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蔡英文 520 即將卸任,但有媒體報導指出,蔡英文會在卸任前夕特赦前總統陳水扁。對此,總統府發言人林聿禪今(7)日回應,總統府現階段的立場仍是,希望確保陳前總統獲得妥善的健康照顧,並依照相關的法律規範辦理。
根據《鏡週刊》報導,目前幕僚研議的方向是,針對已判扁有罪確定的龍潭等4大弊案,依《憲法》第40條賦予總統的職權,對陳水扁行使特赦,再根據《赦免法》第3條對受罪、刑宣告之人,給予免除其刑的執行。亦即阿扁雖不用坐牢,但仍屬有罪之人,之後若要申訴清白,則需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審查,或向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對此,總統府發言人林聿禪今表示,統府現階段的立場仍是,希望確保陳水扁獲得妥善的健康照顧,並依照相關的法律規範辦理。
對於媒體報載消息,陳水扁則未正面回應,僅在臉書上表示「不擔心朝小野大,相信台灣人民,是政府最大後盾」。
法務部今(7)日則回應,迄今仍未接獲相關通知,但依照特赦程序,是由總統府通知行政院,再由行政院請法務部進行研議;部內研議後,再呈報給行政院轉請總統府參考。不過部內平常都有將質詢的相關意見及資料準備妥當,研議後即可向行政院呈報。
不過,針對阿扁特赦,最具爭議的依舊是被戲稱為「海角七億」的不法所得共11億餘元,目前因確定案件向法院聲請沒收約3億元已入國庫,尚在查扣中的有8億餘元(包含瑞士政府凍結的約1,000萬美元)僅屬資金凍結,加上遭查扣的上億元豪宅、鑽石珠寶等也得解凍,若阿扁特赦,這些資產恐會全數解凍歸還阿扁。對此,報導指出,幕僚單位認為刑法的沒收新制應可化解此一難題。
根據105年施行的《刑法》沒收新制,與舊制最主要的差別在於不再限於被告名下的犯罪所得才能沒收,第三人所有的資產在符合特定要件下,也可以沒收。
此外,在新制中,在犯罪所得原物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可以追徵其他資產。意即沒收新制在被告死亡、逃亡經通緝等情形均可適用,就算被告將不法所得轉投資、購買豪宅、名車、裸鑽,或轉登記第三人名下,檢方都有權追討,在案件偵辦初期就把扣押物變價拍賣,法院審理終結後可優先發還被害人,以保障被害人權益,查扣物品也不致因審判期間持久,導致價值過度減損。
舉例來說,若有人因詐騙而獲新臺幣(以下同)500萬元,並將其中300萬元拿去買房子送給親人,剩下200萬元拿來買車等資產,在過去,嫌犯若將詐騙所得花光,司法機關即無法進行沒收,然而在新制中,檢方即可將嫌犯名下的財產進行扣押並拍賣,同時扣押嫌犯親人因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的房子或追徵其價額,並於法院審理終結後發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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