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日前公告「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草案」,做為選罷法競選廣告廣告主與出資者透明化之細節規範,用以落實廣告資金來源透明化,並防止惡意境外勢力以提供廣告資金介入台灣選舉、侵蝕台灣民主。
「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草案」中,規定外國人民、中國地區人民、港澳居民,以及其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中國地區或港澳人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申請刊播競選罷免廣告。
經濟民主連合(經民連)於今(20)日舉行記者會,認為本次中選會所提出之草案,不應限縮在競選期間(總統選舉 28 天、立委選舉 10 天)的競選廣告,應擴大適用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之所有競選廣告。
此外,經民連也建議,目前選罷法只規範競選廣告廣告主與出資者的透明化,應同時規範競選造勢活動舉辦人與出資者的透明化。
▌歐栩韶:草案應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適用
經民連說明,過去曾對於台灣〈政治獻金法〉的相關漏洞提出修法倡議,目的在於希望透過法規的修訂,將第三人支付競選費用比照政治獻金規範揭露,讓未納入政治獻金申報的競選費用,不再是無法被陽光照到的金錢力量。
而對於本次之草案,經民連雖表示肯定及贊同,但同時也提出部分不同之意見。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歐栩韶指出,中選會的草案將「競選罷免廣告」的定義,限縮在「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的付費或具其他對價關係。
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關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的規定,此草案適用的時間就只有正副總統競選期間 28 天、立法委員競選期間 10 天,時間非常短暫。
歐栩韶質疑,難道在立法委員投票日 11 天以前,總統選舉投票日 29 天以前,中國國台辦或台企聯就可以合法公開刊登廣告支持某候選人,或反對某候選人嗎?
經民連建議,本草案應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適用,不應以「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為競選廣告認定之要件,且應以其廣告之內容是否涉及支持或反對特定參選人為認定。
▌賴中強:以第三方名義刊登廣告,也應受到檢核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則表示,〈政治獻金法〉從 2004 年施行以來,對於政治資金來源的透明化、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有一定程度的正面功能。
不過,根據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擬參選人於投票日前數個月方得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並且,僅有政黨及擬參選人對於政治獻金專戶收支負有申報義務,明顯存在法規漏洞,不足以達到競選經費來源全面透明化之目的。
賴中強提到,擬參選人以第三方名義接受捐款,以第三方名義舉辦活動、刊登廣告,已成為競選過程中重要的經費來源,例如透過基金會、後援會或由友好助選陣營具名刊登支持廣告、舉辦造勢活動等等。
賴中強認為,以上行為卻未納入政治獻金申報,形成陽光照不到的金錢力量,顯有修正之必要。
資料參考:
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草案