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1 日起,接送未滿 7 歲兒童上、下車,在禁止停車的黃線臨時停車不受 3 分鐘限制。交通部 6 月 10 日公布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加接送未滿 7 歲兒童上、下車,於黃線臨時停車不受 3 分鐘限制,可免罰 300 到 600 元,未滿七歲童父母荷包不再大失血。
交通部日前配合完成修正子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相關施行前準備。新規定中,調高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的罰責;接送未滿 7 歲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交通違規案件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等規定,行政院核定 12 月 1 日起施行。
其中,家長們最關心的莫過於第 55 條新增接送「未滿 7 歲」之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 3 分鐘限制。為減少執法爭議,交通部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制訂執法認定原則:一、接送未滿 7 歲兒童之執法認定原則比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之執法。二、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三、不得在紅線臨時停車,在黃線臨時停車才有不受 3 分鐘時間限制。四、如果在紅線臨時停車接送上下車,但是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以免予舉發處理。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路邊黃線可臨時停車,但不能超過3分鐘,違者將開罰 300 元到 600 元,若接送行動不便的人士上下車則不受此限。交通部表示,原本就有對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不受臨停3分鐘限制的規定,現在擴大適用對象至未滿7歲兒童,然而不受3分臨停限制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至於紅線部分,仍禁止臨時停車接送上下車,但是在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的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可免予舉發。
交通部為減少執法爭議,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制訂執法認定原則,並請警政署轉知所轄警察機關進行相關執法教育訓練。未來民眾如因停在黃線臨時停車接送未滿 7 歲兒童被檢舉,可檢具相關證明,向處罰機關提出申訴,以維護自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