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2023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台灣相關條文全收錄

第二部分 — 應對中國的脅迫和影響力行動

第 5513 條 – 應對針對台灣的影響力和資訊戰戰略

(a) 總則:在本法頒布之日起 180 天內,以及此後 5 年內每年,國務卿應與國家情報總監協調,針對下列情事制定和實施應對策略 ——

  1. 為推動中國共產黨涉台「統戰」工作而展開的祕密、脅迫和貪腐行徑,包括由統戰部或其下屬或附屬單位指導、協調或以其他方式支持的活動;以及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國共產黨所支持、針對台灣個人或實體的資訊戰和假訊息攻勢、網路攻擊和非傳統的大外宣。

(b) 要素:第 (a) 款所要求的策略應包括對以下內容的說明 ——

  1.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外宣和假訊息作戰,以及針對台灣網路入侵的模擬回應,包括 ——
    (A) 協助台灣公共和私營機構建立能力,以記錄和揭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國共產黨或附隨組織所製作的大外宣和假訊息;
    (B) 協助增強台灣制定整體戰略以應對銳實力行動的能力,包括選舉干預;以及
    (C) 對台灣官員和其他遭到假訊息作戰鎖定的台灣實體進行媒體培訓;
  2. 對政治影響力作戰的模擬回應,包括評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國共產黨在台灣對政黨、金融機構、媒體公司和其他實體的影響程度;
  3. 支持(雙邊)交流和其他技術援助,以強化台灣法律系統應對銳實力作戰的能力;以及
  4. 由國務院全球參與中心(Global Engagement Center, GEC)所展開的計畫,旨在揭露中國共產黨大外宣中的錯假資訊。

第 5514 條 – 因應中國經濟脅迫的行動小組

第 5515 條 – 中國審查制度的監督和行動小組


第三部分 — 台灣在國際組織的參與

第 5516 條 – 研究結果

國會有以下研究結果:

  1. 自 2016 年以來,甘比亞、聖多美普林西比、巴拿馬、多明尼加共和國、布吉納法索、薩爾瓦多、索羅門群島和吉里巴斯與台灣斷交,轉而與中國建交。
  2. 台灣於 2009 年至 2016 年每年作為觀察員受邀參加世界衛生組織(WHO)的決策機構世界衛生大會(WHA)。自 2016 年蔡總統當選以來,中國越來越抵制台灣參加 WHA。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台灣都沒有被邀請參加 WHA。
  3. 據報導,台北飛航情報區(Taipei Flight Information Region, Taipei FIR)在 2018 年為 1,75 萬架次航班和 6,890 萬名乘客提供服務,並且是世界排行第 11 繁忙機場,台灣桃園國際機場,的所在地。台灣自 2013 年起被排除在國際民航組織(ICAO)之外。
  4. 聯合國大會第 2758 號決議沒有解決台灣及其人民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也沒有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台灣人民的權利。

第 5517 條 – 國會對台灣實質參與國際社會的正式觀點

國會認為 ——

  1. 台灣是國際社會的重要貢獻者,作為民主的典範,在全球衛生、國際飛航安全、新興技術開發和高環境標準方面提供專業知識;
  2. 由兩黨所分別執政的多屆美國政府都已實行重要政策,推動台灣實質參與國際組織;
  3. 在三邊和多邊論壇上以現有努力再提升美國與台灣合作,以提供全球公共物資,包括透過發展援助、人道援助和救災,是值得稱讚的,應該繼續下去;
  4. 儘管如此,在推動台灣實質參與國際社會方面,仍然存在重大的結構、政策和法律障礙;以及
  5. 可以透過系統性方法努力將台灣專業進一步與國際社會的其他部分分享,以及獲得國會和美國社會對此類努力的更多關注。

第 5518 條 – 支援台灣實質參與國際組織的策略

(a) 總則:在本法頒布之日起 180 天內,國務卿應酌情與其他聯邦部門和機構協商,向適當的國會委員會提交一項策略 ——

  1. 推動台灣實質參與一系列有優先次序的國際組織(IOs);以及
  2. 回應中國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商業人士和民間社會組織所施加、越來越大的壓力,要求其在台灣問題上遵守其「一個中國原則」。

(b) 應包括的事項:第 (a) 款要求的策略應包括以下要點 ——

  1. 評估中國用來強迫上述行為者遵守其「一中原則」的方法。這些方法應包括那些反對政府、國際組織和民間社會組織的雇傭。本項評估還應包括對商業人士的壓力,只要是與台灣實質參與國際組織相關。
  2. 評估外國政府對中國和對台灣的政策,以確定志同道合的盟友和合作夥伴,可能成為該策略的公開或私下合作夥伴。
  3. 在可行的情況下,對所有國際組織進行系統性分析,來確認最適合推動台灣參與的國際組織。
  4. 基於美國利益,與明顯強化、加強或升級對台關係的國家擴大經濟、安全和外交參與計畫。
  5. 調查讓台灣實質參與的國際組織,包括評估台灣的參與是否在這些組織內部受到侵害,以及台灣的參與如何積極增進這些組織的能力和動力,從而為台灣在其他類似的論壇中提供正面模式。
  6. 一份不超過 20 個國際組織的清單,美國政府將在本法案頒布之日起的三年內優先利用發言權、投票權和影響力推動台灣實質參與。該清單應源自第 (3) 款中確認的國際組織。
  7. 說明美國政府為實施第 (6) 款而計畫制定的外交策略和聯盟。

(c) 報告之格式:第 (a) 項中要求的策略應屬保密,但可包括非保密性的摘要。

(d) 支持實質參與:美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和其他相關美國官員應積極支持台灣實質參與所有適當的國際組織。


第 5519 條 – 台灣實質參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

(a) 國會意見 ——

  1. 國際民航組織(ICAO)應允許台灣實質參與該組織,包括 ICAO 三年一度的大會、研討會、技術工作小組、會議、活動和各項機制;
  2. 台灣是國際航空的全球領導者和樞紐,擁有廣泛的專業知識、資訊和資源,也是亞洲第五繁忙的機場(桃園國際機場),其實質參與國際民航組織將大大提高國際民航組織的能力確保全球航空安全;和
  3. 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脅迫確保台灣系統性地被排除在實質參與國際民航組織之外,大大削弱了國際民航組織確保全球飛航安全和安保的能力。

(b) 台灣實質參與國際民航組織的計劃 —— 國務卿與商務部長和交通部長協調,被授權 ——

  1. 發起一項美國計劃,以確保台灣實質參與國際民航組織,包括參與國際民航組織三年一度的大會、研討會、技術工作小組、會議、活動和各項機制;並且
  2. 指示美國駐國際民航組織代表 ——
    (A) 利用美國的發言權和投票權,確保台灣實質參與國際民航組織,包括參與國際民航組織三年一度的大會、研討會、技術工作小組、會議、活動和各項機制;以及
    (B) 爭取在下一屆國際民航組織大會上就台灣參與該會議的問題進行表決。

(c) 關於台灣實質參與國際民航組織之報告 —— 在本法頒布之日起 90 天內,以及此後 6 年內、每年 4 月 1 日之前,國務卿應與商務部長協調,向聯邦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和商業、科學和運輸委員會,以及聯邦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運輸和基礎建設委員會和能源暨商業委員會提交一份非機密報告 ——

  1. 說明能確保台灣實質參與國際民航組織,包括國際民航組織三年一次的大會、研討會、技術工作小組、會議、活動和各項機制的美國計畫;
  2. 說明包括國務卿和商務部長為確保台灣實質參與國際民航組織所做的努力,包括國際民航組織三年一次的大會、研討會、技術工作小組、會議、活動和各項機制;以及
  3. 確定國務卿和商務部長明年將採取的方針,以確保台灣實質參與國際民航組織,包括國際民航組織三年一次的大會、研討會、技術工作小組、會議、活動和各項機制。

第四部分 — 其他條款

第 5520 條 – 關於《台灣旅行法》的報告

(a) 合適的國會委員會之定義:在本條文中,「合適的國會委員會」一詞係指 ——

  1. 美國聯邦參議院外交委員會
  2. 美國聯邦參議院軍事委員會
  3. 美國聯邦參議院撥款委員會
  4. 美國聯邦眾議院外交委員會
  5. 美國聯邦眾議院軍事委員會;以及
  6. 美國聯邦眾議院撥款委員會

(b) 高層訪問名單:在本法頒布之日起 180 天內,以及此後 5 年內每年一次,國務卿根據《台灣旅行法》(《公法》第 115~135 條)應提交給合適的國會委員會 ——

  1. 在《台灣旅行法》頒布之日或之後到訪台灣的美國政府高層官員名單;以及
  2. 在該法令頒布之日或之後進入美國的台灣高層官員名單。

(c) 年度報告:

  1. 一般情況下 —— 國務卿應在本法頒布之日起 90 日內以及此後 5 年內每年向合適的國會委員會提交一份關於《台灣旅行法》(《公法》第 115~135 條;132 Stat. 341)執行狀況的報告,包括對美國在該地區利益的正面影響之檢討。
  2. 格式 —— 第 1 款要求的報告應以非機密形式提交,但可包括機密附件。

第 5521 條 – 《2019 年台灣友邦國際保護暨強化倡議法》(台北法)修正案

《2019 年台灣友邦國際保護暨強化倡議法》(台北法)(《公法》第 116~135 條)修正 ——

  1. 在第 2(5) 條條文中,刪除「和吉里巴斯」並加入「吉里巴斯和尼加拉瓜,」;
  2. 在第 4 條條文中 ——
    (D) 在最末段加入以下內容:「(4) 支持台灣與各國政府和國家的外交關係」;以及
  3. 在第 5 條條文中 ——
    (A) 在第 (a) 款:(iii) 在最後加入以下內容:「(4) 查明為何政府和國家改變了他們對台灣的外交狀態,並提出建議以減輕台灣與政府和國家外交關係的進一步惡化。」;
    (B) 在第 (b) 款條文中,刪除「本法案頒布之日起 1 年,此後五年內每年一次,國務卿應報告」並加入「《台灣增強韌性法》頒布之日起 90 天內,此後 7 年內每年,國務卿應提交一份非機密報告,並附帶機密附件,」;
    (D) 在第 (b) 款條文之後加入以下內容:「(c) 簡報 —— 不遲於《台灣增強韌性法》頒布之日起 90 天,此後 7 年內每年,國務卿應向合適的國會委員會提供簡報根據 (a) 款所採取的方針。本款要求的簡報應在非機密環境中進行,但可能伴隨額外的機密簡報。」

第 5522 條 – 關於中國核武威脅升級力道的作用調查報告

第 5523 條 – 分析俄羅斯對烏克蘭戰爭之於中國對台灣問題的影響調查報告


第 5524 條 – 擴大美國與台灣的發展合作

(a) 總則:在本法案頒布之日起 120 天內,國務卿與美國國際開發總署(USAID)署長、美國國際開發金融公司(DFC)和其他提供國際經濟援助和其他幫助的相關聯邦部門和機構的負責人,應透過以下方式由美國在台協會(AIT)向國會提交關於台灣在三邊和多邊發展倡議方面的合作報告。

(b) 應包括的事項:第 (a) 款要求的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

  1. 全面審查現有的合作機制,以及美國國際開發總署、美國國際開發金融公司、或提供國際經濟援助及其他幫助的相關聯邦機構所提出的倡議,以及台灣相關部門和機構,包括台灣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簡稱「國合會」或 ICDF)。
  2. 評估美國與台灣相關部門和機構的發展合作,對比與台灣經濟規模和外國援助能力相似的伙伴的合作。
  3. 對第 (1) 款中審查的合作迄今帶來的機會和挑戰的分析。分析應包括 ——
    (A) 合作所帶來的機會可以擴大美國政府向更廣泛群體提供支持、援助和其他國際金融商品的能力;
    (B) 美國國際開發總署、美國國際開發金融公司、國合會、其他在台美兩地提供國際經濟援助及其他支援之相關聯邦機構,或這些組織的執行夥伴在提供援助方面具有比較優勢者;
    (C) 有機會透過「全球合作與培訓架構」以及其他論壇,將與台灣相關部門和機構的能力建設活動轉變為持久的發展合作形式。
  4. 對擴大三邊或多邊發展合作的任何法律、政策、後勤、金融或行政障礙的評估。分析應包括 ——
    (A) 美國在台協會負責協調發展援助合作的人員是否足夠;
    (B) 當前合作倡議的數量和擴大這些合作的障礙;
    (C) 美國或其他夥伴欲將台灣納入正式和非正式的多邊發展合作機制所面臨的外交、政策或法律障礙;
    (D) 美國或台灣欲擴大合作所面臨的資源或能力阻礙;以及
    (E) 使美台在第三國的合作複雜化的地緣政治阻礙。
  5. 應對第 4 款中確定的挑戰提供建議。
  6. 對於擴大合作可能需要的任何額外資源或授權的說明。

(c) 報告形式:第 (a) 款要求的戰略應以非機密形式提交,但可包括機密附件。


第 5525 條 – 國會對於拓展美國與台灣經濟關係的正式觀點

國會認為 ——

  1. 擴大美國與台灣的經濟關係能使美國和台灣的人民受益,因為台灣現在是美國第 10 大商業貿易夥伴、第 13 大出口市場、第 13 大進口來源地和美國農產品出口的重要目的地;
  2. 進一步融合有利於兩國人民,且符合美國的戰略和外交利益;以及
  3. 美國應透由對話和製定未來潛在協議所需的法律架構,來探索擴大台灣與美國之間經濟協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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