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一級毒品無期徒刑起跳 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憲法法庭做出判決,認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起跳,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應於2年內修法。 (圖:Mehaniq via Twenty20)

憲法法庭 11 日做出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認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應於 2 年內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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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一級毒品「無期徒刑起跳」 判定違反比例原則

販賣第一級毒品者,包括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果沒有其他犯罪行為,依其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定情節極為輕微。憲法法庭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縱使適用刑法第 59 條規定酌減其刑後,仍嫌過重,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憲法法庭也同時變更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

憲法法庭表示,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 2 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前揭情輕法重的個案,除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依本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犯罪情節差異甚大 一概而論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憲法法庭表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有過度僵化之虞,相關機關允宜檢討其所規範的法定刑,例如於死刑、無期徒刑之外,另納入有期徒刑之法定刑,或依販賣數量、次數多寡等,分別訂定不同刑度之處罰。

憲法法庭指出,原規定將販賣第一級毒品行為,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應該是鑑於第一級毒品的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最為嚴重,而認為有從重科處刑罰之的必要。

然而,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者,其犯罪情節差異甚大,有跨國性、組織犯罪集團從事大宗走私、販賣的型態;其次有組織性的地區中盤、小盤;末端則為直接販售給吸毒消費者,也有銷售數量、價值與次數的差異,甚至為吸毒者彼此間互通有無,或僅為毒販遞交毒品者。同屬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的程度也有不同。

憲法法庭認為,原規定未依犯罪情節輕重,提供符合個案差異的量刑模式,也沒有對極為輕微的案件設計減輕處罰的規定,導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法務部:對於判決表示尊重 將進行修法

法務部對於判決結果表示尊重,將依本次判決意旨進行檢討、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法務部提到,毒品是萬惡根源,衍生暴力、槍枝、幫派等治安問題,並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治安,台灣對於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犯罪均採重罰之刑事政策,檢察、調查機關將全力進行掃蕩,落實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

法務報再次強調,打擊毒品犯罪為當前重要刑事政策,會持續嚴加查緝毒品犯罪,務求向上溯源,向下刨根。

法務部對於判決結果表示尊重,將依本次判決意旨進行檢討、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圖:Mehaniq via Twenty20

參考資料:
1999/01/29 憲法法庭 釋字第476號
2023/08/11 憲法法庭 112年憲判字第13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案】
2023/08/11 法務部 本部就112年憲判字第13號宣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違憲部分將儘速提出修正草案,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貫徹反毒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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