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例舉陳水雲案涉及的中國人,其實是日治時期從中國來台的「華工」或生意人,通稱為「華僑」,華僑來台人數逐年增加後,他們進而成立各種團體,比方華僑工友會、華僑同鄉會、華僑三山協會等等,到了一九二三年並統合成立「台灣中華會館」,後來又在台灣主要城市設置分會。
「華工」普遍知識水準甚低,文盲的比率非常高,良莠不齊,觸犯日治法律的事件不少,中日戰爭發生後則又出現反日情緒,尤其「中華會館」透過政治宣傳所激起的反日情緒特別明顯,不久更在內部出現跟國民政府有關的「興中會」,以及具有共產主義色彩等等的組織,大搞華僑團體社會運動,企圖對台灣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因而引起日本總督府警務局的警覺。
「七七事變」之後,「中華總會館」在台北召開第十次華僑代表大會,倡議秘密組織華僑發起反日行動,以致包括台北、台中、高雄等地激烈反日的華僑遭到總督府逮捕法辦;戰後,蔣介石中國國民黨政權透過鼓勵檢舉,對協助日警的台灣人以「戰犯」懲治。檢視「台籍戰犯」案件,其中以涉及「中華會館」興中會事件的比例最高,試舉數例藉以了解「台籍戰犯」被懲治情形。
(一)台中州逮捕華僑,戰後被清算
一九三七年前後,台灣總督府警務局下令檢舉所謂「中華總會館」興中會事件,旅居台中州所轄彰化、員林各地的華僑,遭逮捕的有數十人。
當時,羅阿生(時年四十四歲,新竹縣人,彰化郡警察課鹿港分室巡查)、蔡福(時年四十三歲,台中縣人,北斗郡大城庄警察派出所巡查,戰後任新生賓館旅館部主任)、鄭友悌(時年四十二歲,新竹縣人,住苗栗宛里)、鍾阿坤(時年四十二歲,台中縣人,台中警察署巡查)等四人,奉調到台中州高等課擔任通譯。〔圖13〕
戰後他們被指控與數名日警分組輪流對被捕華僑施加各種酷刑偵訊,結果,他們被中國國民黨憲兵逮捕移送〈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後,特務對他們嚴刑拷打,逼迫他們承認曾經幫同日警對華僑施以灌水、毒打等酷刑。羅阿生等人在軍事法庭全部翻供,強調巡查只是擔任通譯,並沒有參與刑訊,但這種辯護完全未被採信,他們要求進行對質時,也被軍法檢察官拒絕。軍法檢察官黃夢醒於一九四七年八月五日提起公訴。
判決書指稱:「在敵人統治時期,凌虐僑胞,司空見慣,酷刑逼供,視為故常,諱言未施,自難置信」,審判戰爭罪犯軍事法庭依《戰爭罪犯審判條例》,以很快的速度判刑定讞。羅阿生「共同連續對非軍人施以酷刑」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三人各處有期徒刑十年。
(二)高雄也被興中會事件波及
高雄縣旗山人洪富榮(時年三十九歲)在中日戰爭發生時,擔任日治下高雄鳳山郡三角窗警察派出所巡查,當時的「中華會館」興中會事件波及高雄,旅居高雄的華僑被日本警察逮捕了不少人,洪富榮奉調到高雄州高等課擔任通譯。〔圖14〕
結果,華僑或其家屬於一九四七年向中國國民黨蔣介石政權指控,洪富榮與日警對二十多位華僑施以吊打灌水棍打各種酷刑,外傳誇大說有十多人被刑致死,其實是有二人被刑訊釋放竟因不明原因致死。
洪富榮在公審時,堅決否認有參與施加酷刑,他只是擔任通譯,刑訊則是由日警負責的,但檢察官仍依據檢舉者的指證,認定「作戰期間,日人濫捕僑胞,動施非刑,視為故常,人所盡知,被害人知指訴與有關人證所為證言,顯與實情相符,罪行即勘認定,被告空言狡展,自無足採」(引自判決書)。
〈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於一九四七年十月十五日判決有期徒刑十五年。他先後在戰犯看守所及軍人監獄關押後,一九五○年九月獲准調服高雄縣內門鄉公所勞役。
(三)「愛國志士」遭施酷刑?
吳瑞敏(台南市籍,時年四十一歲),日治時期擔任台南州新化區警察課司法通譯,被控曾有酷刑非軍人情事,而被捕送〈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審理。
判決書指稱:「中日作戰期間,我旅台僑胞邱輔臣因涉案被捕,於民國二十九年十二月輾轉押至桃園警署時,由台南州高等課特高係係長村上建舟、刑事高松共同鞫訊,吳瑞敏擔任通譯,以供詞未遂所欲,迭與高松共抬樓梯壓置邱輔臣背上,並由高松繼加毆打,以圖迫供。」(審判戰犯軍事法庭三十六年度審字第十五號判決書,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36=1571=34189930=1=094=0005)〔圖15〕
邱輔臣是一九一九年從中國來台灣僑居,先參與台北「中華總會館」的籌組,然後到嘉義市成立「中華會館」分館,「七七事變」時即積極領導華僑反日而被逮捕,戰後便獲釋了。他在中國國民黨政權進行漢奸大檢舉期間,向軍法檢察官舉發,當時因為兩名日本特高已被遣返日本,另一位被邱輔臣指控也在場擔任通譯的台灣人莊清標(前嘉義警察所通譯)則聞風逃亡,吳瑞敏遂遭單獨逮捕,並以共犯究辦,於一九四七年八月八日提起公訴。
吳瑞敏強調他只是受命幫忙抬樓梯而非主動,更未參與刑求;他聘請的律師馬大勛也為他辯稱並非共犯,最多只是從犯而已,但是,軍法檢察官及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卻認定,「僅就其共同抬梯壓人所為,已屬酷刑之一,依法不能認為從犯。」而且,「被告既然在場,用刑求供之意,又無二致,則其間被告亦有犯意聯絡,情節顯然,自難以事非主動,未行親施毆打,而免除共犯之責」(引自判決書)。
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於同年九月二十六日判決,「姑念被告在日人主辦之下,盲從犯罪,情非得已,事後復深表愧悔,殊堪宥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獲得保釋。
另外,在逃的莊清標,除了被邱輔臣指控之外,一九四四年由高雄縣岡山日本憲兵隊逮捕的華僑譚康英,同樣指控莊清標參與刑訊,以及莊清標曾參加「二二八事變」。莊清標選擇逃亡而遭到通緝,直到一九四九年才由他太太出面到處陳情伸冤。
根據莊太太的陳情指出,邱輔臣被捕時,莊清標是在台南縣新營區崎子頭派出所服務,一九三七年十二月才轉勤嘉義警察署,一九三八年四月受命擔任邱輔臣的通譯,既與邱輔臣被捕無關,更無參與刑訊。至於譚康英被捕時,莊清標又已調往台南縣東石區警察所服務,當然更無關係。
莊太太強調,莊清標對華僑非常友善,這一點已獲得前嘉義市「中華會館」會長等人的證實,而「二二八事變」時,各警政及民意機關都證明他制止暴動有功,因此,她要求〈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撤銷對莊清標的通緝,直到一九五○年國防部才核准撤銷通緝。
邱輔臣長期效忠中國國民黨蔣介石政權,又是興中會事件要角,中國國民黨將他封為「愛國志士」,一九四八年五月還特別頒發褒揚令,他曾經要求中國國民黨政權撥讓房屋給他,是否獲得特權撥讓不得而知,不過,蔣介石兩度連任總統,他都特別賣力發動聯署「電請蔣中正祈以蒼生為念競選連任,完成革命、建立和平」。〔圖16〕
(四)警備司令部替華僑之子報復
楊茂廷(新竹市籍,時年四十五歲),是在一九三七年八月間擔任日治時期的新竹苗栗郡公館警察派出所巡查,當時有華僑葉仙合被台灣人陳廷香密告,疑涉「中華會館」興中會事件散布流言對日本政府進行誹謗,被押解到派出所詢問,楊茂廷因通曉中國話受命擔任通譯,葉仙合只被關押一天,當日即移送苗栗警察課再轉送法院看守所,在一九三八年由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沒想到葉仙合出獄後,卻在一九四○年四月病死家中,他的兒子葉政光在終戰後向〈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控訴,指稱楊茂廷會同日警對他父親毆打刑求致死。楊茂廷因而被中國國民黨特務逮捕,在軍法看守所接受偵查時也遭受中國國民黨特務刑求,但他否認曾毆打葉仙合,因時隔多年,他只記得似乎曾打過一個巴掌,軍法檢察官不予採信,一九四七年八月十二日奉令以《戰爭罪犯審判條例》起訴楊茂廷。
楊茂廷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要求傳訊證人,審判官認為他在軍法看守所偵查時為何沒有要求傳訊證人,「請傳作證非係串通飾過,即係有意拖延,自無傳證必要」,而不予受理,最後完全以葉正光的控訴為事實進行判決,在一九四七年十月中旬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審判戰犯軍事法庭三十六年度審字第二十二號判決書,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38=1571=82117145=2=039=0005)。
楊茂廷從事公礦業,被法辦之前,曾獲〈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准許,挖新竹縣市境內日軍埋藏大量物資山洞的案子;在軍人監獄關押期間,肋膜炎宿疾復發。一九四九年年底,他根據〈東南軍政長官公署〉有關台籍戰犯保釋辦法,以及上述兩個理由再三聲請保釋,但因他在獄中行狀不良——疑有透過獄卒對外通信及夾帶香菸,並在獄中吸菸,保釋聲請被獄方延宕,直到一九五○年二月底,獄方才巧妙改變審核意見為「在監行狀良好」才獲准釋放。
(五)審判邏輯跳躍,張錫銘判十年
一九四四年十月,日治台北憲兵分隊部搜捕「中華會館」興中會事件的殘餘反日分子,有華僑郭秋興、駱晚生、郭家泰、郭秋貴等八人被逮捕,台北憲兵分隊上等憲兵補張錫銘(宜蘭籍,時年三十二歲)擔任日本憲兵的通譯。
八人中有四人因查無罪嫌而獲釋,郭清興等四人於一九四五年二月被以犯外患陰謀罪嫌,移送日治下的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郭秋貴於同年八月二十八日在刑務所心臟病發死亡,其他三人則於戰後獲釋,但郭家泰卻也在一九四六年一月病亡。
郭秋興、駱晚生等人戰後向國民政府提出控訴,指稱在台北憲兵分隊遭受「灌水、吊打、棍毆等酷刑,慘無人道,強迫取供」,因為他們無法指證施暴的日本憲兵,便把箭頭指向張錫銘,但是,張錫銘否認參與施刑,只在郭秋興、郭秋貴不配合訊辦時,以竹棍輕打他們的臀部各一次。
華僑等人所描述的酷刑過程,都沒有提到是張錫銘所為,郭家泰病亡之前曾因牙疾就醫時曾說「被台灣人憲兵補毆打受傷」,軍法審判官推斷這個「台灣人憲兵補」就是張錫銘,然後整個審案邏輯跳接到:「且作戰期間,敵憲對我僑胞動輒猜忌逮捕,濫施酷刑,司空見慣,人所盡知」、「參觀互證,被告與日憲兵齊藤等,….濫施酷刑實屬罪證確鑿,無庸置疑」(引自審判戰犯軍事法庭三十六年度審字第六號判決書)。
軍法檢察官黃夢醒是在一九四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提起公訴,審判戰爭罪犯軍事法庭(軍法審判長梁恆昌)同年六月三十日即迅速判決,重判張錫銘有期徒刑十年。〔圖17〕
(六)嚴辦是為反日華僑出氣
廖正全(基隆市籍,時年三十九歲,前台北縣基隆區警察所警長),他被控在擔任日治時代宜蘭郡警察課高等刑事時,曾與日警安武治雄(日本福岡縣籍,時年五十二歲,台北州外事課第一係係長)逮捕、刑求華僑陳銀生等人,也被當作戰犯審判。
據稱,陳銀生等人企圖成立「興中會」的組織,總督府下令調查,全案是由日本警務主管及日本刑警負責主導調查、偵訊工作。中國國民黨政權對該案特別重視,戰後,飭令〈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嚴辦。
可是,日本警務主管和日本刑警都已經被遣送回日本,只有安武治雄尚未離開;幾位介入協助刑求的台籍刑警也已畏罪潛逃,廖正全因自認未作過虧心事,不但沒有逃,戰後繼續留在中國國民黨政權的警察局服務。警總抓不到禍首,就把他和安武治雄逮捕了。
他們被關了一年後才接受公審,〈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為了替華僑出氣,曾經對他們狠狠地施以刑求,最後更在毫無證據下,只憑華僑的控訴,以及「敵據台灣,警察問案不招,常施灌水、毆打」的心證,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判決:安武志雄有期徒刑十年,廖正全則因「盲從犯罪,情尚堪憐」處有期徒刑五年(審判戰犯軍事法庭三十六年度審字第四號判決書)。
(七)送錢慰問華僑眷屬,變成鉅款賠償
台北宮前町警察派出所巡查連文通(基隆籍,時年四十一歲),受命於一九三八年六月七日,與日警前往台北「中華會館」拘捕該會常務委員王耀廷,因王耀廷不在家而未果,王耀廷隔日依囑向台北警察署報到時即遭扣押。
台北警察署高等係進行偵訊時,由日本人高等係主任森下負責訊問,由連文通擔任通譯。王耀廷後來被移送台南地方法院審判,以違反維持治安罪刑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一九四四年二月十二日由台南刑務所執行,同年十二月十三日因病保外就醫,延至隔(一九四五)年一月三日病故於台南醫院,連文通知道後,託人送錢給家屬慰問。
根據王耀廷的太太王張玉英事後的控訴,指稱她丈夫「被連文通打過幾次」、「訊問時不招,是用灌水、香炙、棍打等種種酷刑」(引自判決書,原引是審判筆錄),連文通因而於一九四五年一月十七日被國民政府台灣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羈押,一九四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由〈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軍法檢察官黃夢醒提起公訴。
連文通辯稱,王耀廷在北署大概數月期間,其間二、三天或四、五天被訊問一次,其實他只擔任通譯一次,但是,軍事法庭聽信王張玉英控詞,認定「被告(連文通)訊問王耀廷時,不僅參加一次,而迭施刑訊,又經王張玉英供明如繪,豈容遁辭卸責」,並將他託人送錢給家屬慰問,推斷為「果無刑訊情事,焉肯賠償鉅款,自受損失,其畏罪情虛,更屬灼然」(引自判決書)。〔圖18〕
審判戰犯軍事法庭(軍法審判長梁恆昌)最後仍以慣用推論:「被捕僑胞,莫不遭承辦日人與通譯共施刑毆」,以「共同連續對非軍人施以酷刑」罪名,判處連文通有期徒刑五年。
(八)曾任日人密探的華僑也控訴?
新竹州警察署偵辦「中華會館」興中會事件,時任新竹北勢警察派出所巡查的傅阿添(新竹籍,時年五十歲),及時任桃園郡警察課高等警察的吳崛霧(新竹籍,時年四十一歲),或擔任通譯或參與審訊,戰後當然也毫無例外地遭到清算。
新竹州高等課是在稍後的一九三九年一月先逮捕華僑陳炎崗,判決書說,陳炎崗是由外事係長鈴木啟助及傅阿添審訊,同年十二月解送淡水警察課;繼而,華僑李金水、潘依悌二人也被捕送淡水,均由鈴木啟助、傅阿添、吳崛霧一組負責訊問。
陳炎崗等人在一九四○年春又被送回新竹郡警察課羈押。判決書又說,一九四一年六月,吳崛霧與日警詢問陳炎崗、李金水、龔邦鎮等人約三十次,傅阿添則擔任通譯二次。戰後,陳炎崗等人控訴稱,他們被強迫取供,迭施灌水、吊打等種種酷刑。
但是,傅阿添和吳崛霧都否認有參與刑求,傅阿添甚至指稱:「陳炎崗原係日人密探,興中會事件由其告發,因受台僑指責,故提出控訴,粉飾己過。鈴木啟助深知底蘊,敷衍訊問,焉有刑訊之事實」。
有幾位證人描述:「陳炎崗被鈴木啟助與傅阿添提訊後,狀甚悲慘,身上呼痛,看有被打模樣。」、「陳炎崗每次提至消防隊樓上訊問後,看樣子有被打,警察訊問打人,乃用棍打、灌水等刑法。」審判戰犯軍事法庭認定這些證詞為真,同時,否決了傅阿添所稱陳炎崗曾任日人密探的說法。
傅阿添、吳崛霧兩人是在一九四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由軍法檢察官黃夢醒提起公訴,相隔二十天之後的一九四七年八月十三日即被迅速判決,兩人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審判戰犯軍事法庭三十六年審字第十一號判決書,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36=1571=77224444=3=019=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