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民眾黨日前聯手推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然而因審查時未逐條討論、採舉手方式表決,遭質疑不符程序正義,修法內容也引發立法院過度「擴權」、違反「權力分立」的爭議,促使民眾發起「青鳥行動」集結抗議。
總統賴清德、行政院、監察院及立法院民進黨黨團等四個機關對該法案提出釋憲聲請,憲法法庭於本(10)月 25 日正式做出判決,認定《國會職權法》修法程序雖難謂無瑕疵,但應以民意追究政治責任,因此並未違憲。其餘關於總統國情報告、藐視國會罪、人事同意權、調查權等相關規範,部分合憲,但多數條文違憲。
立法程序》存在瑕疵但未違背公開透明 屬民主問責範疇不違憲
國民黨、民眾黨團日前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修法法案時,利用席次優勢,在未經委員會實質討論、逐條審查的情況下,便以「舉手表決」方式通過部分條文,當時便引發爭議,許多不滿民眾自發集結立法院外,高舉「沒有討論 沒有民主」字條進行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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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國會職權修法的「立法程序」爭議,憲法法庭認定,雖然存在「瑕疵」,但相關條文在委員會審查階段曾有相關機關表示意見,並召開公聽會,且舉手表決的方式也「並非完全匿名」,人民仍可依照各黨團立場辨識立委的表決意向,並未完全悖離公開透明原則。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審議法案應依循的議事程序,如開會出席人數、表決方式等,屬於國會議事的自律範圍,依照權力分立原則應予以尊重。至於國會立法程序是否符合人民期待,則應該透過選舉、罷免等政治程序,或在媒體等公共論壇上形成民意,追究國會議員的「政治責任」,並非憲法法庭的審查範圍,因此判決國會職權修法立法程序合憲。
總統國情報告》僅能邀請總統報告 要求「即問即答」屬違憲
針對「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憲法法庭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3 項,僅賦予立法院「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權利,總統並沒有前往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立法院也沒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
至於總統是否要前往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以及要用何種方式進行、講述何種主題,總統皆可本於憲法職權審酌決定,並基於相互尊重原則,與立法院協商後實施,尚非由立法院片面決定。
基於此,憲法法庭認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並不牴觸憲法。
不過其餘相關規定,賦予立法院可在全體立委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排定聽取總統報告的議程,以及要求總統報告完畢後依序即時回答或限期書面答覆立委的提問,「無異於立法院自我授權,片面決定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時程與相關事宜」,遭憲法法庭認定為抵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反質詢、藐視國會》反質詢有前提的合憲 相關罰緩、罪責皆違憲
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5 條第 1 項「反質詢」的定義,憲法法庭認定,若行政首長以問題或疑問句答覆或釐清質詢人的問題,即便言語表達方式有禮儀上的爭議,仍屬於正常質詢範圍,不構成反質詢。在此前提下,「反質詢」並沒有抵觸憲法。
然而,第 2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關於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以及「不得拒絕提供資料」等規範,遭憲法法庭以「立法院並無凌駕行政院之上」、立法院不得自我授權為由,裁定違憲。
其餘由「反質詢」、「虛偽答覆」衍生出的行政罰鍰、懲戒,以及《刑法》第141-1 條的「藐視國會」刑事責任,也皆遭憲法法庭以超出立法院職權為由,認定違憲。
人事同意權》要求被提名人提交資料合憲 但不得因此「不予審查」
至於「人事同意權」部分,憲法法庭認為,要求被提名人繳交學歷、論文與財務等資料,因對「提名機關」並無拘束力,因此合憲。此外,立法院經由「提名機關」向被提名人提出有關其資格與適任性之相關書面問題(各黨團或個別立委不得逕自向被提名人提出),被提名人可自行衡酌處理,也屬合憲。
然而,憲法法庭認為,人事同意權僅涉及「同意或不同意」,不能強制要求被提名人履行特定義務,所以立法院可要求被提名人具結「無提供虛偽資料」,但若進一步要求被提名人具結對立委所提問之「答復」或「無隱匿資料」,則是違憲。立法院對提名人具結後仍有答復不實、隱匿資料的情形進行罰鍰,也屬違憲。
不過,憲法法庭強調,立法院各委員會若因被提名人不願具結而「不予審查」,等同不積極行使提名權,將違反憲法忠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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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權、聽證會》不得要求人民出席 拒絕答覆、律師陪同不需主席同意
針對「調查權行使」部分,憲法法庭認定,設立「調查專案小組」違反立法院調查權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的憲法要求,處於違憲。其餘涉及調查專案小組的相關規定,也一併失其效力。立法院只可在「院會」決議後,就與其職權行使有重大關聯之事項,設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調查委員會僅能要求「政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不得要求政府人員提供資料、物件,也不得要求人民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接受調查委員會詢問的人員,若認定調查內容逾越立法院職權或涉及個人隱私,想拒絕證言或交付資料,或需要協同律師和專業人員在場協助,也「無需經過主席裁示同意」。公務人員及民間人士拒絕提供、拖延或藏匿資料的「處罰」條文,也皆被憲法法庭認定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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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聽證會」部分,憲法法庭認定立法院可舉行聽證會,不過其屬性與權限範圍都與「調查委員會」相似,可能會混淆被詢問人、損害其權益,因此立法院應該就此部分規範進行檢討、修正。其餘裁定則與「調查權」章節類似,關於缺席、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的處分,以及律師陪同「需經主席同意」等相關條文,皆被憲法法庭認定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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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2024/10/25 司法院 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新聞稿
2024/10/25 司法院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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