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針對國會擴權法案並未針對所有國會調查權之法律條文宣告違憲,而是部分條文宣告違憲、部分條文宣告合憲、多數條文予以合憲性解釋。
首先,憲法法庭針對刑事處罰(刑法第 141 條之 1 )以及行政處罰之條文(例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5 條)予以違憲宣告,有如將老虎拔掉牙齒;接著憲法法庭針對諸多條文予以合憲性解釋,也就是大法官們化身立法者,對於國會擴權法案重新詮釋,並針對調查權該如何運作設下種種限制,以符合憲法之本旨。
前情提要:國會擴權法案爭議》大法官認立法程序有瑕疵 條文多數違憲
雖然擴權法案成了無牙之虎,但其本質仍是猛虎。猛虎的利爪在於,憲法法庭針對質詢權、人事同意權、調查權等施加的諸多限制,應如何解釋與適用?將來立委們如何操作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予以議事攻防?
顯而易見的疑問是,立法院依據上述條文傳喚人民,該人民證言之義務範圍,應如何定之始屬明確?這已非憲法法庭所能指明,只能留待後續實務運作予以補充。若操作不善,仍可能造成對人民與政府人員的權益侵害。
讓筆者較為訝異的是,私以為顯然違背憲法精神的立法程序,卻未遭宣告違憲,甚至連「警告性裁判」都沒有,實在讓人心驚膽跳,恐有群起效尤之虞。大法官們在此的寓意何在?難以揣想。
參考美國學理研究其大法官作成憲法判決,略有三種決策模式:法律模式、態度模式、策略模式[1]。
從司法政治(judicial politics)此一視野來看,大法官們卸任後的事業第二春、留在歷史的罵名或讚譽、個人的信仰與意識形態,甚至是下一屆大法官人選可否順利產生等,均可能是影響裁決的因子。例如: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已經放話,要利用未宣告違憲的法案從嚴審查新任大法官之人事案。
筆者並非指控特定大法官是國王的人馬,或影射特定大法官項莊舞劍。筆者乃欲強調:政治與司法從來不是二元對立,毋寧是互有深遠的影響,尤其在台灣,更是如此。
法律或許沒有標準答案,但一定有比較好的答案。要命的不是我們放棄法律論證,真正要命的是,台灣的所有法律爭議的真正本質,毋寧在於:「有一群人並沒有打從心底認同台灣這塊土地」,以及「另一群人看似在乎人權,卻始終迴避中國是敵國。」
法律到底是什麼,至少有一種看法是:「法律必須是人們經過反思批判之後,打從心底予以接受的規範。」我們不可能阻止任何一個打從心底拒絕接受法律之人來遵守法律。最好的例子就是翁曉玲,即使憲法法庭作出裁判,翁立委竟拒絕承認也拒絕遵守。
憲政主義的精神在於,反思與批判之後,再打從心底的接受法律,你我在台灣土地上的所有行為將成為憲政精神的骨肉。然而,只要這塊土地上的人們——尤其是專業人士——繼續抱持著:「政治與法律二元化」、「政治與個人生活方式二元化」的詭異立場,那麼短期之內雖然可以輕鬆一哂憲政爭議,但長期以往終究要付出代價:「那些我們所習以為常的生活方式,終將逝去,時間或許從未站在我們這一邊。」
[1] 參考:邱師儀,美國政府與政治:比較與批判的觀點,頁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