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一開始就提到國民政府實施漢奸總檢舉,在中國進行得如火如荼之際,有多名在日占區任職的台灣人也遭到檢舉逮捕;繼而公布《戰爭罪犯審判條例》舉行大檢舉,搞得風聲鶴唳時,又有更多「台籍戰犯」被中國國民黨政權逮捕,由中國各地戰爭罪犯審判軍事法庭分別審判關押。
比方,曾任廣州日憲兵隊總通譯間特高室主任余東,被控引導憲兵隊蒐集物資及收羅漢奸組織「偽維持會」;二十歲的黃明川,戰前由國民政府軍統局資助送往香港無線電學校攻讀,卻在澳門潛逃,被控曾任九龍日憲兵隊通譯,謀害中國人員。
他們兩人是由國民政府廣州行轅軍事法庭偵辦,因為追緝不到,除了在中國全面通緝之外,還呈報國府國防部再轉台灣警備總部千里迢迢地緊急通緝,如此窮追不捨,為的只是中國人受到欺負,必須討回公道。
新竹籍的楊隆盛旅居中國上海時,曾任日本大本營的直屬情報員,被控中日戰爭期間引導日軍攻佔租借,並於滬杭粵港南洋各地殘害中國人民、斂聚資材,一九四七年四月被中國陸軍總司令部拘押,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移來台灣,由〈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偵辦。
楊隆盛被關押在戰犯看守所期間,有台北市民陳阿呆向台灣省政府及監察院台灣監察區監察使楊亮功陳情舉報,指稱楊隆聖由其兄楊肇雲以台幣千萬元向執法者行賄出獄。憲兵第四團向台北南區憲兵隊查報後證實,楊隆盛並未開釋。不過,承辦的軍法檢察官黃夢醒因證據不足而未提起公訴。
此外,其他台灣人在中國被以「戰犯」逮捕,由不同地區的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判決,試舉其要者簡述如下:〔圖19〕
南京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承審的——王金火(台北縣籍,時年五十四歲),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一日被捕,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洪文起(台北市籍,時年四十三歲),一九四六年一月五日被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楊耀明(台南縣籍,時年四十八歲,車站信號工人),一九四六年一月二日被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廖金龍(台中市籍,時年四十二歲,日軍通譯),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被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紀蓮和(台中籍,時年二十九歲,日本海軍特務部指導官),一九四六年五月八日羈押,一九四八年九月四日判處三年六月。蔡森(台北籍,時年二十九歲,俘虜營看守員),一九四五年十一月二日羈押,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判處四年。吳參桂(台北籍,時年二十八歲,俘虜營監視員),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廣州行轅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承審的——姜延壽(新竹籍,時年三十三歲),一九四七年五月十二日判處死刑。陳添錦(新竹籍,時年二十五歲),因共同殺人、共同販賣鴉片一九四六年八月五日判處死刑。郭祖瑜(澎湖縣籍,時年五十八歲,廣州中南鐵工廠工程師),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被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張兆安(新竹縣籍,時年三十七歲,東亞煙草公司股東)一九四五年九月六日被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楊阿漢(台北縣籍,時年三十歲,通譯)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二日被捕,判處無期徒刑。顧新富(新竹籍,時年三十四歲,日軍翻譯),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武漢行轅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承審的——江安(高雄縣,時年三十四歲,日軍農場班長),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日被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柯大樹(台北籍,時年四十七歲,曾任偽漢口警察局經濟警察處長),一九四五年十月一日被捕,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七日判決七年六個月,關押期間因病而保外就醫。
保案綏靖公署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承審的——陳煥彩(台北籍,時年三十一歲,憲兵隊翻譯)一九四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判處死刑。楊慶林(台北市籍,時年三十二歲,日本憲兵隊翻譯),一九四六年七月十二日被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二戰終戰之後,中國國民政府代表盟國軍事接收台灣,只是暫時(臨時)管轄,在和約簽訂前,台灣主權地位及國民國籍身分未定,中國國民政府竟以《懲治漢奸條例》對台灣人進行政治忠誠的追訴,後來國民政府司法院發布「同意台灣人員屬日本籍,不應以漢奸罪名追訴」解釋令,對外卻仍自欺欺人地宣稱「正為顧及台灣特殊情形,減少無辜牽連,安定台民心理」。
取代《懲治漢奸條例》的《戰爭罪犯審判條例》,也被評為「與國際規範相較,實體規定較嚴格,課責對象廣、具有民族主義色彩,且行政權干預司法的空間大。」(引自朱明希碩士論文〈一九四七年台北戰犯審判之研究〉)中國國民黨蔣介石政權處理「台灣戰犯」的案例,縱有罪證確鑿、劣行惡名昭彰的罪有應得者,卻更多草率審理、完全違反證據法則的冤枉案例,因為中國國民黨政權被虛假的「戰勝國」沖昏了頭,透顯了替中國人清算報復日籍台灣人的作為,搞得曾經被迫出任日治下職務的台灣人惶惑不安。
國民政府或中國國民黨政權無論使用《懲治漢奸條例》或《戰爭罪犯審判條例》,其實是非常矛盾的既自認為占領者,卻又將台灣人視為「敵國人」,時任監察委員的丘念台一九四六年十月就指出:中國「各省挾戰時仇恨將台胞作漢奸拘捕、沒收財產者甚多,自今春中央通令台胞不適用漢奸條例後,各省軍政當局乃改用戰犯名義或不認其台籍,仍多拘押不釋」,丘念台就強調「台胞武不能作營連長、文不能作科局長,安有戰犯資格」(一九四六年十月三十日,監察院法字第二八四九號公函)。
從上述「台籍戰犯」的判決案例,可以看出清算報復之意至為明顯。比方,所有案件都是根據中國人或華僑的檢舉陳訴,因為日警幾已遣送返日,台灣人巡查或通譯成了被報復對象,在缺乏確鑿事證的情況下,幾乎完全排除受審人的陳辭,一概以「作戰期間,敵憲對我僑胞動輒猜忌逮捕,濫施酷刑,司空見慣,人所盡知,羅織定罪。同時在列舉的案例中,涉及「中華會館」興中會事件的佔了相當高比例,幾乎可以懷疑是在替中國人或「愛國華僑」報復日本籍台灣人;涉及三山會館事件或馬來西亞鍾靈中學的案件,也可作如是觀。
中國國民黨政權對台灣人的敵視,還表現在軍事接收後嚴格規定台胞公職任用資格,以及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頒布「停止公權人登記規則」,對於日治時代在「皇民奉公會」及各機關任職者,或經檢舉查有漢奸嫌疑者等等,均停止公權。但是,一九四六年三月公署卻大量徵用日僑及登用人員,日僑可用竟限制台灣人任用資格,豈能言不是歧視或敵視台灣人。
一九四六年四月,國民政府將台灣日治時期末任總督安藤利吉、台灣參謀長諫山春樹等等日籍戰犯,分兩批引渡交給美軍之後,開始接受中國人檢舉而逮捕「漢奸」。隨後,一九四七年一月一日《中華民國憲法》公布時,中國國民黨政權曾宣布大赦,除了包括漢奸及戰犯等在內都被排除之外,同時也在大肆搜捕「台籍戰犯」;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時,再頒特赦令,雖將漢奸等罪予以赦減,但仍將戰犯排除。〔圖20〕
一九四七年六月十五日,〈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改組為〈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七月一日成立軍人監獄,「台籍戰犯」分別關押在戰犯看守所、軍人監獄。到了同年十月,〈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宣稱,對於重要戰犯案件大都已偵審完竣,該庭已奉命準備辦理結束,尚有若干案件需要繼續偵審者,將移交上海審判戰犯軍事法庭處理。
與辜振甫同案被關押的林熊祥,其子林衡道聽到消息後,於一九四七年十二月曾以在押台灣省戰犯家屬代表身分,要求將「台籍戰犯」留在台灣受刑。接著,辜振甫之弟辜偉甫等人,也以在押台灣省戰犯家屬代表身分,要求在特赦漢奸時也須包括「台籍戰犯」。他們訴求的理由是:戰犯專指外國的軍人或非軍人觸犯國際戰爭條例者,而台灣人民是因大清帝國失政割地而成異國人民,卻先被網羅為懲治本國人的漢奸條例,隨後又更改為適用於懲治外國人的戰犯審判條例;中國國民黨政權既准許台灣人民回復國籍,卻仍被以戰犯罹罪,殊不合理。
「台籍戰犯」家屬多次向台灣省參議會陳情,要求向中國國民黨政權轉達赦減罪刑,但是,中國國民黨政權國防部堅持:「戰犯赦減罪刑核與戰爭罪犯審判條例不符,應勿庸議」(國防部〈三十六〉呂甚字第二七○二六號代電)。當時因二二八事變中有甚多台灣人被捕入獄,已經兼任台灣省黨部主任委員的丘念台,再度要求特赦二二八事變人犯及台籍漢奸戰犯,他在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二日強調:「夫倭寇之戰犯且可漸予優待,何獨嚴於不幸之台灣同胞,且隨倭作惡道義上之台籍大奸大都富裕狡猾逍遙法外,現省內所捕禁者似多卑微瑣細無足輕重者」。
「台籍戰犯」刑期較短者,到了一九四九年已先後獲得保釋,可是,仍有連文通等二十九名被從軍人監獄轉押於新竹少年監獄,他們在一九四九年六月聯名陳情要求釋放,還是未獲中國國民黨政權同意。到了一九五二年十一月,日本大使芳澤謙吉致函中國國民黨政權,請對前遠東軍事法庭所判日籍甲級戰犯十二名同意赦免;他的根據是《中日和約》附件議定書第一項(丙)款內規定,「關於日本戰犯之處理,我方不擬引用金山合約第十一條之規定,將完全聽由日本政府裁酌處理」,卻透露了中國國民黨蔣介石政權「以德報怨」厚待日本人而獨虧台灣人的內情。〔圖21〕
事情拖延到一九五三年,又有幾位「台籍戰犯」依刑期陸續保釋,此時,在監執行的只剩戰犯九名、漢奸犯二名。〔圖 22〕同年十一月,當時的行政院長陳誠接受台灣省政府轉達台南等縣議會陳情,他在呈給蔣介石的簽文中指出:「日戰犯曾依據中日和約規定交由日政府自行處理釋放,以釋寬大。至台籍戰犯人數無多,且在監行狀善良,似宜同受寬典,予以赦免」(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39=3136167=167=1=012=0002),然而,蔣介石卻採取拖延戰術,在同年十二月四日批示:「查戰犯漢奸犯在今日是否應即一律予以赦免或保釋,及各該犯處理經過與所判罪刑如何,均希分別情節詳為核議具報。」(強仁字第三八○七號代電)〔圖23〕
蔣介石的批示交到時任軍法局局長包啟黃中將手上,他在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簽呈的意見指出:「查本部前以日籍戰犯因中日和約曾有協定,自合約生效業已釋放,台籍戰犯事同一例,特向行政院建議予以赦免。」
最後,蔣介石才心不甘情不願地於一九五四年一月三十日核示:台籍戰犯楊耀明等九名准予赦免,惟楊等今後言行仍應飭由當地憲警及自治機關密為注意。」(總統府代電:興康字第○一二三號,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00000C=0038=1560=6000=4=15=0001)至此,「台籍戰犯」才全部獲釋。〔圖24〕
——初稿刊於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民眾日報》第三版
——增補修訂稿,二○一九年三月十七日分上、中、下,發表於《想想論壇》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大幅度重寫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