人編入該隊訓練充任隊員;此外,受到李友邦的號召,有三十三位年輕人基於同樣的動機也自願參加義勇隊及少年團;「台灣義勇隊」編成後分別被派赴浙江與福建建陽,隨隊前往的隊員眷屬有七十五人。這些人儘管仍流離失所,卻算是非常幸運地離開了貧瘠的武夷山區。
根據福建省政府的報告,繼續被監禁在武夷山區的台灣人(約剩二九八人),有三十二人乘機潛逃遭到通緝;不堪虐待、饑饉或罹患重病而死亡者,多達四十六人,另有五人在日軍空襲時不幸喪生。如果福建省政府的報告無誤,則監禁的四五○人扣除上述數字,以及被「台灣義勇隊」帶走的,武夷山尚餘一百八十九人(此數字短差了約二十六人),對於這些台灣人的生活動態,省政府竟然推說完全不知情。
關於被監禁的台灣人生活動態,另一位祖國派「半山」組織「閩粵台灣歸僑協會」自任理事長的劉啟光,也繼張邦傑之後向國防最高委員會及行政院遞呈指出:
「七七事變後,一部分台民不甘為日寇順民,拒絕日領撤僑命令,留居祖國,旋被視作敵僑,捕送福建崇安集中監視,並接管其財產;而原有我國國籍赴台謀生,事變後隨我總領事館下旗撤退者,亦以歸自台灣而遭遇種種虐待,馴至今日被集中崇安之台民,既不得衣食供應,復不得自由謀生,狀極悽慘。」【註七】
所謂「原有我國國籍赴台謀生」者,即為由中國到台灣的「華僑」,竟因與台灣有關而遭殃,是不是前述短差的二十六人?待查。
如依照劉啟光的描述,那麼,應該不只福建一地的台灣人被集中監禁於崇安,人數方面似乎需要更多資料來核實。不過,國民政府行政院卻認可福建省政府的報告,蔣介石只對死亡狀況表示關切,面諭行政院:「在閩台民死亡率過高,應予改善。」福建省政府則是敷衍地回復「已飭崇安縣政府迅即擬具改善辦法」後,即無下文,後續仍有零星死亡案件。
筆者後來在爬梳的資料中,發現一份中國國民黨直屬台灣黨部籌備處轉送福建省政府的公函,該籌備處於一九四一年設立,當時被監禁在崇安的台灣人代表王吉六、葉逢春等人向該籌備處陳情,其中有提到被監禁台灣人的死亡原因,是「受禁台胞水土不合、飢寒疫癘已死者不知凡幾」,他們敘述悽慘景況指出,「現在苟延生命者亦因畫地為獄,行動不能自由,經商行醫均感人地不宜,生活維艱。」【註八】
更可惡的是:台灣人既被當作外國人,遭沒收財產驅離到邊陲山區集中監禁,然而,還繼續受到無理的壓榨,王吉文等人的陳情指出,「地方機關徵收稅款、捐派公債,終日催科無容分訴,似此似囚非囚、似民非民之苦狀」。
至於台灣人的產業,在中日戰爭期間都被當作「敵產」處理,福建省政府的報告指出:「台民產業在福州者,自日領撤退後,由福州敵產管理處依照釐訂之管理敵產辦法負責管理,至三十年十月間,因該管理處開銷過鉅,飭即結束,歸福州警察局逕行管理,現由福州市政籌備處依照〈敵產處理條例〉辦理。」【註九】
究竟有多少台灣人產業在此期間遭沒收,沒有資料可查,僅舉福建省政府報告中的一個案例說明。「漳屬農場一處,查係台籍創辦,該場原轄有田邊、亭頭、洪坑、浮山、水頭等農場場地,散布龍溪、南靖、海澄、同安等縣,二十七年十一月由農業改進處接管,二十八年水頭農場移交省振濟會,二十九年浮山農場徑口部分劃歸南靖縣中心農場,….」該五座農場分散在福建省內的豐沃區域,報告未說明創辦的台籍人士是誰,惟據推測應該是早期就進入中國發展的台灣人,才能擁有分布這麼遼闊的農場,福建省政府用了三年清查才先後予以沒收。這麼龐大的產業都能如此沒收,其他的台灣人私產——自購房產及經營的事業——當然沒有一個可以遺漏。
國民政府行政院之所以認可福建省政府的報告,認為他們的作法並無不當,主要是根據國民政府制定的〈韓僑登記暫行辦法〉、〈敵國人民處理條例〉及〈敵產處理條例〉【註十】;同時,國防最高委員會曾經核准〈韓僑登記暫行辦法〉適用於台灣、琉球僑民,而〈敵國人民處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本條例施行前,關於韓、台、琉僑之登記另有規定者仍適用之。」
將台灣人視為「敵國人民」,並以〈敵國人民處理條例〉及〈敵產處理條例〉處理,其最主要的癥結,乃在於國民政府的基本見解:「台灣自我國正式割讓敵國後,在未收復以前尚為敵國控制,其人民雖與我同族者,除已重新取得我國國籍遷入內地之外,似不得與我國國民平等待遇,應視為敵國人民,予以取締。」、「台灣人民雖與我國同族,但經敵人數十年之文化侵略,其思想主義,除極少數外,均對我在敵視狀態中,若予以同等待遇,則混入內地適易為敵偽間諜,甚至擾亂秩序危及全般抗戰。」【註十一】
雖然劉啟光等人都一廂情願認為,「太平洋戰啟,我國正式對日宣戰,馬關條約宣告失效後,台灣在法律上已復歸我國版圖」,但是,行政院仍然堅持:「查台灣雖遲早將為我收復,惟此時如確認其為行省或確認台民為我國民,似覺為時過早。」,蔣介石也指示國防部最高委員會,此議「緩議」【註十二】。即使劉啟光退而要求依照〈緊急救僑辦法〉援助被監禁台灣人,仍遭到否決,理由是:「〈緊急救僑辦法〉係適用於太平洋戰爭發生後,目下各省緊急救僑委員會又均已結束,無法援用此辦法,且台灣歸僑多自七七抗戰後回國,與太平洋戰爭發生後回國者,又頗有不同。」究竟不同之處是甚麼,不得其解,反正就是連緊急救僑也不被允許。
直到一九四三年五月,國民政府行政院雖仍堅持處置台民適用〈韓僑登記辦法〉,但是,對於台灣人產業財產的處理態度略有鬆動,認為「應視其是否與敵人互通聲氣,或有無間諜嫌疑,分別作為敵產或非敵產處理」。後來,由於中國國民黨直屬台灣黨部基於「統戰」或「安撫」的考量,開始積極介入協調,整個情況才逐漸獲得解套。
中國國民黨直屬台灣黨部提出的方案是:被監禁的台灣人「由台灣黨部或軍事委員會台灣義勇隊為之保證後,向崇安縣政府申請登記發給登記證,准其自由居住或回原住地免予管理,其散居各處之少數台民,亦飭其取具保證,逕向該管地方政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註十三】劉啟光的「台灣義勇隊」先前可以徵集被監禁台灣人加入該隊,如今又成為可以保證背書的主體,其份量實在不同凡響;而張邦傑的「台灣革命同盟會」未獲國民政府認可,要求國民政府撥助經費也遭否決,對比之下,兩位「半山」在國民政府中的待遇相差甚遠。
「台灣義勇隊」的方案幾乎全盤被國民政府所接受,行政院秘書處擬具了處置辦法三項:
「一、對於已返台之台民所遺留產業,擬作為敵產處理。
二、對於未返台之台民,過去並無發覺與敵人互通聲氣,或犯間諜嫌疑有案者,現在如有台灣黨部或台灣義勇隊之保證,其產業作為非敵產處理。
三、對於未返台之台民,過去並無發覺與敵人互通聲氣,或犯間諜嫌疑有案,其人現已死亡者,其遺產如經繼承者,取具台灣黨部或台灣義勇隊保證確屬良善台民,並有繼承身分者,亦作為非敵產處理。」【註十四】
行政院基本上也同意這項處置辦法,不過,產業沒收部分,經過六、七年後已被財政窘困的地方政府處理掉了,因此,行政院批示移請〈敵產處理委員會〉核議,該委員會又拿出〈敵產處理條例〉及列為機密的〈韓僑登記暫行辦法〉當擋箭牌。此時,蔣介石已經身兼國民政府主席、陸海空軍大元帥、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及行政院長,他最後的裁決則只提「登記後准其自由居住」,而避談沒收的產業、財產。【註十五】
有辦法取得保證的台灣人,後續行蹤無從得知,惟推測一般人為了保命應以遠離災禍之地為多,如果沒有離開中國的台灣人,在兩年後終戰期間的命運還是一樣悽慘,面對的是中國人報復性欺凌,更糟糕的還會變成身陷囹圄的「漢奸」,財產照樣被沒收歸公,這類案例就不勝枚舉了。
最後必須回到一九四二年,美國西海岸各州日裔美國人被集中監禁的事件。美國政府與中國國民黨的作法,最大不同是:一、美國沒有沒收財產。二、美國設置集中營限制人身自由,但也負責生活需求;被監禁在崇安的台灣人,除了頭三個月有低於生活需求的伙食費之外,完全處於自生自滅的境地,還要參加墾荒。
更重要的不同,是美國於一九八○年開始回頭去進行檢討、調查,一九八八年雷根總統任內根據一九六八年民權法案,針對該事件代表政府公開道歉,他簽屬法案承認美國政府當年的行動是:「種族偏見,戰爭中的不安情緒和政府領導層的失敗。」
中國國民黨不但未對當年被監禁的台灣人還其公道,戰後在他們宣稱「光復台灣」之際,在中國仍有〈朝鮮及台灣人公私產業處理原則〉,將朝鮮(韓國)人、台灣人同視為外國人處理,時任陸軍總司令的何應欽非常嚴厲地強調,在台灣以外各省市台灣人財產的處理,「….過去曾與敵人通聲氣或有間諜嫌疑為虎作倀證據確鑿者,應視為附逆附敵,依我國法令處理在案。」【註十六】直到一九四六年三月才由行政院訓令停止施行該原則,而另訂〈台灣、朝鮮公私產業處理辦法〉,規定滯中台灣人「除間諜及有助虐罪行者外,其私有財產應受現行法令保護,不得接收,其已接收者,應即予發還」。
日治時期前往中國居留或營生的台灣人,依國籍論雖屬於日本人,可是,他們率多屬於「祖國派」,中國國民黨對待他們尚且如此不堪,以現今中國與台灣的情勢,中國對台灣的敵視與滲透之深非當年可比,台灣政府是不是應該提高國家安全的警覺呢?
【註一】〈台灣革命同盟會〉於一九四一年二月十日在中國重慶成立,組成分子都是所謂「半山」的反日「祖國派」台灣人士,該組織分北方執行部與南方執行部,宗旨為協助國民政府對抗日本、接管台灣,張邦傑領導南方執行部,當時他正在福建龍溪。
【註二】台灣革命同盟會中央執行委員會轉發該會南方執行部呈陳五點意見,張邦傑在這份文件的署名是「台灣革命同盟會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首席」。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01=0026。
【註三】蔣介石下令內政、外交、軍政、財政等四部核議。國民政府行政院孝字第一四四○七號及順壹字第七一一三號公函。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08=0001。
【註四】軍政部電文。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04=0002。
【註五】行政院長蔣中正諭。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13=0001。
【註六】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福建省處理台灣同胞及台籍產業情形。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15=0001。
【註七】另一位「半山」劉啟光陳情,被集中監禁的台灣人,不得衣食供應,復不得自由謀生,狀極悽慘。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31=0002。
【註八】中國國民黨台灣黨部代電。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37=0003
【註九】同註六。
【註十】〈敵國人民處理條例〉及〈敵產處理條例〉,該兩條例由軍事委員會於一九四二年一月十日公布,前者於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廢止,後者於一九六八年四月十八日廢止。〈韓僑登記暫行辦法〉訂定日期更早,是在一九四○年五月由國民政府以密令頒行處理,並經蔣介石下令不可公布,因此,詳情不得而知。
【註十一】一九四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對於張邦傑所擬收復台灣之意見。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04=0003。
【註十二】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廳,國鋼字第33382號函,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34=0001。
【註十三】中國國民黨直屬台灣黨部函福建省政府,處理台民及台民產業辦法。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37=0003。
【註十四】一九四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國民政府行政院秘書處,愛字第四三二九二號代電,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38=0001。
【註十五】蔣介石指令內簽,一九四三年九月九日,發出時間九月十三日。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40=0002。
【註十六】清理台胞被沒收之財產案。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訓令,節陸字第○二五五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